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生态税收体系研究
沈阳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循环经济 生态税 生态税收体系
生态税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生态环保目标,筹集生态环保资金,并调节纳税人相应行为而开征的有关税收的总称。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大家公认的生态税种——环境污染税,还包括了各种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及所得税制度中所包含的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条款。
一、我国生态税收现状分析
表 1.1 我国现行税制生态税收收入规模(单位:亿元)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消费税
877.3
946.2
1072.5
1221.7
1550.5
1634.3
1885.7
2206.8
2568.27
资源税
63.6
67.1
75.1
83.1
99.1
142.6
207.3
261.3
301.76
城市维护建设税
352.1
384.4
470.9
550
674
796.02
940.2
1156.3
1344.09
城镇土地使用税
64.9
66.2
76.8
91.6
106.2
137.3
176.9
385.5
816.9
土地增值税
8.4
10.3
20.5
37.3
75.1
140.02
231.32
403.15
537.43
耕地占用税
35.32
38.33
57.34
89.9
120.09
141.85
171.12
185.04
314.41
车船税
23.4
24.6
28.9
32.2
35.6
38.9
50
68.2
144.21
车辆购置税
234.8
363.5
474.3
533.9
557.6
687.5
876.8
989.89
合计
1425.02
1771.93
2165.54
2580.1
3194.49
3588.59
4350.04
5543.09
7016.96
当年税收总额
12665.8
15165.5
16996.6
20466.1
25718
30865.8
37636.3
49449.3
54223.8
占比
11.25﹪
11.68﹪
12.74﹪
12.6﹪
12.42﹪
11.63﹪
11.56﹪
11.21﹪
12.94﹪
资料来源:耕地占用税来源于中国财政年鉴,其他数据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
表1.1反映了我国从2000年到2008年与生态税收相关的主要税种的征收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到,我国税收总额和这些税种每年的征收额都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去掉2008年,这些具有生态功能的税收所占总税收的比重却呈现下降的趋势。这是由于我国的税制设置过于重视税收的筹资作用而忽视生态调节作用造成的。下面对我国生态税收制度的缺陷做如下分析:
第一,缺乏系统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环境税收的支撑,不仅使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失去资金支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着保护生态环境财政投入的效益。
第二,与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税收规定不完善。如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不利于保护所有的资源;单位税额过低,对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空间很小。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优惠存在形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偏窄,优惠税种偏少,影响了其治理生态环境的导向作用。
二、完善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具体构想
根据我国生态税收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生态税收改革的经验,我国的生态税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绿化现行税制为主要任务,从改革消费税、资源税,调整与生态税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不断完善相关征收管理制度,使现行税制对生态环境更为友好,为日后开征独立的生态保护税打下基础。第二步,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制绿化程度综合考虑,适时开征独立的生态保护税,建立完整的生态税收体系。
(一)“绿化”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
1.完善现行消费税
首先,调整消费税税目,实际上不仅仅是对污染品征税,还包括对资源保护意义产品课税。我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应适当的扩大,对一些使用后会造成极大污染的消费品如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和餐具、含磷洗涤用品、电池等应当征收消费税。针对此类消费品还应适当的新增或取消消费税税目,及时调整税率。其次,把价内税改成价外税明晰消费税税负转嫁方向。我国的消费税以价内税的形式在生产环节征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导致了大部分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的纳税人身份,错误地认为消费税是由生产商负担,这就使得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后,价税分离,从价格上即可明确体现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服务消费的政策,还可以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最后,在税率方面,对高污染消费品、资源浪费消费品规定较高的差别税率,可以限制对这些产品的使用,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改革现行资源税
改革资源税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对污染程度、稀缺程度不同的资源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课以重税以明确资源税的引导方向。把税额的高低与所开采资源的污染物含量及开采时的环境破坏程度联系起来,污染物含量高和环境破坏严重的资源采用高税额,有助于防止资源过度开采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规定只要是开采应税资源,不管使用与否或者销售与否都要交资源税,减少生产者盲目开采资源的行为。第二,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可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原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只要是采伐、垦荒、兴建工程、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行为,都应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开发用途、使用期限等情况征收资源税,并适当提高税率。第三,合并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归入资源税。将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
3.调整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取消不利于环保,且其他意义又不明显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政策间的相互抵触是有效发挥生态税收政策作用的重要因素。我国为了保护农业的发展,对农膜、一些剧毒农药等免征增值税,变相促进了部分地区对这些农产品的过度使用,产生了破坏农业环境的后果。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农业的短期发展是不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与循环经济的发展也是相背离的。因此,我国应把握适当时机,取消对农膜和剧毒农药等的优惠政策,并制定出对轻毒农药、无污染化肥、可降解农膜等环保型农用生产资料的减免税措施。
(二)借鉴国际经验,开征独立的生态保护税种
我国最亟需解决的问题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其次是减少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即“三废"的污染问题。因此,开征独立的生态保护税,应首先选择工业污水、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工业固体垃圾作为课税对象。
1.对水污染行为征税
德国制定了《废水税法》,从1981年开始实施,规定纳税人对废水的直接排放要依法纳税,征收的标准依据废水的数量和污染程度而定。荷兰也早在1969年就开征地表水污染税,征收的对象除了企业公司等单位外,还包括家庭和个人。我国可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气污染物和有毒物质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
2.对大气污染行为征税(主要是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征税)
早在1970年美国就开始开征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德国,日本也相继开征。瑞典在1001年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生态税收调整法案,其中规定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收3030美元,对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大气污染税的子税目一般包括了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已经对二氧化硫征收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将收费改为征收二氧化硫税。碳税则可在污染物测量技术和征管条件相对成熟时开征。
3.固体污染征税
许多国家都把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征税列入他们的生态税中,英国从1996年开始对居民垃圾征收垃圾税。填埋和焚烧税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得到征收,,也得到法国和英国的呼应。我国可以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如借鉴欧盟国家的垃圾处理税。
另外,我们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普遍征收的噪音税,德国的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爱尔兰的对塑料购物袋使用征税等。
参考文献
[1] 李春根、计敏.完善我国生态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J].税务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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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贺新宇.循环经济与我国生态税收[J].商业研究,2006,(4).
[4] 刘晓楠.完善生态税收体系: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J].时代经贸,2008,(6).
本文编号:17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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