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股票论文 >

论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5-07-19 05:23
   开展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试点是我国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是CDR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现行CDR信息披露规则无条件豁免存托人和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忽视了可能影响CDR及其基础证券市场稳定性的特殊情况;CDR纠纷中的涉外因素可能引发准据法冲突和争议解决方式冲突,进而导致CDR难以适用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为此,我国可借鉴美国存托凭证(ADR)运用分级制度和信息披露自愿原则来合理分配各方主体信息披露义务、运用有目的利用原则来减弱涉外因素对ADR虚假陈述案件不利影响的做法,秉持立法科学性原则规定CDR存托人与托管人信息披露的法定情形,合理借鉴有目的利用原则以缓和CDR与现行虚假陈述民事制度之间的矛盾。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现行CDR信息披露规则的不足
    (一)无条件地豁免存托人与托管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二)现行CDR信息披露规则难以有效解决涉外因素带来的挑战
三、现行CDR信息披露规则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条件制约了存托人与托管人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的设置
    (二)存托凭证本质属性决定了CDR不宜直接适用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
四、美国ADR信息披露规则的镜鉴
    (一)分级制度和信息披露自愿原则有助于合理分配存托凭证各方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有目的利用原则可减弱涉外因素对存托凭证虚假陈述案件的不利影响
五、优化CDR信息披露规则的政策建议
    (一)秉持立法科学性原则规定存托人与托管人信息披露的法定情形
    (二)合理借鉴有目的利用原则以缓和CDR与现行虚假陈述民事制度之间的矛盾



本文编号:405805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jinrongzhengquanlunwen/405805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f08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