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人格从属性的理论阐述
发布时间:2020-06-28 06:34
【摘要】:劳动者的人格从属性是劳动法研究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既有的劳动法理论研究中,劳动者的人格从属性指的是劳动者对雇主的人格从属关系,而有无人格从属性是判定一种劳务给付对价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的关键。若某种劳务给付对价关系具备人格从属性,则有必要将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体系。正是由于劳动关系中存在劳动者对雇主的人格从属,且劳动者较之于雇主通常处于经济、社会上的劣势地位,雇主可能滥用劳动者的人格从属性,继而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导致社会不公正现象。为矫正劳动者对雇主人格从属可能导致的弊端,国家打破自由主义思想支配下的传统市民法逻辑,一方面通过劳工立法,借助强制性规范限制雇主的单方行为及劳雇双方的契约自由,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权益保障;另一方面承认劳动者的团结权与工会的法律地位,允许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方进行团体协商,并发动争议行为。人格从属性可以说是构建劳动法理论的逻辑起点与重要基石,当下的学术研究主要从实用主义出发,着力于概括并类型化劳动者对雇主人格从属的表现特征,以指导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且已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鲜有论者从人格的概念入手,阐述人格从属的法理内涵究竟为何;尤其是近代法制思想经过自然法与理性主义的洗礼之后,人格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人格从属与人格平等究竟是怎样的辩证关系,亦鲜有人探讨。笔者认为,厘清上述两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将有助于构建劳动法体系中劳动者与雇主、工会、国家之间的平衡关系,这便是本篇论文的意义所在。绪论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第二节文献综述对既有的人格从属性概念进行溯源,这一概念肇始于德国法学家基尔克,其在日耳曼法忠勤契约的基础上提出劳动关系是一种人格法上的统治关系。市场经济语境下的劳动契约关系与具备主仆身份的忠勤契约关系存在着明显差别,但亦有相似特点。基尔克将劳动关系视为一种人格法上的统治关系,较之于将劳动关系视为一般性财产交换关系或是劳动力租赁关系的观点,其具有明显的进步性,也为劳动法的生成提供了理论基础。基尔克的理论在纳粹时期被异化为“人格上之共同关系”,成为进行极端社会控制的工具,二战后德国学界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人格保护之给付交换关系理论”,无论理论阐述的视角如何演变,劳动者对雇主的人格从属是一以贯之的内容;本部分论述了人格从属性用以判断劳动关系的法制效用,总结了学界既有研究对劳动者人格从属性的特征描述,并以雇主指示监督下从事劳动及雇主享有一定之惩戒权为切入点。第三部分介绍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为“人格与人格从属的概念辨析”,具体分为四节。第一节对人格概念的使用进行了区分,提出人格可以区分为主体与客体两个层面以及静态与动态两个面向。第二节对人格内容进行历史地考察,梳理了人格概念从罗马法身份人格到近代理性人格的演变,言明现代人格的核心内涵是自由意志。第三节分析人格平等与人格从属的辩证关系,借助人格吸收的理念说明人格从属意味着什么,一方面人格平等的价值追求接受且制约人格从属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人格从属的社会现实无法颠覆人格平等的伦理基础。第四节阐明本论文所阐述之人格从属较之于既有劳动者人格从属理论的突破,提出国家与工会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其实亦创设了劳动者向国家与工会的人格从属,劳动者对雇主、工会及国家的人格从属需在劳动法框架内保持某种平衡关系。第二章为“劳动者人格向国家从属的机理与限度”,具体分为三节。第一节阐述了劳动者人格向国家从属的必要性,并尝试借助多方理论厘清劳动法中国家强制与劳动者自己决定的辩证关系。第二节在区分绝对强制性规范与相对强制性规范及探析劳动基准对劳动合同所产生效力的基础上,论述国家管制介入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人格的具体方式。第三节点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介入程度并非铁板一块,其在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人格限制程度有所区别,此外,对于从属性稀薄但仍无法完全否定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国家管制与团体自治的覆盖范围可以发生分野。第三章为“劳动者人格向工会从属的证成与限度”,具体分为三节。第一节探析劳动者人格向工会从属的生成基础,劳动者愿意将部分人格让渡给工会,是因为工会得为劳动者不能为或难以为之行为。另外,劳动者对工会的人格从属,需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始得建立。第二节从集体合同的法规性效力与债法性效力出发,探析集体合同对劳动者人格的约束机理及限度。第三节阐述工会内部统制权的理据、正当性要求与行使界限,以及会员劳动者对工会内部惩处的救济方式。第四章为“劳动者人格向雇主、工会、国家从属的平衡关系”,具体分为三节。第一节指明让劳动者人格能得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实现,应是劳动法框架内贯穿劳动者向三者从属的一条红线。第二节说明劳动者向国家从属与向工会从属的法制功效存在补充与博弈的关系。第三节阐述为达成劳动者向雇主、工会、国家的从属的平衡关系,在三类从属关系中均需回答的现实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12.5
本文编号:2732686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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