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6
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我国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当前已经达到5亿人,其信息传播量巨大,传播速度之快,加入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交互性的特点,网民的言论自由权界域也难以界定,因此,人们在自由发表言论的同时,名誉权也受到很大的威胁和侵害。名誉权是公民一项很重要的人格权,如何正确的划分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界域十分重要。本文对网络名誉侵权的特点、界定进行探析,然后进行案例分析进一步了解网络名誉侵权以及其法律保护政策和惩罚方式。
论文关键词 网络名誉侵权 构成要件 司法救济
一、 探寻法意:对名誉权概念的界定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者法人的才能、品德、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并且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我国对这种社会评价和权利予以法律保护。
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笔者认为可定义为公民、法人等名誉权主体在公共网络中享有的获得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以及免受诽谤、侮辱、非法泄露隐私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利。一旦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或者相关的网络报道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那么网络名誉侵权的行为就会发生。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近年来,网络名誉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相比传统的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侵害方式为网络媒体,网络载体缺乏严格的编审机制和审查制度
网络媒体没有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以及合理的互联网审查制度,而在当前“自由主义”的思潮下,任何公民都享有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评论、建立个人网页的权利,因而,粗糙的网络监管通常使得公民发表的文章、时评等信息缺乏一个严格筛选、合理审查的过程。另外,由于人们对信息保护意识的薄弱,即便建立了一套管理机制和审查制度,其效果比起网下媒体也相差甚远。
(二)网络名誉侵权多采用匿名的形式
相比网下媒体,网络具有匿名的特色,不论是网民发表言论还是网络媒体报道,恶意侵权人都可采用匿名的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害,且不容易被查清真是身份,被侵权人要维权相对较难,要对付匿名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唯有加强法制建设,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限制的途径。
(三)网络名誉侵权影响较大,侵害范围大,后果严重
因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和全球性等特点,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恶意侵权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或非法泄露隐私等加害行为,顷刻之间便会在全世界的任何角落内传播,且难以收回,难以消除影响。因此,对被侵权人造成的伤害很大,后果殊为严重。
网络名誉侵权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
1.恶意贬损。网民在发表言论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以及网络报道在报道事件中故意使用不当言语贬损他人人格,是他人名誉受损,侵犯他人名誉权,令当事人处于难堪的境地。
2.妄下断论。即恶意侵权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或者网络报道中使用不当语言,对他人人格或者事物妄加评断,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3.网络报道失实。当前不少网络报道内容失实,将一些无中生有、夸大其辞或者假设猜测的内容强加于当事人身上,令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不论是全盘否定还是部分失实,只要是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行为,就会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4.感情用事。笔者认为这一表现形式较为普遍多见,故在此对这一表现形式做具体评析。网络媒体以及网民在报道或者评价一件事时应该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切勿过于感情用事。但是当前仍有很多网民在发表言论、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以及不少的网络报道中,使用“禽兽、色魔、无赖、贱婢”等十分极端的词汇来表达内心的义愤填膺的情绪,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报道和网民言论发表中使用严重侮辱性词汇,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的,构成了网络名誉侵权。
笔者在此引用近来较为热门的一件事稍做分析,李宗瑞迷奸女性一案受到诸多网络媒体报道,网络上也有不少网民在传阅李宗瑞艳照以及相关信息,而在李宗瑞未被拘捕,事实还未查清,当事人还未被定刑之前,已有很多网民在评价李宗瑞时将其称为“淫魔”,网络报道也陆续打出“富少淫魔李宗瑞”等标语吸引眼球,甚至有警方提供给媒体的视频截图出现,在网络上大肆传播。笔者在此认为,类似的网络报道和网民评价使用具有强烈贬义性词汇“淫魔”等是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中的侮辱方式的一种表现,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属于网络名誉侵权。
三、 责任构成: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实施了违法性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侮辱和诽谤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采用言语、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报道以及网民发表言论的过程中使用不当言语,对他人事物进行有失公正客观的评价从而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而诽谤意谓对他人名誉和名声的侵犯,网络名誉侵权中的诽谤具体表现为通过网络发表评价和网络报道等途径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侵犯他人名誉权,从而构成网络名誉侵权。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泄露隐私也属于侵害名誉。但由于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对隐私权的严格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由此可见,构成网络名誉侵权主要存在三种典型的行为:侮辱、诽谤以及隐私侵权。
(二)侵害行为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说明名誉权具有特定性,即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因此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也只能对特定的人实施。网络名誉侵权能对该特定的名誉主体的名誉造成损害,贬损其人格,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也因此恶意侵害人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需针对明确的主体,网民或者网络报道所指向的对象含糊不清或者没有特定对象的无法构成对他人的网络名誉侵权。
(三)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
有名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受侵权人的名誉的确受到贬损,其社会评价降低。而评价受侵权人的名誉受损和社会评价降低的认定标准不同,笔者赞成目前为止较为普遍被接受的一种观点,只要有第三人知道即可认为受侵权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可构成名誉侵权。就网络名誉侵权而言,只要网民对他人的评价或者网络报道一经发表,其行为就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在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下,被第三人知道是必然的事情。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事实侮辱、诽谤等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客观上造成他人名誉的受损,损害行为和受损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就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
四、寻求保护:司法救济
关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我国现有诸多法律规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除了以上关于传统名誉侵权的保护外,我国也相继出台了其他专门针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法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也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尽管我国法律现对于名誉权有着诸多规定,但笔者认为,网络名誉侵权产生于互联网时代,具有很多新特征,所以与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网络名誉侵权有传播更加迅速,影响更为广泛,后果更加严重的特点,且大多采用匿名形式。针对这些新特征,我国缺乏相应的专门的法律规范,现存的法律都缺乏实质的操作性,再加上现行的法律存在滞后性,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格格不入,因此存在很多缺陷,网民以及网络媒体自由言论和报道的权利仍难以界域和规范。
对于上述所讲的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名誉侵权保护所存在的缺陷,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完善立法
1.对网络上传播和发表的内容进一步限制,公民在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他人的隐私更应承担保密义务。此外,恶意诽谤、侮辱、中伤他人的信息 都应禁止在网络上传播,所有损害他人人格,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都应属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
2.制定并出台保护网络名誉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商与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并对受害人应得的赔偿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二)完善网络行业监管机制
1.对于网络中用户信息应建立更严格的登记制度,对于用户的真是信息予以登记备案,便于在必要是查清用户的真实身份,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应加强对用户的法制宣传教育,可在网页的明显位置刊登相关的启示。
3.对于用户的重要信息,除应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要求外,不得擅自公开或提供给他人,同时公安机关对网络名誉侵权的匿名者应及时告知被害人,帮助受害人查找侵权人的IP地址。
(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道德水准是导致网络名誉侵权的重要因素,我们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制定符合我国文化、符合广大网民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建立合理有效的网络新秩序。
本文编号:8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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