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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环境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5

  论文摘要 以及骑车出行等规定,以反映环境污染的新变化和环保技术的新发展。针对进口“洋垃圾”,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明文规定废物进口制度,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并明文规定未经批准就进口废物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加大罚款力度。
  (四)完善环境保护的手段
  创新污染防治机制,对大气、河流污染的跨区域性,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由相关区域、流域的单位、部门按照“责任共担、信息共享、协商统筹、联防联控”的原则,构建“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联防联控的监管体系,形成整体防治合力。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重大理论观点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重要作用,改进排污收费制度,将超标排污行为明文规定为违法行为,并提高排污处理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讲这个标准略高于治理费用即可,将超标收费逐步转变为排污收费和超标准罚款。排污收费范围需要扩大,排污缴费的主体不应仅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包括一切党政机关以及工商户,甚至是居民家庭,但是应根据排污的程度和主体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最终体现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公平责任。
  (五)完善公益诉讼的规定
  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按照通说,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是指在环境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污染及破坏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作为该公益诉讼的代表人,对相关行为人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的活动。首先,在立法层面,环境方面的公益诉讼应立足于以社会公共利益来限制当今经济社会下日益膨胀的环境民事权利,对于环境问题做到有效的预防和治理。其次,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详细规定公益诉讼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需要不断扩大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明确行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建立有利于律师参与和代理诉讼的收费标准制度,以保障诉权的行使。
  (六)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首先,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公民应当享有环境权。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但是公民环境权是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这也是环境诉讼、公民参与原则以及人权保护的基础。所以,公民环境权应在立法层面上予以重视,加以明文规定,使公民在行使该权利时有法可依。其次,公众参与程序有待完善。实体法上的权利需要程序上的权利做保障才能实现,如果不重视程序,,忽视程序,那么实体上的权利也难以实现。故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当对于公众参与程序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确保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以及监督权。例如,在制定对公民生活或者生态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方向的政策或者措施前,政府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保证公众的参与权,并听取公众的意见,接受公众的质询。最后,建立污染源的普查制度。在环境遭受到重大损害时,明确具体的污染源有利于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故此,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是,应明确规定污染源普查制度,对全国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应对解决,这样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
  (七)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在环境保护法中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使各企业不敢轻易违法,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环保行政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环保工作上“作为”和“不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善环保民事和刑事责任,有利于更好的处理污染纠纷,对于危害环境生态程度较深的,依据刑法予以严惩。



本文编号:8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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