信托在中国算不算影子银行
摘要:2012年10月,IMF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强调需要关注中国的影子银行,尤其是飞速膨胀的信托类产品,IMF认为信托有可能把风险转嫁给银行。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也炮轰以信托为通道的银行理财产品,他认为中国未来五年最大的金融风险来自于中国式的影子银行体系,这类产品的本质是“庞氏骗局”。早在2012年底,中国信托业资产规模就已超越保险,成为继银行之后第二大金融子行业。在信托业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很多人认为其扩大了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正在同步积聚风险。
本文主要就信托在中国是否是“影子银行”及其未来发展趋势阐述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影子银行;信托;银行体系
一、影子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一)影子银行的产生
(二)影子银行的运行
影子银行履行着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中介职能,但其信用中介业务链条要比传统银行复杂得多。传统银行的中介业务在一家银行内进行,而影子银行往往通过一连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复杂的业务流程来实现信用中介功能。
影子银行体系以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发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种与传统银行不同的方式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解决社会资金供求之间的不平衡。在传统银行经营模式下,每一笔贷款的质量好坏都与银行的经营业绩紧密相关,因此传统银行对贷款非常谨慎。而在影子银行体系中,可以通过将初始贷款打包出售的形式转嫁风险,因此贷款银行的关注重点变为如何转嫁风险,对贷款质量的要求降低了,导致次级贷款大行其道,违约风险大大增加。因此,影子银行系统撼动了整个金融系统的运行基础。初始贷款的质量直接决定影子银行系统能否健康运行。
(三)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崩溃
影子银行体系不仅创造金融衍生品,还为投机性融资和庞氏融资的扩散搭建了渠道。随着影子银行体系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信用委托链条不断扩张和延伸,信息不对称使得高度数量化金融模型的基础假设条件变得十分脆弱,影子银行体系在证券化过程中隐藏的信用风险被快速地、无限地放大。
(四)政府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有学者指出,影子银行是代表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2],原因在于:第一,它是量身定制的,因投资者和筹资者需求而产生的;第二,它是高度依托信息业的。目前各国均以相当谨慎的态度处理影子银行体系问题。因为影子银行体系是应投融资的多样化需求而产生的,并有着信息化的客观背景,要想禁绝其发展,或是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必然会付出丧失金融效率的巨大代价。
综上,在对待影子银行发展问题上,西方政府还在探索一条在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之间的中间道路。
二、信托是影子银行吗?
(一)影子银行在中国的现状
判断“影子银行”大致可依据以下四个标准:一是机构标准。影子银行应该是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实体。所有不以银行名义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都具有影子银行的机构特征。二是业务标准。影子银行从事的业务属于传统银行的信用中介业务。所有不以银行名义开展业务的金融实体中,只有以负债方式吸收客户资金的机构才能称之为影子银行。三是风险标准。影子银行的业务会引发传统银行的典型风险,或者会将此风险传导给传统银行。四是监管标准。影子银行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影子银行通过创新丰富了金融的内涵和外延,提升了金融的效率,虽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因素,但只要受到有效的监管,其风险仍然可以加以防范、控制和约束。只有那些没有受到监管的影子银行及其业务,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影子银行[3]。
周小川曾表示,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所以才会有其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生,中国绝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处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有些国家完全脱离监管。因此,中国也会有影子银行,但中国的影子银行的性质和规模比发达国家的小得多。
在我国,普遍归入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托贷款、银行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均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影子银行。具有严格意义上影子银行特征的,主要是经营民间借贷的经营性机构和“名为理财、实为负债”的非规范理财业务。
(二)信托不是影子银行
从机构标准上看,信托公司是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但是依其性质,并不属于影子银行。
首先,从业务标准上看,信托公司不具有影子银行“高杠杆”的特性。现有制度框架下,信托业与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信托公司不得从事任何意义上的银行负债业务。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是对资本金的运用业务,不允许负债经营。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在法律上属于信托关系,信托公司居于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更不是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负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任何实质的利益,受托人作为管理人,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产生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受益人。
其次,从风险标准上看,信托公司不会发生传统银行的典型风险——兑付。兑付是指经营负债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其所负债务所承担的支付和清偿义务,因此,只有在金融性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存款等)中,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才存在所谓的兑付义务和兑付风险。信托公司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不是负债资金,因此,资金运用的风险不会传导给信托公司本身。信托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风险由其股东直接承担;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的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产品风险的“买者自负”作为一项强制性原则得以确立。因此,信托公司无论是固有业务的风险,还是信托业务的风险,均不会引发传统银行体系下的兑付风险。在信托产品的制度安排上,根本不存在刚性兑付。将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处置信托产品风险事件个案解读为刚性兑付,是对投资者的重大误导。
