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与区域行政法
发布时间:2017-07-06 02:04
本文关键词:论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与区域行政法
【摘要】:市场化和地方分权改革带来的公共行政区域化拓展、社会治理的转型、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促进了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产生。而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则推动着以区域治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区域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区域行政法不仅要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还要遵循区域非主权原则、区域多元平等原则、区域利益均衡原则等区域行政法的特有原则。区域行政法框架体系应当包括三个部分:围绕行政机关地域管辖限制与跨域治理客观需求的有效平衡,社会组织法律授权和共同体成员自治规则授权的有机统一构建的区域行政主体制度;政府负责下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以信任为基础交织互动,共同承担公共责任的区域行政行为制度;以及以区域行政监督和多元化区域行政救济为核心的区域行政监督救济制度。
【作者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
【关键词】: 区域府际合作治理 区域行政法 原则 制度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4BFX036)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12.1
【正文快照】: 一、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兴起与区域行政法的产生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与地方分权改革使地方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先后形成了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长株潭等重要经济区域,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中国发展的一大趋势。然而,每个行政区域都是一个利益主体,都有着自己特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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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2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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