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家赔偿法学》教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3
论文摘要 《国家赔偿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在传统的《国家赔偿法学》教学中比较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讲解,不能较好的突出它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特点,引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对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也不够。所以,本文讲述根据民族院校学生的特点,从理论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课业评价体系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探索既能让学生掌握《国家赔偿法学》理论知识,又能认识该课程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特点,更能与研究生考试、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有效衔接的科学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从而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培养他们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学 教学模式 课业评价 教学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赔偿法以确立国家赔偿责任为核心内容,是宪法的实施法,是人权保障法,属于国家法的范畴,主要研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如何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两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学》课程在中国政法大学开设历史较长,已建成国家精品课程。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开设有也十几年的历史,系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任选课。该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在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占有一定的分值,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有极大的帮助。《国家赔偿法学》教材版本很多,但内容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系统对基本理论的编排。在教学中,“教师先按照教材顺序讲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然后再对具体法条进行释义。教师在课堂上起主导作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学生上课记笔记是主要的学习方式,考前背笔记是过关的秘诀。”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只能满堂灌。这种教学方法,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其不足在于理论与实际脱节,不能较好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由于在我国赔偿制度不完善、赔偿理念不强、国家赔偿案件难办等诸多因素,导致学生对国家赔偿法的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不了解,认识不足。更由于本课程是选修课程,学生不是很重视,学习的主动性不高。有的学生之所以选修该课程,也主要是为了学分。“我国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应该具备律师的职业素质,而且还要具备广泛的人文社科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精神。”因此,“高等法学教育,传授知识固然重要,但如何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独立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学会思考方法,形成法律推理能力,并能够将特定的规则与司法实务相联系,具备运用法律规则解释案件和处理纠纷的能力,则是每个任课教师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正式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虑,笔者作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国家赔偿法学》课程的主讲教师,,申报并获准立项“北方民族大学2013—2014学年度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国家赔偿法学》教学模式创新研究”。在2013-2014第2学期2012级《国家赔偿法学》课程教学中,从教学方法改革的理论基础、改革的基本步骤、核心内容和改革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着重从课程内容、教学方法以及课业评价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以全面揭示《国家赔偿法学》教学改革的本质和实践过程全貌。
二、改革目标以及创新点
(一)改革目标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本着有用、有效、先进的原则,着眼于加强基础、重视应用、提高能力、培育潜能,积极探索出在讲授《国家赔偿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的教学方法和学业评价方式,是本次教学改革的目标。
1.通过课堂讲授、案例演习、小组讨论、单元测试、课堂考勤等灵活多样、学生能接受的教学方法和课业评价方式,激发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兴趣,树立良好的学风。
2.通过案例教学、单元测试和实践部门的交流等方法的改进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使学生牢固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巩固和强化学生的宪法、行政法知识,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锻炼学生实践中的实际操作能力。
3.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加强学生的平时训练,以使学生适应各类考试的题型,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二)创新点
本项目主要的创新思路,是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引入对比法对照法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以及等教学方法,并将其有机地集合起来,旨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参加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因此,创新性、实践性、沟通性是本项目的主要特色和创新点。
三、改革实践
(一)教学方法的改革
本次教学方法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突破原有的教学模式,全面整合教学内容体系。改变以往的按章、节、点介绍概念、特征等理论内容讲解的模式,以问题研究为中心,以案例教学为重点,将课程体系整合为四个部分:一是什么是国家赔偿?二是国家为什么要赔偿?三是国家如何赔偿?四是赔偿多少?
