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2
论文摘要 医疗作为民生之本,是人民关注的重点之一,医疗的完善关乎民心背向是国家重点整治的方面之一。近年来,医疗方面的纠纷频发,病患与医生的矛盾加剧,加上近年来一些医生医德的不规范,使得人们对医生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虽然网上曾公布一起医生是受害者的事件,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病患者来说,他们对医疗规范,设备使用上缺乏专业的认识,使得他们在维护自己权利上处于被动状态,他们也成为了无知的弱势群体。在处理纠纷问题上,法律是最有力的保障,面对弱势群体与医生之间的纠纷,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律应该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责任分配上应该采取合理的规则,使得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本文首先介绍了医疗损害的涵义,然后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转换规则 、妨碍证明理论三方面对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详细阐述。
论文关键词 医疗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一、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损害分为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产品损害。无论哪一种,依据法律医生都应该负责相应的责任。在遇到医疗纠纷的时候,很多人由于没有区分清楚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区别,而在据理力争的时候处于下风,因此了解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区别也成为日常生活的必备知识。医疗事故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治疗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对患者带来的身体伤害。而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治疗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对患者带来的各种损失,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损失、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以及侵害患者财产权利损害等。从真正意义上来讲医疗损害的的范围要广于医疗事故。区分了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人们通常就改变了传统的权力观念,不再把自己的权利仅仅局限在维护自己身体伤害上,在精神、名誉、钱财方面同样放到自己维护的层面上来。
有医疗损害就有医疗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做出了错误诊断或错误操作之后,对患者造成心理或者身体上的各种伤害,理应为这种错误付出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医疗赔偿。医疗赔偿标准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因医院的差别而各自相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一定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患者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相应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等。如果医疗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患者一定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发生更为严重情形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患者一定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举证责任分配
面对伤害,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只知道自己吃亏上当,只好进行诉讼,想通过法律的渠道来得到补偿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一是绝大多数患者对医学都知之甚少,缺乏专业的认识,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操作规范、医疗准则、医疗器械的使用规则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标准难以鉴定;二是所有关于医疗过失认定的重要证据都在医方手中,当发生医疗损害时可能会有意将不利证据进行篡改或者销毁,而患者则无法充分掌握相关的证据资料,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无法占据有利地位。因此,在面对法庭提供证据时,受害者往往因为这些原因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诉讼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才能是正确的,否则会认为自己诉讼失败,就会反被扣上诬告的的责任。受害者也因此成为了弱势群体,法律鉴于这方面考虑,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举证责任分配上做出了调整,防止受害者诉讼因证据不足而承担所有责任的危险,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可以很为三种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转换规则 、妨碍证明理论。
(一)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诉讼者不需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对的,相反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供证据来推翻诉讼的主张,如果能推翻,则诉讼无效,如果不能推翻将由被告承担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仅仅适合某些特定的情景,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根据国家法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只适合以下六种特殊情景:(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在医疗损害诉讼上存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法院裁判上,法官可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可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造成法律的不公平公正,为了解决这一方面的矛盾,法律已经逐渐健全起来,填补这一方面的空白,法律上虽然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细则,但是法官都秉承着自由心证的原则,已经默认这一规定的存在,充分体现法律的灵活性,和法官可根据自己的判断维护受害方的权益。
(二)举证责任转换规则
举证责任转换是为了在法律上减轻行使请求权人的负担, 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决定原来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相互易位, 以改变举证责任归属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在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给当事人所造成的各种不公平的现象。如果诉讼着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正确,那么将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被告也能提供证据反正原来证据的不足,否则将认为原告胜诉,原告也不必承担责任。这种规则从表面上看似与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致,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我国法律认德国的这两种规则是一致的,然而实质上这两种规则在使用场合与条件上有很大差异,具体差异因国家的不同而相异,根据艾尔肯先生的描述,这种不同分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患方是否承担证明责任。 前者只是要求患方证明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后者则要求患方必须证明存在重大的诊疗过失。二是是否有重大诊疗过失存在。 前者适用于一切由医方举证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而后者适用于必须存在重大诊疗过失的情况。举证责任转换规则也是维护了弱者的权利,让他们能够让自己的权利达到法律的保障,我国在这方面上还比较欠缺,应该在立法上完善这方面的空白。
(三)妨碍证明理论
妨碍证明理论就是施害者为了让诉讼者找不到证据,而通过各种手段捏造假象,篡改事实,销毁证据,或通过思想干扰对诉讼者的思想进行误导、歪曲,影响找到证据的途径和效率。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无法就自己的诉讼提供证据,其造成的后果将对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而诉讼失败。受害者往往因为专业知识不足、能力有限而处于被动和进一步受害的境地。这种行为在笔者认为比比皆是,是一种很恶劣的行为。在古代宫廷竞争中,妃子为了赢得皇上的宠爱或得到后宫的霸权地位。她们往往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陷害皇上心爱的女人,让自己取而代之;二是通过龙种来提高自己的地位,于是各种陷害就频繁发生。皇宫制度森严,稍有差池会名落孙山,因此妨碍证明的方式在当时显得尤其重要。在历史的长河下,有用的东西都会流传下来。在外国也有类似的流传,在德国和日本的重视尤其突出。为了减少妨碍证明理论对事实的掩盖和颠覆,让受害者不受其害,法律上也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前面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转换规则就是对妨碍证明理论最好的应对措施。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妨碍证明理论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为疏忽大意,医方未对患方实施应有的检查或者诊疗行为,对患方造成的医疗损害无法进行有效证明。二是医方违反应尽的诊疗义务之外的附随义务,导致对患方造成的医疗损害无法进行证明。对于这种扭曲事实,隐藏销毁证据妨碍受害者找出证据的行为,法律上已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对其依法严厉惩处。
三、 结语
在医疗纠纷不断上升的今天,医疗诉讼事件频发,尽管法律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很多医疗损害任然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有些受害者明知自己受了委屈却打不赢官司,哑巴吃黄连,,再苦还是得往肚子里咽下去。相反许多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反过来喊冤说被无理病人胡搅蛮缠。医疗损失受害者也成为了弱势群体。究其原因,还是受害者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失误难以鉴定,不知道哪里是他们的责任,也不知道他们是失误还是故意的。还有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对事实的隐匿和证据的销毁,使得受害者难以提出诉讼的证据。这让医疗损失的受害者成为了弱势群体。对这种频发的不公平事件已经得到的有关部门的相当重视,为了解决这种不公平的矛盾关系,法律已经提出了三大应对措施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转换规则 、妨碍证明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医疗损失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赔偿。
本文编号:8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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