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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网络反腐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9

  论文摘要 近年来,网络反腐迅速发展,但个人信息保护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从相关调查出发,阐述并分析我国网络反腐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提出了如何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并参考美国和韩国的相关制度,对问题提出了各维度的建议和意见,以期对我国相关领域的改进带来裨益。

  论文关键词 网络反腐 个人信息保护 平衡

  一、引言

  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迅猛传播,不但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创新,而且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新的广阔平台,网络反腐应运而生。但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以及反腐工作的复杂性,使得网络反腐利弊交织,尤其是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更是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如何在网络反腐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实现共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网络反腐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一)从事实的角度来看,经过调查总结发现,网络反腐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不当处理是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主要威胁
  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主要表现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即收集是出于某种非法目的,不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目的及采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而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当泄露、恶意传播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在网络反腐过程中,常见的现象是只要有网友将某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放到网上,各地的网友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便主动将自己知道的该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甚至是其亲人和朋友的相关个人信息放到网络上,任网友阅览甚至大量转发,“人肉搜索”一触即发。这种依靠“人”为媒介的搜索信息的方式,最大威胁的就是将网络中虚拟符号后面隐藏的真实个人及其个人信息挖掘出来,赤裸裸地展现在大众面前。另外,收集过程中不乏利用非法的手段。很多网民为了获取腐败或涉嫌腐败的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采用电脑病毒、木马等程序,盗取邮箱、QQ、微博等账号,或者利用这些网络信息链接点通过远程操控侵入权利人的个人计算机,,非法获取个人的照片、日志、与他人交流的聊天记录、工作的具体内容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并将其上传到网络公之于众,对权利人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此同时,一些专门靠收集、出卖个人信息公司的不断涌现,使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更大的威胁。
  (二)从法律角度看,虽然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威胁,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未形成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首先,我国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未制定出台。即便从我国宪法、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散见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但内容大多与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权利相关,不成体系。其次,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新增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从该条的犯罪对象来看,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那意味着除规定的机关和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采用除规定外的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即使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巨大,也不能认定构成本罪。这样的规定明显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使现实中大量利用网络技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调整。而从民法角度来看,虽然2010年的7月1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将网络背景下产生的侵权责任囊括进去,并做出专门性规定,但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权益”范围来看,在网络环境下受保护的只有部分的个人信息,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没有列举在内,对这些个人信息很难形成完善的保护。另外,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均没有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规定,虽然《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的范围及关系如何也是不明确的,如何使个人信息得到完善的法律保护,是目前我国立法亟需解决的问题。另外,我国法律并没有就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统一的执行机构, 导致个人信息在收集、传输、使用等过程中无人监督,使得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责任无法落实,使权利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沦为空谈。

  三、国外的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美国
  美国在反腐廉政方面起步较早,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67年美国颁布的《信息自由法》规定民众在获得行政情报方面的权利和行政机关在向民众提供行政情报方面的义务,以此督促政府机构向公众公开其所持有的档案、文件等信息,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衡。1976年,国会修订《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时,将《阳光下的政府法》纳入其中。《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取得会议的文件和信息。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美国政府道德法》,目的在于将联邦政府适当改组,并改革联邦政府的机构和工作,以提高国家机关及官员的廉洁性。通过一系列法律的颁布,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受到有效保障,抑制腐败也受到了良好效果。
  但是随着信息不断公开,公民自由发表言论过程中侵犯个人隐私、恶意诽谤、造谣中伤、网络暴力等违法问题时常发生。美国政府采取了行业自律和法律规制双管齐下的方法。美国提倡自由竞争, 在解决相应的问题时往往依靠市场的自动调节的功能,行业自律的模式被普遍推广。而在保护个人隐私上,建议性的行业指引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是美国推行的行业自律的主要模式。建议性的行业指引例如美国的在线隐私联盟,该指引并不监督行业成员的行为,却为行业内广为接受和执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要求加入认证计划的商业网站,接受多种形式的管理、监督,遵守认证计划要求的网络个人数据收集行为规范,还应通过网络隐私保护合格认证,并在网络张贴隐私认证标识。另外,为了保障行业自律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政府还配套地建立了包括评估机制、制裁机制、申诉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由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执行的机制。


  光有行业自律而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是行不通的。因此美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涉及社会面极广,根据美国的独立评估机构“更好事务局委员会”(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 Bureaus)发布的《联邦和州立隐私法律评估》(A Review of Federal and State Privacy Laws)总结,美国联邦层面关于隐私的成文法包括《隐私法》、《隐私保护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等32部之多,可以说相当的丰富和完善。可见其在网络反腐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上做了各方面的努力。
  (二)韩国
  在信息化的今天,韩国为了抑制公共部门对信息的独占而造成的腐败,在网上建立了电子政府,将行政事务的处理过程进行公开。但是,政府也意识到,信息无加限制的的公开可能会导致对政府权利的挑战、对公职人员人身权利的侵害,因此对公开信息加以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韩国在《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七条中非常详细地规定了电子政府不能公开有关侵害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此外,韩国《电子通信基本法》还规定,对于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信设备公然散播虚假信息者,将对其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这些法律的颁布,一方面通过言论自由有效揭发了腐败行为,为惩治腐败提供了更有真实性、准确性、针对性的信息,另一方面也适当规制毫无根据的谣言,规范了网络言论行为,维护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四、网络反腐与个人信息保护平衡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一)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打造“阳光型政府”
  无论是韩国,还是美国,其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其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及“阳光型政府”的打造。政府作为信息资源的占有者,掌握着大量的社会、经济、文化信息以及全部的政策和法律信息,应该主动地将这些政府信息予以公开,这样有利于政府树立信息源权威。有利于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了解和把握,使政府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化。建设阳光政府,更有利于民众进行监督,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治腐败。另外,信息公开是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因此也有利于加快民主化进程。
  (二)建立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机制
  我国宪法赋予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及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所以公民有权对个人基本信息,尤其是对于公职人员的有关信息如其道德操守、家庭收入、以及廉政勤政等方面信息进行了解,从而发挥监督的作用。但是公职人员从根本上来说其身份也是公民,和其他普通的公民一样享有隐私权,他们有权保证自己的隐私不能为公众所知晓,自身生活的安宁不被侵扰,这就不可避免地与公众的知情权形成了冲突。要解决此矛盾,国家就应当建立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机制。在保证其人格不受侵犯的前提下,考虑其隐私部分涉及公共利益的多少,来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中的部分内容加以限制,例如与人身权利相关的如个人基本信息、个人道德操守状况、家庭成员及亲属状况等;与财产相关的如家庭财产状况、动产与不动产等;与公职行为相关的如工作表现和成绩等内容。而且必须对隐私权的范围及其例外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不能无条件地暴露,这样才能有助于实现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此外,公职人员可以主动、自愿将个人隐私向公众公布,扩大对其隐私的限制范围。在公众知情权与其隐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公职人员作为为大众的服务者,公权力的执掌者,应当主动让步,兼顾大局,促进权利义务的协调和平衡。
  (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我国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的概念及保护范围加以明确,使那些应该得到保护而长期得不到保护的个人信息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中来,解决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狭窄的问题。法律还应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权及其性质,并对侵害个人信息权产生的责任和救济方式加以明确。此外,为了使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得到更好的监督,我国可以将工商部门指定为统一执法机构,解答信息权利人和信息控制人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使纠纷在非诉讼程序中得到解决,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最后,为了使个人信息得到更完整更全面的保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相关做法,由政府鼓励和引导各行业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规范,并通过法律对其加以认证,双管齐下,构建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网。



本文编号:8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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