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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法律困境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4

  论文摘要 胎儿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特地位使其在面临继承时产生了许多法律难题。本文首先对胎儿的内涵从医学、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然后,从胎儿是否可以成为代位继承的主体,是否享有继承恢复请求权,应否明确继承份额以及能否接受遗赠等四方面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足于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本文根据分析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胎儿 继承 利益保护

  胎儿是依赖于母体而生存的,虽然脱离母体是无法独立生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胎儿会因长大而出生,因此,理论上应当与自然人拥有同等权利。但是由于各国法律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导致其立法制度也有差异,目前各个国家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方面并没形成一致的观点。然而在现代化社会中,经常发生涉及胎儿利益相关的案例,因此,如何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被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是涉及胎儿的继承利益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本文针对上述的背景情况,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进行分析研究。

  一、胎儿的内涵

  胎儿具体内涵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所不同。第一是从医学的角度来看,胎儿是指胚胎在母亲子宫内,慢慢发育生长到其手脚四肢都能明显显现时的胎儿,一般是从怀孕后的第12周起开始算。第二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胎儿必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算是法律上的胎儿:(1)要求必须是人的精子与卵子的结合;(2)要求是通过子宫受孕而成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现代化科技术制作出来的胎儿,如果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在法律上不属于所保护的范畴。
  探讨胎儿的继承利益,还要更进一步从我国继承法分析胎儿的内涵。为我国继承法所保护的胎儿是指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的胎儿。具体包括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的配偶所怀有的胎儿,同时也包括与被继承人无婚姻关系的女性所怀有的胎儿。

  二、胎儿继承利益保护在现行立法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胎儿是否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主体
  胎儿是否可以成为代位继承的主体,是我国目前继承法值得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根据继承法,代位继承权只能由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因此,哪些人属于代位继承人范围之列,哪些人不属于代位继承人范围之列,有非常明确的法定条件限制。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特别是现行的继承法中并无胎儿是否可以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有关条文。在以下的背景情况下,胎儿继承权益相关的问题就产生了。当分配遗产时,由于代位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因此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仅仅是原先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部分,而不是与其他继承人按相应的顺序对被继承的遗产平均继承。此时,问题相继而来,如果成为代位继承人的是胎儿,其能继承的比例是按胎儿身份计算,还是按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计算。要是按胎儿身份计算,所继承的部分只是“特留份”;要是按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计算,所继承的部分是其血源关系的长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的那部分。这些问题,我国法律目前还未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其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 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恢复请求权
  正常情况下,当某些因素侵害到继承人其相应的继承权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请求法院对其继承权进行保护,同时有权向法院诉请侵权人通过以下方式对所造成的来保护自身相应的继承权:如可以要求返还相应份额的遗产,也可以要求对继承权原状进行恢复,同时还可以要求对相应的损失进行赔偿,最终目的是使继承人对相应的遗产继承的权利得以恢复。
  胎儿继承恢复请求权是基于以下的背景而产生。当相应的遗产全部分给各个继承人以后,这时母亲才发现自已有了身孕,且按时间来算,母体怀有的胎儿正好是在继承开始时,然而在分割相应的遗产并未保留相应的份额给胎儿,胎儿继承恢复请求权在此时而产生。继承恢复请求权既是要求恢复继承权利,同时也是要求恢复继承地位。因此,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对胎儿是否具有这种民事权利没有规定,故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恢复请求权有待深入的探讨。
  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对胎儿的继承权的存在不给予承认,从而使胎儿是否享受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丧失。尽管有法律的相关方面对胎儿继承相应的遗产进行规定,但是对胎儿的继承利益方面的保护还远远落后,从而使胎儿继承利益受到了损害,同时又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因此,只有使胎儿拥有侵害补偿请求权以及继承恢复请求权,从而才能完善的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
  从上述的探讨中容易看出,胎儿的继承利益受到法律相应的保护,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方面存在着部分矛盾,同时也存在着漏洞。如在实际的胎儿继承利益保护方法,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给出相应的条文,当胎儿继承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律依据,导致无法受到法律的支持,从而使法官在实际处理案例中处于两难的境地,若不对弱势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将带社会的不稳定;但又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对胎儿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其判决无法名正言顺,即使出于其它原因对其做出了相应的判决,最终也无法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
  (三)对胎儿是否应明确继承份额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遗产时的分配原则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未直接对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量进行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同一级别的继承人,无论年龄或性别情况,常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只对有特殊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可以恰当的给予多分的考虑。然而,对于胎儿的特留份,如何分配,特留份数额的大小,以及应当采用哪种比例,法律中无明确的条文规定。在实际司法案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计算规定,普遍的做法是按法定继承人所处的区域一般生活水平的标准来处理,从而使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差别较大的结论,最终导致胎儿的继承利益受到损害。而且,立法只对保留胎儿相应的份量进行了规定,并未对胎儿的继承权认可,从而使遗嘱人利用遗嘱将遗产的大部分处分给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它人,最终损害了胎儿的继承利益。


