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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宪审查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31 00:22

  本文关键词:我国违宪审查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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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分析“黑龙江省人大通过的‘条例’这个案件入手,总结了此案当中涉及的三个焦点问题:宪法解释主体的相关问题、宪法解释的方法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结合案例三者的内在逻辑关系在于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中,黑龙江省人大并不具有宪法解释主体地位,因此黑龙江省人大颁布《条例》解释宪法的这一行为越权,但实践当中存在着解释宪法主体多元化的情况。究其原因在于在适用宪法过程中,适用主体必然会遇到解释宪法的情况,如果说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一刀切,将宪法最终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而没有规定实践主体的地位,实效并不好。文章的焦点一是为黑龙江省人大能够获得宪法解释主体地位寻找理论和实践的依据。建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明确地方人大具有宪法解释主体地位,但最终的宪法解释权统归中央。 授予地方人大等宪法解释主体地位的做法有些冒险,由于我国地域的差距,造成了各地法治水平不同,从而导致官员解释宪法能力的差异,解释宪法要按照科学的解释方法进行,由于我国缺少判例,所以应当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结合目的解释等方法综合对宪法进行阐述,同时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宪法判例制度。黑龙江省人大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表明其对宪法的文义和目的理解并不准确,应当得到纠正,这就是焦点三违宪审查制度所要讨论的问题。 应当说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具有雏形,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前提下结合实践,运用对比法,对国外几种典型的违宪审查机制比较,提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应当先明确地方人大等的宪法解释主体地位,再设立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提出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被赋予宪法解释主体地位的机关将法律法规备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批转宪法法院备查,如果被授权机关对宪法的解释涉嫌违宪,宪法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应当对其提出违宪审查;二是相关公民、团体可以对涉及自身的法律法规提请宪法法院启动违宪审查。 明确宪法解释权主体和宪法解释的方法都是为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所做的必要准备,我认为一个真正具有民主精神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经历自由到民主再到自由的过程,看似复杂、曲折,实际上能够使违宪审查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宪法解释 违宪审查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一、案情介绍9-10
  • 二、理论焦点10-29
  • (一) 宪法解释的主体10-14
  • 1、宪法解释主体的理论基础10-11
  • 2、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现状11-13
  • 3、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设计13-14
  • (二) 宪法解释的方法14-20
  • 1、宪法解释的要素15-19
  • 2、宪法解释的思维过程19-20
  • (三)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构建20-29
  • 1、几种概念的辨析20-21
  • 2、世界违宪审查三种审查机制21-25
  • 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雏形25-26
  • 4、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想26-29
  • 三、结语29-30
  • 参考文献30-32
  • 致谢3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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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96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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