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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誉的新探索

发布时间:2015-03-05 08:22

摘要:新会计准则对商誉的处理主要是对外购商誉作出了详细规定,对自创商誉仍然不予确认。根据商誉本质,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没有区别,所以自创商誉也应当被确认,这样才能比较全面的评价企业的真正价值。本文在最后谈了两点在自创商誉核算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一个是同行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另一个是确认哪些超额收益与商誉无关。

关键词:商誉本质 超额收益 自创商誉

 

一、关于商誉本质的观点

商誉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由于其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管理得当、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在企业里,其经济含义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差额的资本化价格,其本质是能使企业中的人、财、物等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作用,形成一种“最佳状态”的客观存在。

关于商誉的本质,比较权威的观点是美国当代著名会计理论学家亨德里克森在其专著《会计理论》中介绍的三个论点,即好感价值论,超额收益论和总计价账户论,这三个论点被称为商誉的三元论。

还有其它的一些观点,如协同效应论、资源共生论、计量差额论等。但这些观点本身存在的缺陷较明显,其进行论证的前提或假设也存在问题,因此,就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三元论仍然是比较权威的观点。

二、我对商誉本质的理解

我个人比较认同超额收益论。超额收益论认为,商誉是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超过正常报酬的部分。这里的超额收益应该是指在较长时期内能获取较同业平均盈利水平更高的利润。商誉是与企业整体结合在一起的,无法单独辨认,但企业一旦拥有它,就具有超过正常盈利水平的盈利能力和服务潜力。因此,它的价值只有通过作为整体所创造的超额收益才能集中表现出来。超额收益论能比较客观的体现商誉的特性,所以我更加认同超额收益论。

不过,超额收益论也有其不足之处。我认为最大的不足在于:商誉会产生超额收益,但企业的超额收益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必须剔除一切非正常的和营业外的因素,以免歪曲商誉的价值。这些因素是繁杂的,在实务操作中,处理起来比较复杂。但是,复杂并不意味着不能实现,随着对商誉的理论研究不断进行,会计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其核算办法也会越来越精确,越来越易于操作。

另外有些人认为,根据经济学的原理,超额收益的存在只能是短期的,而商誉的存在却是长期的,因而将这两者等同起来有待商榷。而我的观点是:在经济学中,超额收益在从整个行业角度来看是不会长期存在的,但是对于每个企业来讲,情况就不是这样了,有些企业的超额收益会一直存在,而有些企业会总是处于比社会平均收益低的状况下,这也可以解释负商誉存在的问题。

三、新准则所规定的商誉概念及我的看法。

新准则规定,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我认为,新的会计准则对商誉的处理,与商誉的本质不甚相符。根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以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自创商誉是企业自身所产生的有利因素的体现。

新的会计准则对商誉的定义只涉及到了外购商誉,我认为这并不足够,对商誉的确认应当还包括自创商誉。根据商誉的本质可以认为,外购商誉是通过收购或者是并购使企业获得了一种只能通过企业整体来表现的经营优势,这种优势可以对企业产生利益;同样,自创商誉也是一种只能通过企业整体表现出来的经营优势,也可以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外购商誉与自创商誉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是来源不同,甚至一部分的外购商誉本质就是自创商誉的转移,因此我认为,自创商誉也应该在会计上得到体现。这样才能比较全面的评价企业的真正价值。

四、商誉确认核算之我见

对于自创商誉,,根据超额收益理论,我认为也应该确认。因为企业商誉大多数是自创的,在收购时才被体现了出来,并不是收购本身产生了商誉。由于自创商誉无法核算创造商誉的成本,并且即使核算出来也无法准确反映企业增加的价值,因此只能通过超过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收益减去可辨认来源的超额收益及一些与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利得,最后得出商誉的总价值,再减去外购商誉的价值,就是自创商誉的价值。这个价值的最终确认可能还要进行一些调整,比如考虑经济周期因素进行一些调整。

在对自创商誉具体的核算中,有两个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

首先是如何确定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在一个大行业内,各企业的主要产品并非完全一样,而这些产品的利润率也存在不同,因而需要对行业进行细分,并分别统计平均利润水平。细分行业并得出一个行业平均利润水平,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无法办到的,也缺乏权威性,只有通过由国家设立的相关统计部门,进行大量的调查评价,才能够比较准确的细分行业并确认每个细分后的行业平均利润水平。这就需要国家继续完善经济部门的职能,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认哪些超额收益是与商誉无关的。我认为应当根据产生商誉的根源入手,具体的将商誉的产生原因分为几个大类,例如:管理因素类、地域因素类、技术因素类、历史因素类等。再根据每个大类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判断。判断的标准要由国家权威部门统一制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先进行试行,以后可以随着遇到的问题不断加以改进,最终形成一个能够比较准确地衡量商誉与超额收益之间关系的标准。然后再扩大试行范围,并最终在全国范围实行。

总之,商誉问题是现代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只有正确认识商誉,并对其进行正确核算,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正价值,才能使投资者正确认识企业的价值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进而使资源在社会范围的配置更加合理、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3.韩长晖,商誉的特性、计价和评估,同济大学学报



本文编号:1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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