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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代议机关的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

发布时间:2017-04-22 21:16

  本文关键词:试论代议机关的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规模的不断扩大,直接民主赖以存在的土壤不复存在。代议制作为一种间接民主的实现形式应运而生。代议制是现阶段实现间接民主的最佳方式。而代议制的核心便是代议机关,代议机关的良好运作才能使得代议制功能得到发挥。没有代议机关,代议制就失去了其价值和意义。代议机关在运行过程中必须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外部的监督就在于人民对其进行的监督,这是由代议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所决定的。代议机关进行工作和运转的一大内容就是议决。表决就是代议机关对议案作出最后决定的关键环节。表决方式以是否被外界所知晓而划分为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现行的表决方式中除了无记名投票和无记名的电子表决器表决以外都属于公开表决的范畴,常见的表决方式有欢呼表决、鼓掌表决、口头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无异议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举手表决、唱名表决(点名表决)、投票表决、表决器表决等。根据现代民主理论,代议制运行的两大基石之一便是代表记名表决,记名表决即要求议员和代表在表决时要公开进行,原因之一便在于代表和议员表决时行使的表决并不是仅代表他们个人的,而是代表着选民的。公开是代议机关议事活动的主要原则。公开表决是符合现代民主要求的,公开表决能保障选民在充分了解代议机关表决活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是若是在民主还未足够健全的环境下,它也有本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在公开的情况下,表决者会有来自选民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内心的畏惧。确保公开表决能够使议员和代表自由地行使权力,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力要真正来自于选民,二是通过多种渠道充分保障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秘密表决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即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表决自由,保证其做出表决时不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同时,秘密表决也能保证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样地,秘密表决也有弊端,即秘密表决只是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布,视选民的监督权于不顾。放眼世界,第一个将议会公开的原则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法国就是以举手表决为主要表决方式的,英国以分门表决作为正式的公开表决方式,德国采取更为细致的分门表决与记名投票表决,美国作为西方国家里民主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其表决方式众多也始终以表决器记名表决为常态。国外代议机关是以公开表决为原则的,以秘密表决为例外。再将视野放到我国的港澳台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点名表决为主,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偏向于公开表决,并且两者都会将议员表决时的情况做好记录,公布在网站上供选民进行查阅和监督。台湾地区也以公开表决为主,且对于人事问题也会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并存阶段,在该阶段存在鼓掌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表决;二是单一的鼓掌表决阶段,在该阶段表决已经沦为了一种形式;三是表决方式的恢复期,并且电子表决器这种新方式出现并得到推广使用。现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表决方式的规定是倾向于秘密表决的,虽然其中也有举手表决方式这种公开表决的规定,但是随着近年来全国人大表决议案使用的都是电子表决器表决以及地方逐渐推行使用的情况来看,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是以秘密表决为主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也以秘密表决为主,但是各地做法不一,有针对不同议案进行不同表决方式使用的,也有完全使用秘密表决方式的。我国之所以以秘密表决为主要表决方式,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民主意识增强代表渴望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秘密表决迎合了他们的需要;二是陈少敏案带给我们的影响和反思;三是我国代表对选民负责的责任不清晰。现阶段,我国秘密表决仍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民主和法治意识较弱,现行制度框架下我国很多代表本身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代表的专职化程度较低。这些方面的原因使得秘密表决在我国进行有关人事表决时还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秘密表决不仅适用于对人的表决当中,其他的大部分议案也都是采用秘密表决的方式来进行的,这不利于选民进行监督,同样也不利于增强代表和委员的责任感。在我国的认识与实践中存在着盲区和误区,有学者不断提出要废除举手表决这样的公开表决方式,也有学者提出要给表决器“加盖”,认为只有充分保证代表和委员在表决时是秘密进行的,他们才能够自由地作出表决,这样才是真正的民主。造成这样的原因在于我们没有认清选民的投票选举与代表的表决这两者的区别。选民的选举投票只是个人的行为,使用秘密表决方式能够保证其自由地行使民主权利,而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代表行使权力是应当受到监督的,在表决时进行公开才是真正符合代议制的内在要求的。我们需要正确地看待公开表决,不应一味地否定,笔者认为,公开表决才是真正能够做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决方式。因此要对我国现行的表决方式进行适当的改革,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做,第一,以立法方式肯定公开表决,恢复公开表决的应有地位;第二,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实行公开表决原则,以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履职能力;第三,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促使表决公开接受监督。
【关键词】:代议机关 公开表决 秘密表决 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2
  • 导言12-19
  • 一、问题的提出12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2-13
  • 三、文献综述13-17
  • 四、主要研究方法17
  • 五、论文结构17-18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8-19
  • 第一章 代议机关表决方式概述19-24
  • 第一节 对代议制和代议机关的认识19-21
  • 一、代议制是实现民主的必然选择19-20
  • 二、代议制的核心是代议机关20
  • 三、代议机关的良好运作需要监督20-21
  • 第二节 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21-24
  • 一、表决的内涵21
  • 二、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21-24
  • 第二章 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的基础条件及通行做法24-39
  • 第一节 公开表决存在的基础24-27
  • 一、公开表决是现代民主的要求24-25
  • 二、实现公开表决需具备的条件25-27
  • 第二节 秘密表决存在的价值27-28
  • 一、秘密表决能最大程度保障表决者的自由27
  • 二、秘密表决能够保障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不受侵犯27-28
  • 第三节 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之弊28-30
  • 一、公开表决的弊端28-29
  • 二、秘密表决的弊端29-30
  • 第四节 公开表决是国外及一些地区的代议机关的基本做法30-39
  • 一、国外代议机关以公开表决为原则30-36
  •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采取公开表决36-39
  • 第三章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的考察39-52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演变39-41
  • 一、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并存阶段39-40
  • 二、单一的鼓掌表决且沦为形式时期40
  • 三、表决方式的恢复期40-41
  • 第二节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现实状况41-45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相关规定41-42
  •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以秘密表决为主但规定不一42-45
  • 第三节 我国以秘密表决为主的原因45-48
  • 一、出于对代表委员的个人权利保护的考虑45-47
  • 二、代表权利意识增强渴望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47-48
  • 三、代表对选民负责的责任不清晰48
  • 第四节 对我国秘密表决方式为主的审视48-52
  • 一、现阶段我国仍有存在秘密表决的必要48-49
  • 二、我国秘密表决方式的弊端49-52
  • 第四章 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设想52-59
  • 第一节 认识与实践中的盲区与误区52-54
  • 第二节 对我国的表决方式进行适当改革54-59
  • 一、以立法方式肯定公开表决,,恢复公开表决的应有地位54-55
  • 二、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公开表决55-57
  • 三、逐步扩大直接选举促使表决公开接受监督57-59
  • 参考文献59-64
  • 附录一64-67
  • 附录二67-69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9-70
  • 后记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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