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计证据与诉讼证据之异同
仝照静 许昌市烟草公司审计科
摘要:从审计证据和诉讼证据的基本概念、种类和取证方法入手,主要对审计证据和诉讼证据的差异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从促进与诉讼证据的衔接角度,提出了提高审计证据证明力的方法。
关键词:审计证据;诉讼证据;证明力
近年来,随着审计活动的深入开展,审计移送刑事、审计民事纠纷、审计行政纠纷等涉审纠纷也不断出现,由于各审计主体与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中存在认定目的、证据观等方面的不同,致使很多审计证据在相关的司法程序中不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力,本文试就审计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异同加以分析比较,并提出强化审计证据证明力的途径,以促进与诉讼证据的衔接,提高审计成果的运用及审计主体的自我保护能力。
一、审计证据和诉讼证据的基本内容
审计证据,根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及《独立审计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通过检查、询问、函证等审计程序获得的其他信息,是审计过程的基石,形成审计结论的先决条件。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证据、电子证据、口头证据、环境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等形式。由审计人员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
诉讼证据是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诉讼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进行的。依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形式。诉讼证据的收集,主要有询问、讯问、勘验、检查、实验、搜查、辨认、异地取证、鉴定等九种方法,我国证据收集模式可以概括为“当事人自行收集为主,法院调查收集为辅”,即诉讼证据根据举证原则可以由证据责任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司法人员等)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采集、提取证据,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或依职权自行收集。
二、审计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异同
审计证据和诉讼证据都为证明所查事实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点,都是各自所属社会活动的核心。在种类上除法律特定种类外,大体也相同。而且2004年发布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方面,也基本体现了与法律证据接轨的意图。但由于审计和司法不同的社会属性以及手段的差别,除了在主体、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外,其可比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证据收集和评判主体不同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证据的收集工作上完全处于主动地位,由他们自己根据确定的审计风险和重要性程度决定收集证据的类型和数量,同时,审计人员需要对自己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判断。可见,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既收集证据又要评价证据,同时有权决定审计证据的取舍;而且由于审计人员站在独立的立场上进行审计,因此审计证据不带有倾向性,能够客观反映被审计事项。在法律诉讼程序中,原告为了证明被告有罪或存在某一不当行为,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为了洗脱自己或是免于受到法律制裁,也需要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可见,,司法判决程序中的证据是由对立的当事人双方各自提供的,提供的证据都以自己能够胜诉为目的,但是任何一方都无权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做出最终的判断。对证据的判断和评价及最终结论的作出由法庭审判员或陪审团进行,但审判员自身不直接参与具体的取证工作。可见,在司法领域中,证据的提供带有明显倾向性的特点,而且证据的收集和证据的评价、判断是分离的。
(二)取证标准不同
诉讼证据一般证明标准高、取证手段严密,不仅要满足法律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而且基本上都需要原物、原件,即便复印件也要与原件相符且来源合法,证人要有证明资格且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等等。而审计证据多为证明审计事实的存在,尽管在这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实际中往往达不到、也没有手段达到和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或者审计证据准则自免其职,如审计准则规定: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却于法无据;或者即便审计准则提出了要求,实际也做得很不到位。比如,审计证据多为复印件,审计人员往往只是简单复印签章等等,使审计证据难以达到法律证据的要求。
(三)取证方法不同
由于审计证据的性质和成本因素,审计人员不可能完全保证根据审计证据所得出的审计意见是绝对正确的,只是对审计意见的正确性作出合理保证,是通过重要性判断,采取抽样审计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诉讼证据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同时一般也不适宜采取抽样审查,而需实施详细验证,以对某一经济行为或事项的“是”与“非”予以明确界定,或对经济交易的具体数量进行核实,不仅要查实违法行为的性质,还要查明违法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确凿和精确。由此可见,审计证据尚不具有诉讼证据所要求的直接的、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链,有些还不能被司法机关作为有效证据直接采信。
三、提高审计证据证明力的途径
(一)加强审计证据质量控制
审计人员应尽量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二)保证审计证据来源的可靠
1.关注证据提供者的资格。尽管各种信息的来源是独立的,只有当证据提供者具有提供该类信息(或证据)的资格时,其提供的证据才具有可靠性。基于这个原因,从律师、银行处所获得的函证比从不熟悉业务的个人处获得函证的可靠程度要高得多。
2.应注意认真履行取证手续,注明取证的日期、地点,证据来源和取证人的签章,确保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在形成取证资料时,不应仅仅注重对事实内容的说明,而忽略了对取证过程、证据来源、取证方式等情况的说明和记录。
(三)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经验及道德规范
1.为了适应审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计人员应努力提高实际工作经验:一要培养一定的职业敏感;二要培养一定的洞察力。除具备一定的敏感性之外,想进一步解决问题,还需要一定的洞察力,敏锐的洞察力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找到解决问题的着眼点,有效地取得对问题正确判断的依据;三要提高综合判断能力。
2.要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遵守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应有水平,对审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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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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