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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16-08-04 08:30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体现出的行刑社会化,是人类刑罚思想的演变,不仅可以看出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且体现出了人道主义思想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法制建设不完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适用限制多、受众少,因此需要从立法、队伍建设、适用范围等方面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论文关键词 行刑社会化 社区矫正 法制建设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
  社区矫正,并不是本土的产物,它最早是从西方国家传来的。从广义上说,社区矫正也称社区处遇或社区内处遇,一般称社区矫正,是指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刑罚或刑罚替代措施,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罪犯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仅仅是执行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旨在通过社区的开放式改造,降低违法犯罪分子因入狱接触到各种不良恶习的风险,达到惩治犯罪的最终目的。
  而在我国,由于引入时间较短,学术界对于社区矫正这一概念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是,从现有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中,我们可以看到,社区矫正是一种相对于监禁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即我国目前为止还是从一种狭义的角度来实施社区矫正的,,简单来说,就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使其在接受刑事处罚的过程中不与社会脱节,从而使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快速地适应社会。
  (二)社区矫正制度形成的历史原因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案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此,社区矫正正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社区矫正,在中国,从试点到正式纳入刑法的范畴,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却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思考与关注。
  从刑罚的历史来看,以惩罚为目的的重刑主义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二十世纪前后,随着经济、政治、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传统的生命刑、自由刑受到挑战,人们开始思考传统刑罚的弊端及矫正刑的可行性。“一部人类惩罚的历史,正好象征着惩罚本身逐渐凋零的历史。”二十世纪中叶以后,有关矫正刑的思考衍生出了社区矫正的理念,即行刑社会化,认为应当将罪犯置于社区之中,进行社区矫正,降低其人身危险性的同时,使其回归到社会。这种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监狱与日俱增的违法犯罪人员、各种暴力冲突及居高不下的犯罪率。

  二、中国形成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才将社区矫正正式纳入法律的范畴,2012年3月审议并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再一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自此社区矫正“无法可依”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虽然只是笼统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但是仍有着极大的进步性。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既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指南和重要依据,也成为了社区矫正制度法制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施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监禁矫正是以剥夺罪犯的自由为惩治手段的,虽然相较于生命刑,古代社会的肉刑等,都体现了文明的进步与人道主义思想的发展,但是无论是长期的自由刑还是短期的自由刑,其弊病都在与日俱增。长期的自由刑,由于其犯罪构成的复杂及其情节的严重性,对于能否用非监禁刑进行替代,仍有很大的争议,但是短期自由刑无论对于社会还是家庭,其弊端都是举世公认的。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的时候很容易接触到监狱恶习,或更高水平的犯罪经验,不利于其几首教育或改善自身,而且一旦受刑入狱,就会造成失学失业,影响家庭生活的同时,在其背负入狱之名出狱后,对其回归社会非常不利,甚至会有再犯罪的风险。
  (三)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与探索已经获得了较大的进步,并处于稳健发展的过程中,但是就我国社区矫正现状而言仍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仍然需要进行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1.法律法规滞后,制度不健全。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虽然有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比如上文提到的《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但是这些规定都相对较少且较为笼统,没有细化具体适用的情形及执行机关等。2012年,“两院两部”制定并通过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处罚机关、参与人员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进行操作、实施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因此,进行社区矫正制度的专门立法已经成为社区矫正亟待解决的问题。
  2.适用社区矫正制约多,受众少。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很多人都倾向于重刑,不论所犯罪行大小,都应在监狱里接受教育改造,对于社区矫正一开始就有着强烈的排斥感,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充满着敌意与戒心,认为在社区行刑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包容与放纵,威胁社区生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这种对于社区矫正一知半解以及对于人道主义精神理念未普及的状态,阻碍了社区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现阶段,监禁刑在我国刑事处罚制度中占据这主导地位,非监禁刑的适用率不高,远低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非监禁刑已广泛使用,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数大多高于监狱服刑人员,而在我国,由于适用对象的限制,与西方国家行刑社会化的趋势有着较大的差距。
  3.队伍薄弱,缺乏资金保障。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监督、管理主要是由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的,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并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其工作的开展大多来自于平常积累的经验,无法保证他们能够胜任工作。而且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来源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策的不同,造成了各个地方的经费可能会有很大的差距。

  三、关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法制建设,建立制度保障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各种人员的投入、资金的支持、各部门的衔接配合,是一个多方面、多环节协同的行刑方式,其制度的完善与工作的开展急需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来解决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可操作性不强、适用主体不确定,以此来明确执行机构的主体、各机构职能,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实践探索提供制度的保障。这样,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才能真正形成有法可依的局面。
  (二)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受我国古代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大部分民众对社区矫正一直持着较为谨慎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因此,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社区矫正的宣传教育,转变人们的思想,降低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戒心,从思想意识上转变民众的态度。
  在转变民众重刑思想的同时,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考虑扩大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比如说,由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的轻罪犯、孕妇、老年人、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过失犯罪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从人性化、轻刑化的角度,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更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三)加强队伍建设,实行科学化的社区矫正
  在明确规定了专门负责执行的机构后,如何进行内部的人员安排问题随之而来,对于人员数量、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队伍建设:一是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与考核,弥补这些人在理论知识上的不足;二、直接从司法院校面收录毕业生,进行培养,提高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通过队伍建设,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实践探索中找到符合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的道路,科学化的执行社区矫正,维护社会的稳定。
  顺应国际社会轻刑化的浪潮,社区矫正已成为改造教育违法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既体现了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又让罪犯接受社会化再教育,对于提升改造的效果、实现惩罚犯罪的根本目的、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解决社区矫正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一个不断实践探索的过程,既需要完善法制建设,使得行刑有法可依,还需要人员队伍建设、资金支持等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本文编号:8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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