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31 07:49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交易充斥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网络交易侵权猖獗,亟需进行相关领域立法,弥补法律空白。本文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主体线索,明确其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从而更深层次地探讨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特殊的网络企业法人,其职责具有专业性,致力于服务网络交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信息沟通的桥梁,而非交易合同当事人,却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特殊性所导致的《侵权责任法》等现有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网络服务侵权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人民的权益无法更好地进行维护。因此,本论文重点关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由其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是不容置喙的。但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特殊地位导致的特殊侵权,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外的第三人凭借其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平台提供者应不应当继续承担责任呢?若结论是肯定的,那关于其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类型便是值得深入探讨研究的系列难题。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也是本文的引言中,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关于本课题国外的立法进度与我国国内的研究现状,以及在研究过程中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与存在的创新之处,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文献综述,梳理了现有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进而明确了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概述,在介绍不同类型的模式后,定位我们所讨论的范围,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适用于B2C模式下的网上商厦模式和C2C模式。进而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与特征,并据此探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较存在的特殊之处。同时,以此为契机,梳理清晰网络交易环境下复杂的法律关系,无论是网购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还是技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抑或与第三方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等,都是值得我们学习探讨的关键点,这是明确其法律地位与落实其侵权责任的实质性步伐。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将理论界目前存在争议并具有一定价值的学说予以分析比较,如“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居间人说”等,结合民法学界基本原理与交易实践,界定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即第三方中立平台。并据此分析网络交易复杂法律关系下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如网购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下第三方中立平台、技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下的当事人、与第三方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下的委托人等展开研究,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应履行的合理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紧接着,在本文的第四部分,根据上述义务单列出三项侵权行为,一是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不作为侵权;二是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不作为侵权;三是帮助侵权。并且由于这些侵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所以,特在文中对上述三类侵权予以界定、明确司法实践中特殊侵权的认定标准,指导未来电子商务,为司法实践提供解决思路。在本文的第五部分,主要探讨如何认定网络交易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两大辅助性手段包括一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二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其中“过错”的认定是重点。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的四大构成要件无异,但适用于网络侵权,具体内容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此部分研究中,通过对比一般侵权而发现网络侵权的特质,达到研究的目的。最后,在本文的第六部分,主要围绕网络交易侵权责任内容的多样化予以展开,通过一定的标准判定其究竟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先行垫付”责任,还是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替代责任的核心要素在于“控制义务”,而平台提供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控制义务”;“先行垫付”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适用于网络侵权未免太过苛刻,而我国本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创设了约定条件下的“赔偿先付”;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产生的竞合侵权行为;而“帮助侵权”下,例如未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侵权等,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后再根据过错程度分担相应的责任,除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外,根据网络交易的特性,提出网络交易环境下责任承担的特殊方式,如删除链接,商品下架;降低信用评分,影响店铺信誉;取消收款、资金止付;查封账户,终止服务;处理结果在平台上公示等。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776186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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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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