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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9 09:28
【摘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之一。本文所讨论的合法性审查指的是政府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进行的程序内的内部审查,属于政府的行政自制行为,并不包括法院等其他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合法性审查。为了分析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目前所存在的困境并能提出可靠可行的解决之道,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剖析。首先,在理论阐述部分,本文从行政决策的本质属性出发,确定行政决策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有其独立的研究价值,然后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特性归纳,再结合法学理论探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的应然基础,从而为后文提出的制度构建和完善建议作理论上的支撑与铺垫;其次,实践部分主要是从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出发,以相关制度文本以及典型的地方制度实践为研究出发点,通过对这些相关材料的总结、归纳,分析出现存的制度困境,进而引出本文的核心部分,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应从哪些方面着手规范与完善。本文主要内容是:首先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概念进行剖析,对合法性审查名词进行解释,并论述重大行政决策的特性以及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然逻辑,从而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正当性。接着考察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现状,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制度规范以及具体构建情况两个方面,分析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并为后文相关问题与困境的提出做基础性的材料铺垫。其中在第二大部分主要选择了四川省的情况进行更详细和具体的分析。接着在前文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与分析,概括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审查主体结构单一、审查标准模糊、审查结果应用等方面的问题,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的相关立法位阶较低,效力弱等问题。最后,在前面三章的基础上,对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具体制度构建与完善提出了建议。其中主要包括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导的一元多层次的审查主体结构、明确合法性审查的三类标准、审查结果的应用以及审查追责四个方面的内容。以期对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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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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