其次,在具体授课中,紧紧围绕着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的依据、国家赔偿的程序、赔偿标准等基本问题,综合能够突出该课程应用性特点的各种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让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多提出问题与学生互动,启发学生思考问题,从而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教学改革,我们主要是采用案例教学法,并和启发式教学法、提问式教学法有机结合起来。在上节课下课之前,先将下节课讲授的内容告诉学生,并将讨论的案例印发给学生。一方面,便于学生对下节课讲授的内容进行预习,同时,也能使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讨论中去。同时,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题型对学生进行课堂练习和测试,以帮助学生深入扎实掌握相关内容。
(二)课业评价体系的改革
“考核作为一种评价教育过程的主要手段, 它具有五个功能: 诊断、反馈调节、鉴定总结、科学管理和激励导向。”为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本次改革力图改变过分重知识记忆,轻能力培养的考核思路,加强学生学习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的培养,改革集中考核为主、形式单一的考核方式,要多种考核方式并用,并把考核贯穿整个学习过程,进行动态考核。所以,本次改革对《国家赔偿法》课程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种形式的考核并重。分别占课程总成绩的50%和50%。对学习者学习效果的评判侧重于平时学习状态和其对本课程的综合分析。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分工合作,并侧重平时考核,旨在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调动其学习自主性,同时强化学习者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平时考核形式多样,主要有小组讨论、课堂提问、课后师生交流、单元测试、上课出勤等,侧重于考核阶段性学习效果。小组讨论在授课中随堂进行,学生出勤由老师课堂点名,一学期不少于五次。课堂提问和课后交流在授课过程中随时进行,积极回答问题和积极交流的学生记录在册,给予较高的平时成绩。通过开学点名考勤、随时添加和删除学生 ,杜绝选该课只为混学分的现象。期末考侧重于考核学习者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实践效果
本次课程改革主要针对2012级学生。通过教学方法和课业评价体系的改革,教师将原来的“满堂灌”改变为采用案例教学法为主,并和启发式教学法、提问式教学法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模式,由过去的理论灌输变成以案例引入问题讲解理论,使学生针对问题有的放矢的学习掌握知识,不但老师轻松清晰讲授,学生清楚明白接受,教学效果良好,尤其是通过提问、启发、案例分析等灵活的教学方式、加深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学习兴趣浓厚。学生也改变了一开始的混学分的态度,积极参与到本次教学改革中。一个班由最初80人选课最后变成159人。
由于在教学内容、方式改革的同时,同步对课业体系评价进行了改革,老师严抓考勤和课堂秩序,学生也积极配合,基本上杜绝了逃课,选课不上课混学分的现象,改变了对选修课不重视、混学分的态度。
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本次教学改革,虽然在学校、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任课教师经过精心准备、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基本上达到了项目预定的目标,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在所难免,亟待改正。
一是教学模式的改革对任课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任课教师不仅要熟练掌握国家赔偿法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深入研究与《国家赔偿法学》相关的课程诸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内容;及时收集和更新大量案例以充实到教学内容中。并且,任课教师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同时,要积极参与法律实务工作,促进自身全面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国家赔偿法学》的教学。
二是教学模式的改革对学生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次教学改革最主要的特点是学生主动、积极参与。从本质上,现在的大学生绝大部分求知欲望高,也不满足传统的教学模式,希望能有学识渊博、教学方式灵活多样的教师授课。但是,长期以来,学生已经适应了教师“满堂灌”的被动接受的学习方法。有些学生对提问、启发、案例分析等教学方式一开始并不能完全接受,等到逐步适应了新的教学模式,并信心十足地主动、积极参与的时候,课程也快要结束了。因此,从大一开始,所有的课程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是势在必行。
三是对任课教师评价体系应当与教师教学模式的改革同步进行。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目前几乎所有的学校都已经制订了教师的评价体系,也聘请了教学督导对任课教师通过听课等方式进行督导。应该说,聘请的教学督导大多数都是学识渊博、有着多年丰富教学经验的老教师,但是,如果仍以以前的教学理念、评价方式考核实行教学改革的任课教师,难免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即学校、学生要求教学改革,但对任课教师评价体系却不变。这往往使教师处于两难境地:不改不行;改了,教学督导按原有的评价体系打的分数又不高。因为对教师的考核直接关涉到教师的利益,这也是部分教师教学改革的动力不足的一个原因。为此,我们建议,应建立适应教学改革的新的教师评价体系。
本文编号:8327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3279.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