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私力救济存在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0
论文摘要 私力救济在中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因为本身的不理性、粗暴性和非法性,曾被很多法律专业人士所不齿。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法律自身的缺陷,任何时间私力救济都是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我们要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并且让它发挥最大的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 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 法治社会
一、私力救济的产生历史
在我国法治发展初期,私力救济在很多法律专业人士的眼中是一种很不明智的行为,甚至是愚蠢的,因为它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 “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故国家愈进步,私力救济的范围愈益缩校至于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 在一个极力提倡唯法至上的社会,更是要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被淘汰。
但随着中国学者对法律的认识,和对西方法治的了解,私力救济逐渐法律专业认识接受并开始逐渐重视。私力救济是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古代社会中私力救济是被允许,且是正常的普遍的实现正义的手段,在圣经中甚至也记载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私力救济的话语,从中国儒家如“厌讼”的传统,甚至在中国从武侠小说中的复仇情结就可以看出中国历史的私力救济的存在程度和影响力。从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中,出现了被人们普遍承认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的出现也就是为了防止因为私力救济没完没了的复仇,在众所周知的霍布斯的“狼与狼的自然状态”的描述,他也进一步提出了“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 时,赞成或反对的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为了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为的一切行动和裁断授权,就像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这时国家就称为按约建立了。”
二、私力救济的重要性
在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但自由的状态也绝不是放任自流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护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一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在订立契约后,公力救济就成为人们解决纠纷比较重要的手段,而私力救济虽然在很长时间之内存在,但国家一般不承认其效力。到资本主义开始所谓法治发展以后,私力救济处于更尴尬,或是大家更不愿意提及的地位。在我国,私力救济在历史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法治发展初期,被放在一个不愿被人发现的角落。初期的法学家们和立法者们更愿意把已有的西方经验拿过来用,私力救济更是被法律工作者所不齿。
徐昕先生写的《论私力救济》,以描述性方式把私力救济的现状呈现给大家,在书中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如为什么要重视私力救济,徐昕先生重点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为什么把私力救济作为中国目前解决冲突的重要的一个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当然也因为私力救济的非法律性质,让这本著作受到法学界的人士瞩目,并认识到私力救济在一个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同时也是法治发展状况很直接的反映。因为法律渐渐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公力救济的经济投入可谓是越来越大,私力救济的便利性也就逐渐显现出来,这在徐昕先生的《论私力救济》中已经有了很详细的描述。但正是因为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越高,懂法律的,,请得起法律工作者的当事人可以比较轻松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或达到目标。而不懂法律的,抑或是又请不起法律工作者的,就如同《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里的秋菊一样得到一个自己不明白,或跟自己的目标不一样的结果。在中国,有些了解法律本身缺点的法律工作者也因为私力救济的省事省力省时而选择它。比如《论私力救济》这本书中举的例子一样,一个刚去过中央电视台录制“私了的代价”的学者,回来路上的遇到车祸却也选择了私了,对于这种选择相信不只是经济分析可以概括的了的。
