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的信用担保体系
任宏光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中小企业作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各国政府的职责所在。在现实经济中,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缺口,这是由于银行部门在对中小企业授信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授信风险无法得到弥补的“惜贷”行为造成的。信用担保能够有效填补中小企业的融资缺口问题,它能缓释银行部门对中小企业授信过程中的风险敞口。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日本、韩国以及马来西亚的信用担保状况,从运行模式、主体责任以及风险控制三方面指出对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信用担保 中小企业 风险控制
由于中小企业授信相对而言具有高风险性以及投资者对其持有的保守态度,使得它们在获得融资方面遭遇到极大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亚洲很多国家由公共部门以及私人部门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能够使银行的授信风险得到缓释,也使得中小企业减少顾虑涉足一些高风险的项目,对一个国家而言,信用担保还能够在经济衰退的境况下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在经济扩张阶段能够刺激经济快速发展。
一、日本、韩国、马来西亚信用担保机构的概况
一般来说,信用担保主要采用公共部门提供的担保以及私人部门提供的担保,而在亚洲国家中,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具体介绍三个国家的信用担保概况。
1. 日本
日本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937年在东京成立的信用担保协会(Credit Guarantee Corporation)。它是由156家会员组成,包括有东京都政府,商业及工业组织和金融机构。在1930年大萧条时期,日本企业遭受了严重的打击。日本政府采取措施,加强金融机构的职能,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向中小企业贷款,并且提出了“损失补偿机制”来弥补金融机构授信所造成的损失。
信用担保协会对金融机构的保付比率大概为70-90%,担保费率通过信用风险数据库(Credit Risk Database System)进行信用评分的计算从0.5-2.2%之间划分为9个级别。在2009年,担保事项多达118万件,担保金额总计为1.6万亿日元,其中“紧急担保项目”有60万件,担保金额约为10万亿日元。同时,担保债务余额自2002年的35.85万亿日元以来首次超过了35万亿日元。
信用担保体系在1961年引入到韩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韩国工业银行的总统令决定建立信用担保储备基金体系(Credit Guarantee Reserve Fund System)。到现在为止,韩国(Korea Technology Credit Guarantee Fund)两个公共信用担保机构。它们都属于非盈利性的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政府和银行部门。
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是1976年基于《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法案》成立的,其目标是通过有效的管理和信用信息的使用向缺少抵押物和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使得国家经济能够平衡发展,它一般能为大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可以说,它是信用担保一个成功模式的典型,但4%的违约率根据国际标准来看略微偏高,这主要是因为它的主要目标是改进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
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则是基于1989年《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法案》成立的,在2002年又进行了修订为《韩国科技信用担保法案》,其主要任务是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和风险投资向其提高信用担保。它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全国网络化的技术鉴定;提供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克服管理和技术上的障碍;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的扶持服务。有证据表明,它为企业生产力的扩展以及生产规模的扩大具有积极影响,企业评价体系以及技术支持体系使得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成功率大大提高。
在1980年后,韩国经济开始迅速增长,基金也发放了较多信用担保。到90年代后,由于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韩国政府为了保持金融市场的正常化,基金持续提供信用担保,由此也导致了相对较高的违约率。到了2000年后,基金开始致力于降低违约率,它放弃扩张信用资产规模的战略,而是开始强调提高资产的质量。
3. 马来西亚
年成立以来,它为很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范围涉及从农业到制造业等多个部门,其职能就是为缺少抵押物或者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这极大地降低了银行部门对中小企业授信的风险,而风险也通过缴纳象征性的保费得到了缓释。
马来西亚的信用担保项目主要有:全国性互助担保合作项目、互助组、双边或者多边发起合作项目以及民间组织的项目,马来西亚信用担保协会通常运作全国性的担保合作项目。它的运作方式有两种:第一,企业通过直接担保计划(Direct Access Guarantee Scheme)向信用担保协会提出申请,在评估项目可行性后再决定是否进行担保,告知银行部门项目可以提供担保支持,如果银行部门接受则三方协议正式生效。第二,企业向银行部门、金融公司等提出贷款申请,通过它们评估可行性后决定是否进行贷款,如果对此项目感兴趣,则向信用担保协会提出担保申请获取信用担保,受理后三方协议正式确认。
二、日本、韩国、马来西亚信用担保机构的比较
在一个良好的信用担保机制中,有三个衡量指标:保付比率、担保费用以及杠杠率,如表1。
表1 三个国家信用担保机构的比较
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保付比率 担保费用 最大杠杠率
日本
CGCs
1937年
100%
0.5-2.2%
35-60
JASME
1953年
70-80%
0.87%
无
韩国
KCGF
1976年
70-90%
0.5-2%
20
KOTEC
1989年
70-90%
0.5-2%
20
马来西亚
CGC
1972年
30-100%
0.5%-2%
无
首先,保付比率是担保机构在贷款发生损失时所需要承担的比例,这个比率一般在50%-90%之间,这是为了使银行能够更好的承担起监管中小企业贷款使用的责任,如果比率低于50%,则可能由于银行的风险敞口过大而使得信用担保对银行的吸引力较弱。当然也有像日本以及马来西亚CGC100%的贷款担保的特例存在,其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包括银行和借贷企业两者的“道德风险”,银行可能会放松对借贷企业的监管而使得担保机构的风险过高。
其次,担保费用一般来说是由银行和借贷企业共同承担的,但从实践来看,费用都全部转嫁给借贷企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三个国家的担保费用都在0.5-2%之间,这个比例是借贷企业所能接受的水平,如果费用到4%甚至更高的话,借贷企业可能就会放弃担保。应该说,现在费用的水平很低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并不足以覆盖成本。担保费用应该能够反映出企业贷款的风险状况,如韩国的KCGF,KOTEC就是采用了一种以风险衡量为基础的保费体制,而日本在2006年也开始采用了基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费用评分体系作为衡量标准。
最后,杠杠率是指信用担保余额与担保机构资本净值的比率,它是一个反映企业风险状况的良好指标。在上个世纪90年代,日本、韩国、马来西亚三国的杠杆率大概为15、15、8,到现在杠杆率在不断增大,这说明杠杆率的增长是担保人以及借贷双方的参与通过不断实践积累的经验所致,但同时要对这种状况保持一个冷静客观的认识,高杠杆率能够吸引更多银行的加入,同时也使得参与银行的风险在不断加大,确定合理的杠杆率是保持金融系统稳定持续发展的良好保障。
三、对我国的启示
1. 创新经营模式。我国应该发展政策担保与商业担保的混合模式,以满足在不同市场条件下的不同需求。同时要发展互助担保,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通过专业机构的代理实现互助担保与商业担保的结合。
2. 明确主体责任。引导中小企业、银行部门参与的积极性,较低的保付比率和较高的担保费用会造成它们成本的提高而打消参与的念头。因此,确定灵活适度的比率不仅能明确主体的责任,,而且可以保证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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