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法治论文 >

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风险防控研究

发布时间:2025-06-06 05:52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环境保护等三项立法权下移至设区市,也即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了“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一修改对进一步完善地方治理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无疑是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也是我国立法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但同时我们认为,地方立法权下移也有潜在风险,会产出与立法者本意相悖的后果。为此需要认真研究、评判这种立法权下移的风险并提供相应对策,以有效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的发生。论文正是基于此,选取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这一地方立法事项,探讨这一类立法权下移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诸种风险,并提出防控意见。首先以我国地方立法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通过对地方立法权历史脉络的梳理,析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背景、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研究当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制度实践等。在正文部分将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潜在风险进行有详细地探讨,认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权下移存在立法质量难以保障的风险、地方利益部门化的风险、环境法体系被“碎片化”的风险、备案审查制度形式化的风险和立法程序不规范的风险。论文最后部分,提出了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1 环境法体系

图1 环境法体系

目前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法制统一是基本要求,在环境保护领域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的《立法法》修改背景下,地方立法的主体数量增幅较大,各地环境保护立法关注重点理应是本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破坏了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并且极易形成环境法体系的地方化和碎片化,给法制统一造成威胁。从环境保护地方立....



本文编号:404989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minzhuminquanlunwen/4049890.html

上一篇:掀起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热潮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2407***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