三、私力救济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公力救济的缺点有些是与生就有的,它的程序性就决定了它在效率上会有瑕疵,同时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决定了其需要聘用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去完成司法活动,这些让公力救济不像私力救济一样随意、方便,甚至是可以讨价还价。中国的法治现状当然和历史上厌诉传统相关,法律即刑法的法律传统思想,对现今很多底层的人民依然有很大的影响。司法腐败,行政干预司法,一部分人基本生活问题还未解决,对现代法律精神的不了解,本身法治体系的不完善等等这些,让在中国学习研究法律的人都不可能做到任何事情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来进行,也造就中国私力救济的范围相对广泛的状态。而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法律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法治发展、社会道德发展、政治体系发展都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改善的问题。当然,这是当今中国经济、文化各方面飞速时期的一个必然现象,而私力救济在此时就充当的实现正义的一个重要角色。
我们的理解的“弱者”,以前乡土社会阶段主要标准是看体力的,但是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弱者”代表着没有地位,没有金钱,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最主要的是自己的各项权利无法跟强者一样顺利的实现,或很多本身具有的权利在这个社会被剥夺,更甚者是根本不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权利。
可以说在法治社会中,弱者因为各种原因,当自己本身该有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后,因为在公力救济方面去实现权利救济的困难,比如法律知识的欠缺,熟人社会下没有认识的法律相关工作人士,进行法律活动必须的物质基础,某些律师“原告被告通吃”的恶劣行径等,只好求助于社会中可以实现自己目的的私人的救助,甚至是自己抛却一切的暴力复仇行为。我们不是当事人,不能完整的感受当事人失去权利或权利受到侵犯时的各种痛苦,也无法体会其不顾一切的复仇后的幸福感或满足感,也可以说是一个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想讨回的做人最基本的尊严,精神层面需求满足的重要性在此时可以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提起农民在中国的社会现状中可以说是公认的弱势群体,我们也可以看到上访最多的也是农民,因为国家宣传法律可以实现其权利,但是,当真正想通过法律去做事时,却因为很多原因达不到心中的正义与公平,在一个以“官”为最大的中国社会,他们只好继续沿用着这几千年的传统,找“大官”去鸣冤,只有这样才可以洗冤或是实现自己的权利。不管是农民亦或是有些法律常识的市民,都喜欢通过上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当发现这个途径也要被某些人阻挡的时候,就开始用自杀的方式去吸引媒体、大众的关注他们,去保护自己的权利,或是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民工频繁的假自杀讨工资的事件就是很好的证明,这也可以算是自己实施的一种私力救济。
当然这也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法律在这中间的力量可以说是有限的,特别是像法治体系还不够完善的中国转型时期。弱者需要也可以说的本能的进行这种活动,这和霍布斯的原始状态有点相似,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厮杀会永无止境,就像西方的法律发展的已经算是先进了,但是仍会有像电影《教父》里的复仇情节。
《教父》这部电影里的情节,我们仍可以看到即使有社会地位的,可以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救济的仍也会求助于私力救济。我们知道法律本身不是完美,虽然在尽量去追求人们心中的正义和公平,并且更是通过大家公认的公平的方式,但就是因为其需要大家看到其体现的公平价值,必定在形式上让人们看到,因此也就有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分,两者在一定情况下会有其中一方被牺牲,比如辛普森杀妻案。当然,因为程序正义体现的普遍性可以使法律具有稳定的权威性,实体正义很可能就会达不到这样的效果,人们会选择程序正义而放弃实体正义,因此,某些情况即使是在社会中相对来说处于强者地位的当事人,也会去选择私力救济,就像《教父》刚开始出现的镜头一样,钻了法律漏洞的人想实现心中正义和公平,也并非易事。就像徐昕先生在《论私力救济》中对收债人调查一样,很多找收债人的当事人都是在经济上基本比较宽裕,但是因为现阶段司法执行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或是靠国家公权力需要的更多物力与财力,在有更好的方法下当然选择私力救济,这一点,徐昕先生通过经济分析的方式已经论证的很清楚。
在《论私力救济》这本书中,徐昕先生其实是从一个宏观的范围方面论证了私力救济的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然也主要的运用博弈论,从经济学和社会学方面进行论证分析,让我们比较全面的了解了私力救济,在后面也写了关于西方社会公力救济的私人化,监狱的私有化,私人警察,私人法官,让我们了解了西方社会的私力救济问题。同时徐老师也说了他并不是为了构建私力救济,而是描述给人们关于私力救济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可以说是需要长时间去摸索才会有的结果。
任何方式都有自己的不足,都需要其它方式的补充,虽然法律是社会控制最有效的方式,但是不代表所有的控制都只是法律的形式,因为人们和谐相处的愿望,法律给了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在这个底线之上我们可以做更多事情,如西方很多法学家所说法律追求的是人们的自由,同时也要公平正义。这些价值决定了它们必定会产生冲突,在每个人心中每个价值的地位的不一样,决定了人们去选择做不同的行为。在社会相对稳定与和谐的情况下,凯撒的归凯撒,上帝归上帝,让公力救济范围的归国家的法律去管,公力解决不了的当然也就可以用私力救济。当产生新的关系,产生新的违法的事情时,再继续用法律去控制。即使去制止私力救济,让每个人都去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每一件事显然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就让私力救济在合理的状态下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
本文编号:8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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