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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发布时间:2016-09-09 07:18


  论文摘要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一个刑法适用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分别对共同犯罪中止的一般构成条件和不同类型共犯的具体构成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其中止的认定既要坚持刑法关于中止犯条件,同时也要根据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特点,来综合认定其的构成条件。

  论文关键词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构成条件

  依据我国传统犯罪理论,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作为故意犯罪中两个比较重要的修正犯罪构成,此二者结合在一起则可能出现司法疑难问题,例如如何正确认定共犯中止问题,是一个司法实务中必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在刑法理论探究中,对这个问题也形成了不少的观点,但是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所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有着较强的司法实践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

  一、共同犯罪中止犯成立的一般条件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犯是一个刑法适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对其认定标准的确定,我们应当依据我国当前刑法对中止犯的立法规定和共同犯罪的特点来进行推导。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中止犯的构成条件,自动放弃犯罪和行为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性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分界线。有效性则表明了行为较小的危害性。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三个条件:即主体为两人以上;客观有两人以上故意之犯罪行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之故意,即犯罪人之间达成彼此意思联络和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以此可见,共同犯罪在主客观上形成的是数个共犯之间行为和意思的共同体。那么我们如何来判断共同犯罪人的中止形态呢?我们知道,中止犯存在于整个故意犯罪阶段,依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和犯罪结果发生前的中止。笔者认为此三者共犯成立中止的条件是不同的。首先,预备阶段共犯的中止,如果共同犯罪人中的部分共犯在预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那么客观上就切断了自己的影响力,其行为和结果的发生没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那么该人的行为就能成立中止,无需阻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例如甲A知道B去偷车,便把盗车钥匙给了B,后又在B实行偷车之前要回了钥匙,但B采取其他方法偷车成功。此时,A应该成立共同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其次,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如要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此时行为人已经实行了危害行为,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之前的行为已经对结果产生了原因力,所以此时行为人要成立中止犯,那么客观上就必须要求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我们知道共犯之行为是共同体,所以如果仅有一人放弃犯罪,最终没有阻止其他参与者实施犯罪,自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从主观意志因素而言,由于共同犯罪是个意思共同体,所以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是体现为共同犯罪意思共同体有放弃犯罪的意思。若只有一人放弃,不代表共同犯罪其他人员的放弃,自然也不成立犯罪中止。综上所述,如要成立中止犯,不仅需要行为人自己彻底放弃行为,同时还需要把自己的行为从共同犯罪中隔离出来才可以,即彻底放弃参与共同犯罪,并使这一事实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所知悉。例如,如果AB两人相约去抢劫,A负责入室抢劫,B门外望风,这种情况属于复杂的共同犯罪,B提供的是帮助行为,A实行的实行行为。假如B在望风时基于害怕惩罚而溜之大吉,在这种情况下,B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原因是B溜走之行为并未对A产生任何心理影响。但是如果B告知A其已不在现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法推定其主观上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二、简单共犯中止犯的具体构成条件分析

  简单共犯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实行犯。每个共同犯罪人实施都是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得具备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一个负责捆绑,一个负责砍杀,,他们之间的行为对犯罪结果发生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像复杂共犯那样,有明确的分工,有组织者,实行者,帮助者。他们的行为结合模式是实行行为的叠加,其要求共犯人认识到自己在行为,同时也认识到其他共犯也在实施实行行为。根据这个行为模式特点,我们在认定其犯罪形态时,我们首先要坚持部分人的行为就是整体的行为的观点,采取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标准。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理论,一个故意犯罪只可能有一种犯罪形态的存在。那么,在共同犯罪中,如要出现中止形态,自然不能出现既遂状态。那么在认定其是否为中止时,如为结果犯,成立中止的条件是必须不得出现法定结果,即犯罪人有效防止了结果的出现,阻止了相关犯罪人的实行行为的实施。这种中止和上述一般规则是一致的,理由也是一致的,所以在此不再赘述。
  于此同时,我们要注意到,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这是因为在我国犯罪类型的多样化所导致的结果,我们知道,我国犯罪类型可以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等。由于犯罪类型决定了其既遂的标准,结果犯既遂的标准是需要法定犯罪结果的出现,行为犯既遂的标准是需要法定行为的完成,故在不同的类型的共犯中,其既遂标准也不同。成立中止的标准同样不能和上述标准一致。在行为犯中,成立中止犯的标准只要行为人放弃犯罪行为,该行为对结果发生没有任何联系和原因力时,即成立中止。我们举个例子来予以说明,例如ABC共同实施强奸,A使用暴力被害人制服后,B此时心里害怕受到惩罚,于是上前传说AC放弃强奸行为,但是遭到了AC的拒绝,于是B和AC分离逃跑,AC继而实施完毕强奸行为。在该案中,B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中止。

