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美法学教育之比较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4
论文摘要 中美两国的、经济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复合型通用人才。据此,我国各高校的法学院在学制、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具有诸多共性,由此奠定了本科法学通识教育的基础。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目标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比较明晰和单一,即“法学院的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各种技能训练。”,其法学教育的目标旨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职业技能。在该一元性的法学教育目标的明确指引下,美国的法学院通常集中力量对学生进行律师式的技能与思维训练,学生由此可以掌握成为一名律师所必需的基本职业技能,并藉此打开成为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职业人士的成才之门。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目标与法律职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也是美国法学教育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
(三)相关比较的启示
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目标有其显著性的优点,即注重对学生进行职业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在校时就已掌握了今后成为一名律师所必备的实际技能,因而法律实践能力较强,毕业后很快就能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工作需要。与美国相比,中国的法学教育目标的通识化色彩较为浓厚,其优点在于有利于引导学生奠定较为全面与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同时培养其较高的人文素养,但其弊端在于:一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太多,职责太多,使得法学教育通常力不从心;二是通识化的法学教育定位有违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导致中国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通常缺乏法律实践能力,往往需要在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后经过较长时间的系统培训,才能基本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事务,由此将本应由高校承担的培养任务转嫁给了法律实务部门,既不当增加了法律人才的社会教育成本,也影响了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效率。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适度调整我们的法学教育目标,对于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在坚持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的教育目标基础上,强调实现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从而将法学教育目标明确定位为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法律人才,以此更好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人才需求。
二、中美法学教育内容的比较与启示
(一)中国的法学教育内容
中国各高校法律院系在确定法学教育内容时多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进行相应安排,通常将法学教育内容确定为公共课(一般占到总学分的1/3)、基础课与专业课三大部分。公共课部分通常由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课程内容包括政治德育课程、外语类课程、计算机类课程等。基础课通常包括文理渗透类课程,如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经济学、逻辑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法学专业课通常包括必修课与选修课,其中必修课程为国家教育部确立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选修课则是各法学专业方向的重要课程,如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课程。一般来说,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的比例接近2:1,此外还设有一定学分的实践类教学内容,如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内容
美国法学教育内容的安排明显地反映了职业化教育的特点,各类法学院的教学内容基本上由普通法课程组成,课程通常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以美国耶鲁大学为例,其必修课一般占到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课程包括宪法、诉讼法、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法律写作课、职业道德课等法学核心课程。这些必修课程旨在培养律师必需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与职业操守。选修课程通常在其二、三年级开设,多为专业性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如公司法、证券法、国际法、反托拉斯法、税法等等。法学史、法哲学方面的选修课也会设置,但选修的学生通常较少。除本法学院的学生可以选课外,还允许学生跨学院选课。耶鲁大学法学院非常重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因而其在必修课与选修课程中开设了一系列具有显著应用性的课程,如辩护、谈判、草拟文件、证据收集、采访证人等技能课程,但没有再额外单独设立专门性的实践教学环节。
(三)相关比较的启示
与美国的法学教育内容相比,中国法学教育内容的安排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公共课与基础课的比重很大,比例大都接近50%,这是由我国通识化、复合型的法学教育目标所决定的;其二,法学理论课程开设较多,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开设得相对较少;其三,必修类课程比例通常高出选修类课程尽一倍。上述设计优点在于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的人文素养,夯实其法学理论基础,拓展其法学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为学生的今后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其弊端在于:法学教育内容的安排与司法实际的联系不够紧密,忽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与相应思维能力的训练与培养,学生选课的自主性受到限制,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受到抑制。为此,笔者建议我们可借鉴美国法学教育内容的安排,保持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在必修课与选修课环节中适度增加一些技术性、操作性较强的法律实践性课程,进一步加大选修课课程的比例,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院选修,同时对实践教学环节予以进一步规范并加强组织监管,避免其流于形式,从而全面提升中国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
三、中美法学教育方法的比较与启示
(一)中国的法学教育方法
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类似,中国的法学教育方法多以“讲授法”为主,这种教育方法的具体表现为:其一,教师居于教学的中心,是知识的核心传授者,学生则更多扮演的是法律知识承受者的角色;其二,教学方式以教师进行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师生互动较少,偶尔少量的问题谈论与案件讨论仅仅是为理论教学做辅助性的补充;其三,考核方式以试卷考试为主,注重对学生进行知识性的检测,教师往往依据标准答案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判。中国的法学教育之所以主要采用讲授法进行教学,究其根源在于其法律教学内容的安排主要依据的是各类制定法,,因而客观上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花费大量时间对制定法中诸多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详细阐释,而这通常需要借助讲授的方式予以完成。同时受教学课时所限,教师很难再利用更多课堂时间运用其他教学方法进行相关教学。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方法
与中国的法学教育方法不同,美国的法学教育由于具有浓厚的职业教育与实用主义色彩,其法学教育方式多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这种教育方法的基本程序是教师首先在课前将要讨论的案例及相关教学内容布置给学生,由学生在课下做事前的准备,结合教材对案例进行自主研究,然后在课堂上由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分析案例,其间允许学生与教师进行讨论乃至辩论,同时教师也会通常要求学生回答一系列问题,最后教师在学生们的讨论基础上做总结与点评,引导学生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总结。这种教育方法对于学生与老师都有较高的能力与素质要求。目前,美国的法学教育在“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了“模拟法庭”与“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方式,虽形式与程序更为复杂,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案例教学方式。美国的法学教育方式之所以如此偏爱案例教学方法而较少采用讲授法,究其根本在于其法学教育内容的安排主要依据的是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
(三)相关比较的启示
中国法学教育通常采用的“讲授法”与美国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法”相比较,二者各有其优劣之处。美国法学教育方法的优势在于,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与教师间进行双向交流和沟通,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研究、合作研究、独立思考、创造性思维与语言表达等各方面的能力,使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切实把握法律理论的精髓,做到“活学活用、学以致用”,继而切实掌握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但其缺点在于,教学缺乏理论性、系统性与深入性,课堂知识容量较小,难以帮助学生夯实法学理论根基。与美国相比,中国的“讲授法”能够帮助和引导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能有较为系统与透彻的掌握,但其弊端也较为明显,主要表现为:其一,教学形式单一僵化、内容抽象乏味,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容易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其二,单向式的知识传授与标准化的考试模式难以有效调动和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与自主研究能力;其三,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难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致使学生不知学以何用。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适度借鉴美国的法学教育方法,采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但也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案例教学方式(由于历史与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的法学教育尚不能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而应当在坚持我国传统的讲授法的同时,参照美国的成功经验对其加以逐步改造,将过去“教师一言堂”式的教学方法逐步改变为启发式与讨论式的教学模式,同时适度增加案例教学的比例,适当组织模拟法庭与法律诊所式教育,以此强化对中国法律专业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以及逻辑推理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中国的现代法学教育发展时间不长,需要从美国的法学教育中汲取成功的经验以弥补我们的不足,但任何借鉴都应尊重中国的法律制度与教育传统,唯此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期冀本文的初浅探究能对此有所裨益。
本文编号:83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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