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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盟动物福利措施案看国际贸易环境壁垒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5-03-19 08:37

张荣辉 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2009916,欧盟颁布了《关于海豹产品贸易的第1007/2009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以猎杀海豹的方式不人道为由,禁止含有海豹成分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这一措施的实施严重损害了加拿大和挪威的利益,因此两国向WTO提出申诉。20131125日,WTO专家组就该案作出裁决。这无疑是WTO在处理欧盟动物福利及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冲突的代表性案件。

关键词:海豹禁令   动物福利   公共道德 

   一、案件背景

,欧盟颁布了《关于海豹产品贸易的第1007/2009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以下简称“海豹禁令”),以猎杀海豹的方式不人道为由,禁止含有海豹成分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但是此项禁令却包含了三项例外:即进口销售因纽特人和其他一些当地民族为维持生存而捕猎的海豹及其产品例外(traditional hunts donebyindigenous communities,简称“IC例外”),旅游者仅为了个人或是家庭使用而发生的非经常性的海豹产品进口例外(for the personal use of travellers or their families,简称“旅行者例外”),或是为避免海豹过分繁殖,进口销售以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为目的,在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所捕猎的海豹产品例外(conformingbecausemarineresources management hunt,简称“MRM例外”)。欧盟这种强制要求贸易伙伴接受其动物福利标准的措施遭到多数国家的反对,其中尤以占据市场份额比例较高的加拿大及挪威最为强烈,他们认为,欧盟的该项决定并未以合理的事实为依据,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违反了GATT1994TBT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申诉。本案的争议就在于欧盟颁布的海豹禁令究竟是一种动物福利措施,还是一种实行贸易保护,违反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壁垒措施。

   二、争议焦点

动物福利理念缘起于欧洲,1822 年英国颁布的《马丁法令》是世界上有关动物福利的第一部立法。随后欧洲各国动物福利立法均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在动物福利方面的保护日趋完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欧盟。在《欧洲联盟运行条约》普遍适用条款中,第13条就对动物福利做出了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均需遵守。该条内容如下:在制定和实施联盟农业、渔业、运输、内部市场、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空间政策时,联盟与成员国在尊重成员国有关宗教仪式、文化传统和地区遗产的立法性或行政性规定及习惯的同时,应充分关注动物福利的要求,因为动物是有感知的生命。 从上述语义中可以看出,动物被定义为可以感知快乐或痛苦的生命。

   (一)海豹禁令是否违反了TBT协定中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专家组根据TBT协定附件11.1条规定分析认为,一项措施构成技术法规应具有以下特征:(1)该措施影响一种或多种产品;(2)该措施指定了允许进入该成员方市场的产品的技术特征;(3)该措施具有强制效力。据此,专家组认为海豹禁令属于技术性法规,应当纳入到TBT协定中进行考虑。此外,专家组援引“欧共体-石棉”案中上诉机构的观点,驳斥了欧盟关于一般禁令条款和例外条款独立对待的观点,认为应从整体上对海豹禁令及三项例外条款作出评价,因为如果根据欧盟的逻辑,排除对例外条款的审查,那么成员方就有可能通过通过设置例外条款而规避TBT协定的约束。随后,专家组依据TBT协定对海豹禁令是否违反第2.1条及2.2条规定做出分析,认为符合例外条款的海豹产品与不符合例外条款的海豹产品在其性能、性质、质量、最终用途、消费者习惯等方面都没有明显的差别,属于第2.1条所规定的“相同产品”。而且由于海豹禁令措施及其例外条款的实施,加拿大和挪威绝大部分的海豹产品因不符合例外条款的规定而被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而位于格陵兰岛的丹麦则几乎完全符合IC例外规定,进而可以进入欧盟市场。这些造成了加拿大和挪威在海豹产品出口方面的不利竞争地位。 因此,专家组认为,欧盟海豹禁令违反了TBT协定中的相关规定,构成贸易限制。

   (二)海豹禁令是否违反了GATT1994中的相关规定

 GATT19941.1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问题。在本案中,加拿大和挪威坚持主张欧盟海豹禁令违背GATT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义务,并未立即无条件地获得欧盟其他成员由此获得的优惠及例外。专家组在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欧盟禁令中的IC例外,造成加拿大出售海豹所获得的利益明显少于格陵兰等其他国家出售海豹产品所获得的利益,故专家组认为欧盟关于禁止海豹产品的进口和销售措施中关于IC例外的规定的确违反了GATT199411条之最惠国待遇规定。至于MRM例外,有证据表明,几乎所有欧盟境内生产的海豹产品获得投放市场的资格,但加拿大和挪威却被排除在外,从而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和歧视待遇。因此,专家组认为欧盟禁令中的MRM例外违反了GATT199434条之国民待遇义务。