  (四)胎儿能否接受遗赠
  遗赠的有效成立只需要单方的意思即可,受遗赠人是接受,还是拒绝遗赠并不对其遗赠效力产生影响。因此,遗赠人只要是在生前对其财产做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当遗赠人死亡时,遗赠效力就产生了,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胎儿成为其受遗赠人之一。由于遗赠是属于单方意思的行为,对其有相应的要求:第一是遗赠的行为必须是无偿的,不得把财产相应的义务随同遗赠;第二是遗赠不得附带相应的条件以及相应的要求。遗赠的这些规定都对胎儿能成功接受遗赠提供了保证。
  然而,只要接受了遗赠,受遗赠人对其只能两种选择,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放弃,除此之外均无权。此时,这样的规定与我国继承法中相应的条文规定是相矛盾的。我国继承法对遗赠有条文规定,即受遗赠人自应当知道后2个月内,对其遗赠是接受,还是放弃要做出相应的响应。到期无响应者,遗赠视为放弃。这样的条文规定,导致胎儿不属于受遗赠人范围。由于胎儿无表达的能力,在规定的2个月内无法对其是接受还是放弃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样一来,胎儿能否成为受遗赠人呢?其亲人能否作为法定代理人做出其意思表示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对这些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若实际案件中出现这样的情形,法官找不到可靠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判决。因此,大多数时候,通过把胎儿接受遗赠的继承利益牺牲掉来换取法律的系统性。

  三、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胎儿继承利益的保护方面还相对较弱,与胎儿继承利益相关的立法完全不能满足现代化社会进步的需要,完善有关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法势在必行。梁慧星等学者,在起草民法总则建议稿时,提出了与胎儿继承利益相关的条文规定。即把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来处理与胎儿相关的利益保护,把胎儿出生为死体的情况,按自始不存在来处理。这种利益保护主义,既能使立法的社会性得显示,又能使立法的人性关怀得以体现。其他相关学者也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方面也提出相应的建议。尽管现行的法律中暂时未对前面所阐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条文规定,只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胎儿继承利益保护问题将完善解决。
  (一)确认胎儿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没有明确条文规定胎儿的代位继承权。有学者建议,代位继承权作为代位人一种固有的权利之一,从对直系血亲的利益受保护方面出发,母体受孕或胎儿生存时代位继承权就成立。然而,在实际司法案件中,由于胎儿暂未出生,把他与其他继承人区别对待。从而反映出,母亲一直代理行使胎儿的代位继承权,且把胎儿活着出生作为代位继承权的实现前提条件。如果在立法中能把胎儿的代位继承权用相应的条文规定,那么使胎儿的继承利益方面将会受到有利的保护,法官判决时,将会有法律依据支撑。
  (二)赋予胎儿继承恢复请求权
  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具有继承恢复请求权,因此,我国立法中可以对此借鉴,对胎儿的继承利益进行保护。同时对胎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确立也是非常重要的,应当把该权利当作一种特殊权利给予胎儿,从而减少胎儿在继承利益方面的侵害。一般情况下,由于胎儿无法自己来实现继承恢复请求权,通常的做法是通过代理人来代位对其进行行使,代理人可以是母亲,也可以是父亲,还可以是其他相关人。通常情况下,胎儿继承恢复请求权最适宜由其母亲代位行使,若有其它特殊情况下,胎儿继承恢复请求权无法由其胎儿的母亲来代位行使,可以考虑由于其它代理人来主张,从而可以减少由于胎儿未出生无法行使相应的继承利益权时所导致的损害。
  (三)对胎儿纯利益的获得权予以保护
  在遗赠时,胎儿只接受纯利益的财产,不附带任何条件。由于胎儿对遗赠无法做出意思表达,因此,我国继承法中,对受遗赠人在2个月内对其是接受,还是拒绝的规定对胎儿不适用,应当把胎儿作为受遗赠人,无需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将其遗赠视为接受。
  由于胎儿时期无能力对任何事情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致使司法实际案件中许多胎儿的利益受到损害。随着现代化社会的进步,社会各界对其胎儿继续利益保护方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在我国胎儿继承利益方面,要对其继承的份额进行更加明确,对其继承恢复请求权进行更加确定,并为胎儿继承利益保护方面建立相对完善的立法体系。同时,对胎儿继承利益的保护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为了更好的对胎儿继承利益进行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探讨,共同完善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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