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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治实践视角下公民法律素质培育探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3

  论文摘要 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公民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质量和进程。文章讲述为切实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应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实践中培育和提升公民法律素质,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

  论文关键词 公民法律素质 法制宣传教育 法治实践

  公民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现代法治社会之必需。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公民具有现代法律素质,同时公民法律素质也需要法治实践的历练和培育,二者之间应当呈现出一种良性互动状态。在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研究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民法律素质的内涵

  素质是指在人的先天生理的基础之上,经过后天的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由知识内化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品质及其素养和能力的总称。就公民法律素质而言,它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先天生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综合,具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第一个层面是法律知识,主要体现为公民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和认知程度;第二个层面是法律意识,即公民的法律的心理、情感以及法律信仰;第三个层面是法律运用能力,主要表现为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与水平。其中,法律知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核心,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是反映公民法律素质高低的标志。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公民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质量和进程。

  二、公民法律素质培育的主要途径

  (一)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
  从1986年开始,全国展开了全民普法活动,连续组织实施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30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历经了从普及法律常识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巨大历史性跨越。法制宣传教育成为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得益于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播,现代法治意义下的公民法律素质初步养成。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不强。当前法制教育的现实性、实效性还需进一步提高。在法治实践中,各级政府应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着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法治实践对于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实践在培育公民法律素质上具有独特优势。第一,法治实践能激发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公民在参与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如果能深切感受到学习和运用法律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能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那么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就会得到有效激发。第二,法治实践有助于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意识是公民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观念、评价等思想体系。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不意味着法律意识形成过程的完成,公民必须经过法律实践的体验,才能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及法律信仰。法治实践是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的过程,对公民法律意识形成具有积极影响。第三,法治实践能提高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本身就是从实践角度去考量,法治实践为公民运用法律提供丰富的条件和机会。
  (三)法制宣传教育应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也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经由“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认识得到不断深化。人的各种能力不是先天形成的,,而是在实践和认识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不断锻炼提高,并逐步养成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素质。法律作为实践性学科,公民法律素质培养与提高更加应该注重与实践相结合。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曾经强调:“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也就是说,法学、法律应与法律实践、社会实践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当然不能例外,其成效关键还是在于法治实践。因此,为切实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不能“两张皮”,要在扎实推进法治实践中,进行生动务实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提出“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在法治实践中接受法治熏陶,提升法律素质。



  三、在法治实践中培育公民法律素质

  法治中国建设是当前最大的法治实践。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公民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需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具体法治实践中逐渐形成,需要用法治实践的成果来培育。
   (一)在科学立法中增强公民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同
  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法律重要的特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迅猛变化,尤其是风险社会的诞生,政府所面对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变化多端、纷繁复杂,使得很多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合时宜,甚至出现空白。这对于国家立法工作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与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事实上,立法机关善于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通过创设利益博弈渠道,把社会公众的智慧、建议吸纳到立法过程中来,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前瞻性。公民参与立法活动,这一实践本身就是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公民通过对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参加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能更加准确地理解立法的宗旨、精神和目的,更容易培育对法律的认同感。
  (二)在严格执法中引导公民树立法律权威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就要做到严格执法。德斯鸠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先生有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守住权力底线,科学公正为民服务是当前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政府部门、执法人员严格按法律开展执法活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因人废法,不选择性执法,努力使法律得到平等遵守和普遍执行,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法律的权威。而且,在执法过程中,要防范部门利益倾向,杜绝任何谋求政府部门自身利益的行为。政府部门严格执法,能够在全社会起到尊重和遵守法律的的示范作用,进而引导公民自觉树立并维护法律权威。
  (三)在公正司法中坚定公民法律信仰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实质上是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信仰。通过公正司法,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公民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首先来源于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仅是在个案中体现了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传递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让公民深切感受到法律是可靠、可信的,从而自生出一种坚定的法律信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历经多年,但是司法的公正性一直是饱受社会争议的话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正问题,并且下决心大力解决。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当前,我国自上而下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巡回法庭制度、诉讼制度改革、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将纷纷落地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在全民守法中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能力
  法律,本质意义上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则,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任何人没有特权可以违反,否则社会会出现混乱乃至无法正常运转。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是全民守法的应有之义。守法不仅是公民消极地服从法律,还要求公民能积极守法,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习惯。在守法实践中,公民一方面提高了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另一方面也真实感受到法律在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化解矛盾上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两方面相互促进,从而激发公民学法的热情,养成公民用法的自觉,增强公民对法的依赖,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能力。
  “法律当中最重要的部分并不是命令的事实,而是那种命令所指向的目标及其大道那种目的的方式。它认为社会并不是一个由国家高居于顶端的金字塔,而是一套协同利益系统,通过这一系统并且在这一系统之中,个人得以找到其自身的价值体系。”法律是当今最重要的社会规则,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公民都具有密切的关系。公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实践中,理解法律制度,增强法律意识,确立法律信仰,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过程也是公民法律素质提高的过程。



本文编号:8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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