(三)欧盟援引GATT199420条的抗辩是否成立

GATT199420条一般例外允许个成员方处于特定目的或原因,采取偏离GATT1994的措施,但必须同时满足引言和条款的要求。结合本案来看,欧盟主要援引了第20(a)款作为抗辩。欧盟认为,颁布及实施海豹禁令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动物福利在欧盟境内存在共识,是成员国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对欧盟至关重要,而且在宪法性条约中也得以体现。加拿大和挪威则认为,欧盟的抗辩并不成立,结合之前专家组所做出的认定,应从整体上对海豹禁令以及三项例外条款作出评价,即使海豹禁令本身可以达到维护公共道德之目的,但例外条款则并不能达到欧盟所宣称的符合(a)款规定的意图。对此,专家组从引言和具体条款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并得出结论:专家组认可维护动物福利已经构成欧盟境内公共道德标准的一部分,正如“博彩案”中专家组运用“动态解释方法”所认为的,公共道德可能因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改变,并且与其盛行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道德价值和宗教价值直接相关。因此,一成员有权决定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根据自身价值判断来界定和适用公共道德条款。欧盟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严格的法律框架体系,在欧盟境内,人们对动物福利保护存在普遍共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欧盟援引第20条作为抗辩的合理性。欧盟动物福利措施本身包含了禁令和例外,尽管海豹禁令是依据动物福利目标而作出的,但是禁令例外规定的基础却是完全不同的原因。例如,IC例外的确立是考虑到海豹捕猎对土著居民的经济和生活意义,,MRM例外不仅与保护动物福利没有联系,相反是为了限制海豹过分繁殖以及境内海洋生物资源管理而特别设定的,尽管是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却不能对商业性与否作出科学的界定,MRM例外下仍然存在以商业为目的贸易行为。因而,欧盟海豹禁令的例外条款与其所声称的抗辩理由无关。此外,在IC例外及MRM例外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不人道捕杀海豹的情形,例外条款的存在在极大程度上会减损欧盟境内动物福利标准的统一和实施,甚至违背动物福利保护的初衷。因此,专家组认为欧盟的海豹禁令援引第20条作为抗辩理由并不合理。

   三、评价及反思

尽管欧盟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败诉,但是从报告的具体内容我们仍能看到WTO在协调贸易与环境紧张关系的过程中所做出的努力。GATT20(a)款从道德层面为成员方实施偏离GATT义务的行为提供了例外和抗辩理由。结合本案,限制含有海豹成分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从表面看来是为了维护境内公共道德,但进一步思考则会发现欧盟试图通过这一方式导致了欧盟将其境内环境道德标准普遍强加于贸易伙伴的局面。专家组肯定了欧盟将动物福利作为其境内“公共关切”(public concern)的普遍价值目标,并在报告中对公共道德做出了一般解释,虽然最终从总体上否定了欧盟援引第20条作为抗辩理由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WTO对欧盟保护环境、提高动物福利保护做出的肯定和回应,这无疑为成员方在未来的国际贸易往来中保障动物福利,提高环境标准预留了可供操作的政策空间。这既肯定了国际贸易中环境的重要性,但同时也为WTO成员方单方面实施环境壁垒提供了借口和机会,一旦某个成员方的单边环境壁垒措施形成,那将遭受多方贸易伙伴的抵制,并不利于国际经济的交往和发展。

学者马克·吴在探讨GATT20(a)款“公共道德”例外这一标准,将其划分为“内向型”措施和“外向型”措施。所谓的“内向型”措施主要限制的是WTO成员方自己境内的利益,而不关涉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和价值,而“外向型”措施不仅关注自身利益,同时也会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影响。根据马克的划分,欧盟的海豹禁令无疑属于第二种措施,因为欧盟海豹禁令不仅限制了本土生产含有海豹成分的产品,与此同时也对占据海豹产品市场份额较大的加拿大和挪威造成了影响,限制了加拿大和挪威海豹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在“博彩案”中,上诉机构仅肯定了“内向型”措施,而对“外向型”措施的评价尚不清楚。本案中,虽然专家组最终从第20条引言的角度否定欧盟援引例外条款的合理性且仍未对“外向型”措施的合理性与否做出解释,但却肯定了动物福利在欧盟境内的公共道德价值。我们认为,“公共道德”例外在货物贸易中得以援引并以此作为保护动物福利的贸易保障常常会因为运用不当而沦为一种阻碍贸易的道德壁垒。如前所述,欧盟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存在普遍的共识,但这种共识是基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文化熏陶,即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及公共道德标准与发展中国家并不相同,更与最不发达国家天壤之别。以亚洲为例,陆地面积为4400万平方公里,占据全球陆地面积29.4%,人口约为40亿,占据全球人口总数2/3。有限的土地,庞大的人口,落后的经济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各国关于动物福利立法的发展,当人的生存问题尚未解决时,动物福利的维护只能奢想。因此,这种高度的动物福利保护标准在全世界并不具有普世价值,也难以为各国认可和赞同,而成员方以本国道德标准对域外动物猎捕行为进行评价具有明显的单边主义和道德价值输出的效应,这必然会导致对其他国家环境政策的粗暴干涉,违反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

WTO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性组织,其本身设立的宗旨主要是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环境、人权等其他价值。但是,我们认为WTO并非环保机构,其对环境保护的调整先天具有局限性,也不可能提供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捷径。具体到本案,WTO在肯定了动物福利的观念的同时,并不能解决各国不同的动物福利标准。因而,我们认为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或者区域性的动物福利标准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依然是国际合作。一味采取单边措施会加剧国际贸易环境壁垒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利于国际经济交往与发展。尽管在没有多边环境协定的情况下禁止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可能会产生环境保护的真空地带,但WTO并没有填补它的义务,只能另辟途径加以解决。



本文编号:1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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