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4
论文摘要 司法考试从正面和积极的角度来看,对高等的良性发展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下推行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多面的,目前法学界中对于二者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多是从改革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出发,分析探讨如何顺应司法考试的教育发展路径。而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实现并不能单纯考虑法学教育的改革,而应当是从有利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出发的宏观考量,其间也必然包括了对于我们已经实施多年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
对于司法考试的管理制度、考试方式及具体考核内容乃至具体的考试时间安排、报名资格、考试合格的判定标准等很多业界人士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比如,改进考试的内容,改变选择题的比重过大的问题,以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报考资格的进一步限定条件,排除非法学毕业生的参加考试资格等等。 但是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更多的应当是从宏观层面上使其可以促进法学教育的新发展,为此应当确立“广义司法考试”的理念。目前,我国司法考试仅是狭义观念上的,是指每年一次全国统一进行的为期两天的书面考试,在多数考生心中司法考试就是考前拼命背书,考后完全放松的状态。但是,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思维方式等综合专业素养的的养成却并非的短短两天考试所能达成的,因此应当树立宽泛的司法考试观念,即司法考试应当包括阶段性司法考试以及法律职业技能考试等层面的内涵。阶段性司法考试需要全面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能力、法律信仰等,对于通过这一阶段考试的人员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和教育,之后参加法律职业技能考试,通过者方为合格。这两种考试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以保障最终选拔出具有良好的法律涵养、适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律职业人员。
三、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顺应司法考试的改革发展方向
(一)我国法学教育理念与课程设置需要顺应社会发展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理念应当是着眼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因此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仅仅是其中的一个考量的因子。为此,我们的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必须同时注重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以及法律素养方面的教育,这是三位一体,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的法律教育对于国家司法考试也应当具有引导作用,考察的重点应当是考生的法律能力,而非简单的记忆能力。因此,我们目前本科阶段法学的课程设置也应当要与这一法学教育理念相适应,即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素养都需要得到重视,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上,可以考虑在学生入学初期侧重于人文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道德素养的学习,而在高年级则侧重法律实务与法律职业技能等应用型知识的培养。
(二)改革法学教育方式、创新教学方法
我们必须改革传统的只注重理论讲解,忽视实践培训;注重知识传授,忽视技能培育的法学教育方式,将学生作为法学教育的主体,而不是简单的受教育对象,注重学生的法律精神的养成及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我国各大院校法学的传统课堂教育方法通常都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模式,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课堂讨论或辩论,学生的参与性缺乏往往导致很难发展其证明和论述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事实上,法学教育的方法是多样的,不能局限于正式的课堂讲授。我们可以对英美等国家效果良好的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精华进行合理的移植与创新,并综合运用引导启发式、辩论式等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在学习上主动性、积极性。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既是我们检阅和巩固学生对于法学理论知识掌握的平台,同时也是训练学生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的直接手段。过去我们较多的实践课程是学生到实务部门进行实习,我们还可以拓展的实践环节包括见习、司法实务观摩、学生调研、校园法庭等,通过这些多样的实践教学,使学生熟悉我国法律运行机制,深刻认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律实践能力,特别是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编号:83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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