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股权并购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选择初探
宁鹏程 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是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两种主要方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文从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角度,来比较分析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和联系,对于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股权并购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对实践中外资并购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 外资股权并购;国有控股;方式选择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又可分为境内公司向外资转让股权(即股权转让)和外资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即增资扩股)两种方式。本文就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外资)股权并购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并购公司)的两种基本方式——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外资并购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运作有所裨益。
一、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主要区别
1、合同的主体不同。股权转让是集团公司将自己持有被并购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依法自愿转让给外资,使外资取得股份成为被并购公司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集团公司和外资,集团公司转让股份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外资受让股份支付转让价款,在集团公司和外资企业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转让获得外资的主体是集团公司,转让股份取得的价款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其自行支配。
增资扩股是指被并购公司吸收外资投入的新资本。该合同的主体是被并购公司和外资,被并购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增加了注册资本引进了新股东,外资通过投资成为被并购公司的股东,两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2、对投资主体注册资本的影响。股权转让不会引起被并购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只是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即增加了新股东,集团公司持有的股份减少。增资扩股在增加新股东的同时被并购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3、引进资金的数量不同。外资在持有被并购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情况下,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进的资金要比股权转让引进资金要多。
4、对原有股东股权持股比例影响不同。股权转让使集团公司持有的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或完全退出公司,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变,持股比例也不变。增资扩股不会引起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变化,但由于被并购公司总股本增加,相应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下降,增资扩股的比例越高,股份比例下降越低,而且外资增加的股份比例与原有股东降低的股份比例相同。
5、对新老股东收益的影响不同。在被并购公司盈利一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不会使被并购公司的每股收益和资本收益率发生变化,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和资本收益率也不发生变化,外资的每股收益和资本收益率与原有股东相同。在增资扩股情况下,由于被并购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的每股收益和资本的收益率会下降,下降的比例与增资的比例相等,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和资本收益率也下降,外资增资后每股收益和资本收益率与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相比都下降了,收益下降的幅度与增资的比例相等。
二、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联系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
1、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企业,都要依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国家不允许外资独资经营的产业,外资股权并购不得导致外资持有被并购公司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股权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资经营的产业,外资不得股权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同时要接受国家反垄断审查。
2、公司治理结构。外资并购后,外资作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在被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权,被并购公司需要按照签署的有关协议改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3、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不论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被并购公司的法人主体不发生变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仍然有效,对外债权和债务仍由被并购的公司承继。
4、并购价格的确定。涉及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被并购公司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初步确定外资并购的价格,并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外资并购的价格。这样,这两种股权并购方式所确定的价格是一致的。
三、两种方式选择的考虑
在外资股权并购中,具体采取何种形式,或两种方式混合采用,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投资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股权转让取得资金的主体是转让股权的公司股东,增资扩股获得外资的主体是被并购公司本身。在外资占公司的股权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增资扩股吸收的资金要明显多于股权转让取得的资金。对于集团公司来说,如果资金需求主要为被并购公司,并且未来资金需求量较多,采取增资扩股是比较合适的,如果集团公司对资金需求较为迫切,则可采取股权转让的形式。
2、资本收益变动对未来上市发行股票和募集资金的影响。采取股权转让的形式,不会使被并购公司的收益水平下降,每股收益保持在原有的水平,但增资扩股会使被并购公司的收益率下降,每股收益降低。如果将来上市,按照我国目前股票发行主要按照每股收益和市盈率来定价,进行股权转让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会高于实施增资扩股后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采取增资扩股会使公司未来发行股票的最低数量提高,股票发行量增加。在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市盈率不变的情况下,实施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后,如果满足上市条件下,公开发行同等比例的股票,两种方式所募集的资金量是一致的。
3、国家税收对外资并购行为的影响。要考虑国家税收政策对不同的并购方式的影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股权并购方式下,境内企业股东发生了股份的转让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一般来说,对于转让效益较好企业的股权会产生投资收益,转让收益需要按照股权转让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对于转让持续亏损企业的股权会产生投资损失,转让损失可以用企业当年和以后年度的对外投资收益来弥补,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支出。对增资扩股方式,因不产生转让所得,所以不会产生所得税。
4、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国有资产转让收益有特殊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收益要按照国家规定上缴政府财政部门。增资扩股不是产权转让,没有转让收益,投入资金能被所投资企业全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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