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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慈善组织的困因及出路

发布时间:2015-03-19 09:07

梁文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武汉

注释:本文为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本科生项目。

关键词:慈善组织  捐赠主体  运作模式   监督机制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需要法律来进行界定,只有建立在合法合理公正的基础之上的慈善组织才能得到根本的保证。因此,我国的慈善组织的发展遇到的首要困因就是法律的界定。笔者就从三个层面试论述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界定。

1、慈善组织概念的界定 

    对慈善组织概念进行界定,就是要确定慈善组织在慈善有关的事务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从而使慈善从慈善有关事务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其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以它的功能作为切入点。

慈善组织是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救助行为的总和,它通过合法的组织形式,根据特定的弱势群体需要,集聚并配置社会资源。在捐助人和受益人之间,社会服务组织起到组织和连接作用,其形式是运用捐助的资源服务于受益人,既有中介性,也有服务性。慈善组织便是这种中介性和服务性的组织机构。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慈善组织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存在,它在法律上被归属于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法律定义对慈善组织也是适用的。

2、慈善组织的性质界定

慈善组织的性质界定主要通过组织测试和运营测试。组织测试主要针对慈善组织的章程、协议等治理文件,,考察其是否明确将设立和运营限定于慈善的非营利目的;组织解散之后的剩余财产是否继续用于公益目的。运营测试主要评估组织的活动是否继续用于公益目的;是否以非营利为主,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所占比例是否很小;组织是否以非特定个人为主要受益人。按照美国税法,慈善组织也可以为个人谋取利益,但这种个人利益必须是伴随正常活动产生的,而且比重不能过大。

3、对慈善组织的地位的界定

按现今的通说,世界上各国的法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的法系对慈善组织的定位都是不同的。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了法人制度,将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机关、组织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其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则属于传统民法中的”公益性社团法人”, 而慈善组织在法律上被归属于社会团体,即是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慈善组织的第二个困因便是捐赠主体。

首先是,慈善消费严重缺乏,公民慈善意识淡薄。在现阶段,人们比较注重的是物质上的享受,而忽视了精神上的享受。其实,我们应该把慈善当做一种消费品,它能够满足我们精神上的需求,而这种需求是其他的消费品所不能满足的。但我们的大多数民众并未将它当成是消费品,即便有个别人将其当成是消费品也仅仅是将其当成是奢侈品而已,他们认为只有那些富人才能消费得起这些奢侈品,而普通人根本就无力去消费。

亿元,但因监管不严频繁出现捐赠

美国的慈善事业都是通过监管严格和税收激励的双重动力去引导慈善组织的发展,再通过机制,构建一套慈善组织行之有效的运营方式,完成了集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管理监督体制,促使慈善组织更科学地发展,其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这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税收政策的激励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给予慈善以优惠政策的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公众捐款,促进了慈善组织的发展,如美国的慈善组织可以被免除销售税、财产税、增值税、关税、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的税收方式等。除此之外,美国税法规定遗产税制度,这种制度使得美国的富翁很难将自己的资产全部留给子女,于是促进了资本向慈善组织的方向流动,也间接地促进了慈善组织的发展。

2、管理、监督机制的有效监管

管理制度

1911年,卡耐基创立了卡耐基基金会,奠定了现代慈善组织商业化运作模式的基础,其基本按照公司的形式组建,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这正是卡耐基的开创性之举。在这种体制之下,可以让精英们来管理慈善基金会,同时又要求他们相互监督并接受公司员工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监督制度

美国立法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慈善组织实行类似于营利性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制。董事会要检查和审批组织的财务报告并监督其运作,同时,美国政府会对慈善组织不定期查账。慈善组织每年都必须向美国国税局上报年度财务报表,其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收支明细账,董事、执行官、骨干雇员和各个收入最高的员工的薪酬等。另外,该表还要求提供与所有董事会成员有关的金融交易记录,如果这些交易有问题,相关董事有可能会被收取高额税收,慈善组织也可能失去免税资格。在问责制度方面主要体现在,慈善捐助者不仅有权知道自己所捐的钱用在了什么地方、如何分配,而且有权对所捐款项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慈善部门不得违背捐助人的意志。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慈善捐助者占据了主动性,让广大人民能够放心的进行慈善捐助,也使美国慈善组织的财务情况趋于透明化,很大程度的削减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我国慈善组织发展出路建言

 1、培育积极开放的慈善文化

慈善组织的发展需要有适宜的社会文化环境。如果缺乏现代慈善价值观的支撑,慈善组织发展将难以形成良性的内部驱动机制。因此,慈善意识的普及和慈善意识的培育,不仅可以有效培养社会公众的道德责任感和“命运共同体”观念,从而促进“公民资格”制度的发展,还能让国民激发出慈善观念的道德责任感,这对于促成社会主体对于作为命运共同体的社会的认同,显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效应。

 2、利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支持力度

引发目前我国慈善困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因素是民政部门、慈善组织及企业能够解决的,有的需要财政及其他部门的通力协调。从税收角度而言要促进企业慈善的快速发展。必须要先规范对慈善组织的管理,简化捐赠免税、退税手续,提高慈善组织工作效率,获取政府对提高免税比率的支持;其后要改善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捐赠成本,提高企业捐赠率。

3、加强慈善法制化建设

慈善法制化其本意是为了促进公开、透明的竞争,从而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通过开放准入制度增加竞争的数量,通过自律和监管的法制化提高竞争的质量。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任何慈善组织都没有动力和压力去进行思考和创新,他们更愿意成为政府的一个部门,维持一个相对体面的身分,辅助政府来进行工作。而我国如果严格限制民间慈善组织设立和运作的法律环境不加以改变,竞争的局面还是难以形成。

4、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慈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在慈善组织上比我们起步早,目前的运作机制也比我们更规范和成熟。慈善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为了我国慈善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我们理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慈善组织中的发展经验。

 

 

参考文献:

8郑功成:《中华慈善事业》,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团队:俊采星驰

团队成员:张菊、皮婧婧、戴娟、陶治娟、格日丽玛、周可斌(其余作者都是同一学校同一学院同一专业的)



本文编号:1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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