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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2

  论文摘要 反贪部门的书记员作为检察机关书记员的一部分,其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息息相关。本文通过对反贪部门书记员工作的特点、现状及其原因的分析,从制度和书记员本身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更好开展。

  论文关键词 反贪 书记员 检察机关

  书记员是检察机关最基层的业务人员,他们的工作虽然基础,但是关系到检察机关整体业务能否顺利进行。反贪部门的书记员作为检察机关书记员群体中的一部分,其工作更是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息息相关。笔者进入检察院并作为反贪部门的书记员工作一年来,对于反贪部门书记员的工作有了一些感性认识,也进行了一定的思考,期待通过下文为反贪部门书记员的工作开展以及自身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检察机关书记员的一般状况

  检察机关的书记员,是协助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的辅助人员,属于检察人员的范畴。书记员早在解放前各解放区的检察机关中便已出现 ,其职责是为检察官的工作服务,使得诉讼活动能够顺利、高效、有序进行。
  一般而言,检察机关书记员承担着案件登记挂号,告知权利义务,案件记录录入,办理法律手续文书,准备案件相关事务,校对、印发、送达法律文书,清点涉案款物,协助接待来访,配合审查证据,保管整理案件材料,协助做好息诉、预防突发事件和办案安全工作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在某些时候还要承担草拟法律文书的任务。通过书记员的工作,使得检察官能够更加集中精力办理案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二、反贪部门书记员的特点、现状及原因

  在反贪部门,书记员除了承担一般意义上检察机关书记员的工作,还有着自己的特点:
  反贪部门书记员与其他的书记员不同之处在于,反贪部门书记员不仅仅是纯粹意义上的书记员,不仅仅是做好书记员的工作即可。反贪部门书记员更是半个“侦查员”,也是将来主办侦查员的预备队。反贪部门书记员需要配合主办侦查员承担大量的案件侦查工作,从外调取证到审讯讯问再到文书制作等过程,反贪部门书记员都要亲身参与,绝不是只从事简单的基础性工作,这就对于反贪部门书记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笔者的观察,目前反贪部门书记员队伍在各级领导以及主办侦查员们的指挥和带领下,秉承一贯敢打硬仗、敢为人先的优良作风,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贡献了自己的汗水和力量。但是,成绩的背后也存在部分人心不太稳定、工作能力还有很大欠缺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选择日益多元化。公务员队伍虽然以其较为稳定的保障和较为优裕的待遇能够吸引很多有志青年,但是也有很多身处公务员队伍中的年轻人会面临更好的职业选择。反贪部门目前的书记员中不到三十岁的年轻人占了大多数,很难说大家一辈子的职业就是从事反贪工作。当有更好的机会出现时,存在人心思动的状况并不太出人意料。
  第二,生活的压力会使人产生思变的心理。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当反贪部门的部分书记员拿着仅能够在北京生活的工资,却暂时难以享受到其他的诸如住房之类的福利时,他们会觉得身上的压力很大,面对妻儿却无法给予一个遮风避雨的地方,居之不易的心理影响着他们对于未来的选择。
  第三,反贪部门的书记员绝大多数都是年轻人,参加工作时间不长,尤其是参加反贪工作时间不长,经验缺乏。加之反贪部门每年的工作任务重、办案时间紧,因此他们在工作之外也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充实提高自己。

  三、对策

  反贪部门书记员虽然是主办侦查员的助手,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工作成效高低影响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面对现有的状况,有必要从书记员之外和书记员自身两方面入手,进行有效规制和管理,以提高反贪部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力,增强其个人素质,从而更好地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从建立健全反贪部门书记员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各项制度着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做到反贪部门书记员队伍能够留住人。首先是领导重视,只有领导重视反贪部门书记员的队伍建设,才会形成全院、全局工作一盘棋,形成工作合力,凝聚人心。其次,按照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的人才建设思路,结合反贪部门书记员队伍实际情况,切实将《北京市检察机关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与《“十二五”时期首都检察人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落实到书记员队伍建设中来,使得反贪部门书记员能够主动将自身发展与全院、全局的发展联系到一起,自觉服务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大局,在全院、全局工作发展的同时发展自己的各方面能力。最后,切实保障书记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能够安心工作提供坚实基础。
  第二,建立反贪部门书记员队伍的合理流动机制。建立完整的队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以办案数量和质量、调研法宣信息成果为内容,以工作能力和业绩评价为重点的书记员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标准适度的书记员人才评价标准。对于优秀的书记员,按照一定程序和步骤,通过竞争性选拔,有计划、有次序地推荐到主办侦查员岗位上。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书记员,通过遴选等方式进入上级机关工作,形成人才流动的良性循环。


  第三,完善反贪部门书记员的培养机制。全面建立反贪部门书记员的入职培训、工作培养,加强对于书记员在反贪部门范围内的综合训练以及在各个办案组内的个别指导,营造积极向上的人才成长氛围。可以像外省部分单位那样固定学习日组织书记员进行业务知识学习 ;可以定期开展反贪部门内部的精品案件展示,通过交流提升书记员的知识层次;可以定期开展“学习之星”、“反贪书记员之星”评选工作,进一步激发反贪部门书记员的学习热情和钻研精神;还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心理学、会计学等与职务犯罪侦查密切相关领域的专家前来授课以提高书记员的各项技能,同时派出优秀书记员前往其他单位交流学习,拓宽视野。
  (二)遵循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实现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举证责任倒置虽然确保了患者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在举证责任分配向患者倾斜的同时,要兼顾医方的权益,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到医方的举证能力。在医疗行为中,很容易受到疾病或人体的复杂性、医疗技术和实施的先进性和专业性等局限因素的影响,一些医务人员在面对一些医疗意外风险、不明病例疾病、并发症、突然性疾病时往往会爱莫能助,导致举证无效。如果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依然将责任归于医方,不仅有违公正,侵害了医方的权益,还会损害患者的利益。因此,在举证责任倒置应用中,要遵循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尽量做到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同时,要了解和掌握举证责任分担的影响因素,,即公平、政策、方便、经验法则、证据距离等。
  (三)建立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医方的抗风险能力
  在医疗行为中,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最终目的都是治好病,如果因为举证责任倒置使得医患双方的信任缺失,不仅会影响治疗时机和效果,还会严重阻碍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有效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国家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使得医方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后,一旦有医疗纠纷发生就可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保险金。通过建立这样一种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能尽可能的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从繁琐的医疗纠纷中解脱,降低了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并有效的提高了医方的抗风险能力。
  (四)提高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素质,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
  在举证责任倒置实施中会出现这样一种问题,只要没有达到自身的预期的诊疗效果,患者就会认为这是医方的责任,就会对医方进行举证责任。这其实是不明智的,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平均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会在5%左右。这表明了其实只有少部分的医疗事故才会形成医疗纠纷,很大一部分的医疗纠纷可能是患者对医方的不信任或者自身素质不高所致的无理取闹引起的。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医疗纠纷的出现,提高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信任度,要较强对法律法规及医疗事业的宣传,提高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素质。患者要充分理解医疗事业的风险性和特殊性,客观的对待医疗纠纷;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理性的对待医疗纠纷,以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

  四、结语

  总之,举证责任倒置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地位,实现了医患举证能力和利益的平衡,但是人们对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错误理解仍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给医方带来的压力不容忽视。为了更好的发挥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政府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强化医方的抗风险能力,医患双方必须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实现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同时医患双方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处理医疗纠纷,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的发生,确保患者的利益,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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