最后,从监管上看,信托公司不存在不受监管的情况。在我国,信托公司作为重要的一类金融机构,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尤其是《信托法》颁布后,我国对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进行了制度性的再造,在《信托法》的大框架下,监管部门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法规,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信托业务的经营,监督其规范发展,成为区别于传统银行体系的、真正受托理财的资产管理机构。
当然,近年从艺术品到矿产能源到房地产再到工商企业类信托产品,几乎每一个领域都有信托产品被爆出风险[5]。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信托业务操作不规范。例如,在信托业务的前端,信托公司违规对受益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信托利益不受损失的保证,信托关系被置换为债权债务关系,一旦信托财产发生损失,信托公司需承担对受益人的兑付风险。或在信托业务的后端,信托公司不恰当地运用信托财产,故意或者过错构建与信托目的不匹配的高风险资产甚至配置虚拟资产。此时,信托公司因未履行受托职责需承担对信托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违规开展银信合作业务。银行通常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与信托公司建立信托业务关系。在银行以自有资金与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时,一旦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就可能引发银行财务危机。在银行以客户的理财资金与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时,若银行对理财客户承担了保本或保收益的义务,一旦信托财产发生损失,银行需承担对其理财客户的兑付风险。此时,信托业务的风险就会经由银信合作业务而传导给银行。
(三)信托的积极作用与意义
利率管制和金融抑制是影子银行体系高速成长的最基本因素。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的本质,是对利率和金融管制、金融抑制的突破[4]。这种突破是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改革的内在力量。在银行业的高利润面前,这种市场化收益的突破,显然是积极的。美国曾是一个利率管制的国家,但20世纪70年代的高通胀导致实际利率低,甚至出现负利率,银行存款大量搬家,美国直接融资市场、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骤然加速。这一时期是美国传统银行业地位迅速下降的转折期。资金逐渐撤出银行,货币市场基金开始崛起。银行为了适应这一格局,也开始放大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通过金融混业的发展,参与美国金融体系的大转型。
和当前美国以衍生金融领域为代表的影子体系2.0阶段不同,中国的非银行金融体系最多只处于1.0阶段[4]。“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金融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未来社会融资更需要依赖的是整个金融市场,而非仅仅是银行。而在这个过程中,信托业作为唯一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子行业,完全可以在服务于实体经济上大显身手。尤其在实业投资领域,信托公司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虽然证券公司也可以通过PE 投资实业,但是根据规定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并且所投资的行业等方面受到限制。因此,,在信托财产独立性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风险隔离、弹性设计和长期管理的信托机制,使得信托公司在我国复杂的经济转型背景下具有发现价值并实现价值的特殊金融功能。在从实体经济到虚拟经济的每一步,信托机制都可以通过参与公司治理、集成不同方面的知识、完善风险控制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交易费用过高等问题。信托完全有能力也有基础在促进我国经济的顺利转型以及深化金融改革的进程中发挥更多积极作用。
三、信托未来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信托在规模、盈利上都取得了迅猛的增长。但是,也不能忽视信托业迅猛发展的背后还隐藏着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其一,粗放式增长的背后是明显的质量不高和后劲乏力,资产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仍需提高;其二是顺周期发展,机构业务发展呈现出顺周期式风险轮动特征,产品设计紧随市场热点,产品期限短期化,无法逾越完整的市场波动周期;其三是行业发展趋同,短期利益的冲动,政策调整期的博弈套利,新公司向大公司“学表不学里”的跟风,人才的行业内部争夺,使众多公司固步于以融资为主的初级发展阶段,对信托本源价值的挖掘不深;其四是为当前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很多职业经理人单纯从积累业绩出发,一味追求当前股东回报,不愿意静心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忽视了制度本源的重大商机价值[5]。这些问题在信托公司这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如何有效解决信托公司发展中的问题,摆脱周期式摇摆的宿命,防止风险聚集,是在市场激烈竞争中赢得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未来信托业必然面对来自于银行、基金、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现有的以融资为主的业务结构难以持续,必须确定更清晰和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有效控制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业务转型,才能生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说到转型,未来中国信托公司发展的主要机会或市场领域主要集中于:私人财富管理、商事信托服务和资产管理[6]。信托公司未来发展必须回归信托本源,实现从主要从事信托贷款和债权融资业务的机构,向主要依托信托制度、面向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管理,向各类集合投资产品提供信托服务,向各类资金提供专业资产管理服务的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每一个信托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发展理念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但无论选择怎样的发展方向和转型策略,都应高专注于提高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增强开发和服务高净值客户的能力、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风险识别和驾驭能力、加强研究与创新和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1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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