  三、复杂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具体认定标准分析

  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在复杂共同犯罪中,根据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作用不同,一般可以将其分为四种,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我们在简单共犯中已经进行了相关阐述,在此我们主要对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犯罪中止进行考察分析。
  (一)组织犯的中止认定
  在我国刑法中无“组织犯”这个概念规定,有学者认为,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组织犯在犯罪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虽为非实行行为,但是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故其刑事责任在立法中从严规定。我国刑法将组织犯分为首要分子和一般性的组织犯两大种类,并对其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立法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组织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应该按照这两种不同种类来进行区分对待。对于作为首要分子的组织犯,由于其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否犯罪以及怎样犯罪都由其决定,所以其人身危险性高,社会危害性大。这个特点告诉我们,如果首要分子成立中止犯,其构成条件必然要比一般组织犯要高,笔者认为,首要分子成立中止犯,在司法认定中,不仅要求其完全放弃犯罪意图并且彻底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而且要必须使得其组织的犯罪集团不复存在。如果没有达到这些要求,则不能认定其为中止。如果犯罪集团已经进入实行阶段,还必须制止其他成员继续实行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而对于一般组织犯的中止则无此要求,因为其不是领导者,其他人不一定听命于他,故对于其中止的认定一般认为放弃自己的犯罪意图,并在自己组织的范围内去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及可成立中止。


  (二)教唆犯的中止认定
  教唆犯是犯意的发起者,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教唆犯在具体犯罪行为过程中,通过教唆行为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被教唆人按照其教唆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之罪。下面我们讨论一下这两种不同的教唆情形下,教唆犯中止认定的标准,针对第一种情形,如果被教唆人实行了犯罪但没有既遂之前,是有可能成立教唆中止的。按照上文所述标准,共同犯罪中不仅要求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而且要求阻止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教唆行为虽为非实行行为,但是该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所以教唆行为与危害结果又因果关系,教唆行为对犯罪结果是具有原因力的,故认定教唆犯中止的条件应该有:一是教唆者本人主动放弃犯罪之意图;二是被教唆人的危害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危害结果尚未发生;三是自动有效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二种情形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之罪,这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子情形:一是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此时一般而言,教唆行为因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按犯罪论处。二是教唆了A罪,但被教唆人实施B罪,如果AB两罪有重合的逻辑关系,那么在重合部分成立共犯。如果没有逻辑关系,则按照各自的罪名来定罪,教唆者成立教唆未遂。在这种情形下,教唆犯能否成立中止,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单独犯罪中止条件来认定即可。
  (三)帮助犯的犯罪中止认定
  帮助犯也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为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人。帮助行为是针对实行行为而言的,但就其逻辑关系而言,帮助行为并不会当然引起实行行为的出现,两种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帮助行为由于是非实行行为,故从其原因力而言没有引起犯罪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在认定帮助犯中止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只要其停止帮助行为,消除在共犯中的影响即可成立,无需阻止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实行。那么消除影响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呢?我们可以通过三个案例来加以说明,案例一,AB二人共谋去盗窃,A将自己保管的房间图纸交给实施盗窃犯罪的实行犯B,在B利用房间图纸实施盗窃行为之前,A只要取回这把钥匙即构成中止。为什么呢?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尚未着手实行,此时提供帮助行为,由于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没有起到推定或者促进作用,那么认定帮助犯的中止则只要求帮助人有效撤回其帮助即可。案例二,A看到B正在实施盗窃,于是上前将自己保管的图纸交给B,这样A要成立中止的话,必须如自己停止帮助行为,同时还要求B也停止盗窃行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可。因为在此情形下在,由于B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A提供帮助行为,客观上对B的盗窃之犯罪结果的出现起到了推动或者促进作用。案例三,假如AB共谋实施盗窃,商量A盗窃,B负责藏匿赃物,若B想成立中止,则比较简单,即只有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撤回自己事后帮助允诺,不提供帮助行为即成立中止。
  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是一个复杂的刑法适用问题,针对不同的共同犯罪人类型,其认定的条件也有所差别,但是,总的来说,其中止犯的认定需要以刑法规定的中止条件为依据,同时,由于共犯是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共同体,故共犯部分行为人如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自己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同时还得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本文编号:11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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