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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视域下黑格尔“真实的良心”伦理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4 02:46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良心在道德阶段和伦理阶段有着"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的本质区别。道德阶段的"形式的良心"是个体纯粹抽象的主观自我确信,自我意识在缺乏绝对反思的情况下容易使良心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而伦理阶段的"真实的良心"是以善为普遍化要求的一种伦理设计和价值追求,规定着道德主体相应的客观行动标准和义务要求,能够避免良心走向恶的可能性。当"真实的良心"真正具有伦理性性格时,自在自为的善和自由就会实现,而现实的伦理精神就会以客观的、普遍的伦理实体定在——家庭、公民社会和国家彰显出来,真正实现了伦理对道德的价值超越。 

【文章来源】: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04期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伦理阶段:“真实的良心”伦理内涵
二、“真实的良心”的伦理精神特质
三、超越的定在:“真实的良心”的伦理对道德的现实超越
    (一) 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
    (二) 主观与客观、特殊与普遍的统一
    (三) 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敬畏自然的人文视野与现实分析——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的再思考[J]. 岳世川.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4)
[2]良知只可呈现而不可坎陷──王阳明与牟宗三良知学说之比较及“新外王”评议[J]. 蒋庆.  中国文化. 1996(02)
[3]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J]. 贺麟.  福建论坛. 1983(01)



本文编号:295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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