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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信息化的应用与不足分析——基于第三方审计人员的角度

发布时间:2024-06-07 04:21
  我国在《国家审计准则》第84条中对审计证据作出"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的一般性要求。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一般意义上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独立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程序的需要。并且,我国现阶段独立审计人员也开始逐渐依托互联网技术来使实务工作更高效、更便捷。因此,越来越多的审计证据开始趋向电子化、数据化。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实务准则对于电子审计证据的标准尚未作出明确界定,这就会导致部分电子审计证据证明力不足,且无法满足目前社会的发展需要。本文从第三方审计人员的角度入手,剖析审计证据与实务工作的联系,目的是为了探讨互联网技术的实际运用对实务工作的影响。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审计证据信息化对实务工作的优势
三、审计证据信息化对实务工作的不足
    (一)取证不规范
    (二)证据证明能力不足
    (三)证据归档困难
    (四)审计人员能力欠缺
四、提高审计证据信息化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设置,提升法律规范
    (二)建立健全的审计信息化平台
    (三)提升审计人员职业素养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9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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