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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

发布时间:2016-08-04 08:31

  论文摘要 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很重要的环节之一,但目前我国司法现状却是司法公信力低下,民众普遍对司法信赖程度不高,这在法治建设道路上增添了不少阻力。本文从程序正当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公开性、可参与性和效率性等原则,为研究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缺失 程序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构通过职权活动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出现不少令人堪忧的司法现象,司法公信力不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人们所谓追求的正义都是实体上的正义,认为只要结果公正了就是正义,而忽视了程序的作用。事实上,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甚至有时候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说:“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依赖于司法公正,而程序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绝不小于实体不公正。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一定社会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这种公共信用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和依赖、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权威已经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是主权在民,公民把自己自然权利让渡一部分出来组成社会公共权力,并选出一部分人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公共权力以更好地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主权者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使权力,建立起一定的社会信用使民众信赖,民众才会自觉服从管理。可以看出,公共权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权者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即建立起公信力;另一方面是公众对基于公权力的信任从而愿意去遵守。“从实质上看,公信力的建立依赖于公权力真正的为民众服务,司法公信力则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基于公众对司法的预期,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地履行义务和责任。”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及原因

  党的十八大代表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这对于我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有重要意义。司法公信力为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提供保障,而目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现状不容乐观。
  (一)法官判断力的缺失
  在当今的法官队伍当中,的确有很多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作为新时期首都基层法官的优秀代表,她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被当事人誉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不仅在审判实践中她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她还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一套适合国情、最大限度化解纠纷的办案方法,发表了10多篇对审判实践有积极意义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成为审判前沿的优秀带头人。但在许多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里,年轻一辈的人才大量外流,老法官大多是部队当兵的人复员转业,虽然实践经验充足但在专业的法律知识上面稍有欠缺,而且老法官学习能力较弱,对知识技能的更新换代不甚了解。最高法院提出“专家型”法官不仅要“具有大量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要能够熟练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解决审判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准确适用法律审理各类案件。” 显然很多法官是达不到这种标准的。基层法院事物繁杂,每天要处理大量的纠纷,而由于事多人少,往往就会为方便省事而没有按正当程序处理案件,再加上有些地方法官管辖的范围小,难免会存在人情社会、司法不公现象,这些原因直接造成法官判断力缺失进一步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腐败现象存在
  司法腐败仍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民间流传着一句顺口溜“大盖帽两边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对基层司法腐败最真实的写照。曾经轰动社会的司法腐败案件有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已执行死刑)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强奸;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等案件。这些案件的曝光一方面使公众感到大快人心,看到司法队伍里的蛀虫被清除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公众更加担忧,即使这样的大腐败案件被曝光,还有不知多少权钱交易仍然在暗地里进行着。司法腐败现象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直接表现为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三)司法不能完全独立
  司法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包括一些行政或党政机关的干预,或者是社会舆论的影响。随着网络生活的越来越便利,人们接收新信息的速度越来越快,一个案子往往刚曝光就在网络上受到大量评论,对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舆论的力量甚至超过了司法审判力。2011年云南昭通李昌奎案件中,李昌奎犯罪情节恶劣,在二审中被判死缓引起舆论哗然,网友纷纷表示“李昌奎不死不足以平民愤”。高院迫于舆论也颇感压力,启动了再审程序。无论最终审判结果是什么,都已经遭到大量法学专家的批评,因为程序上并没有达到启动再审的条件。
 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的原因除了以上分析的之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原因,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司法部门追求的正义更多的是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而不是过程的公正,长期以往,最终必然的结果就是司法不公。



  三、程序公正原则

  孟德斯鸠曾经设想过一种“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法官只是一张嘴,一张“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他所做的判决时“法律的精确复写”。当一边投入诉讼费、证据、事情起因等材料,另一边就输出判决,运算程式乃不疏不漏的法律。 虽然这个设想不太现实,却充分体现了对程序的尊重,即使是法官自己也不能篡改程序,程序更不容易受到外界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保证相对的公正。虽然这里所体现的思想仅把程序放在辅助的地位,认为“程序仅仅是以判决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的过程或者就是这个机械本身”,但事实上,实现程序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今天这个社会,我们已经认识到实体上的完美无缺是不现实的,正义的实现更多的依赖于程序过程中法官的判断。谷口安平教授通过分析早期英国法和罗马法中不同诉权带来不同程序,,从而创制了新的权利或者实体法的现象,得出“程序是实体之母,或者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 的结论来概括这种现象。
  (一)法官的中立性
  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审判的最基本要求,法官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等距的关系,不偏不倚任何一方。司法裁判者的中立包括这几点要求:(1)严格遵守回避原则。首先审判人员自己要自觉遵守回避原则,发现自己有回避事由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同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其申请回避的权利。法官应回避而不回避不仅可能影响公正裁决,而且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2)排除个人见解。法官也会有个人的喜好和价值观,但是不能把这种个人情绪带到审判当中,由于事先对案件进行过了解,法官很可能在审判前已经形成自己的看法,对案件形成自己的态度,还未审判就已经在心底先下好结论,这种先入为主的预断会影响法官后来的判断。(3)合理行使职权。对于一些法官依职权行使的权力,例如对当事人的释明权和依职权收集证据,都应当合理行使,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处于弱势就超越职权行使。
  司法裁判者保持中立,这不仅是公正裁判的需要,也是司法权威性的保障。纠纷双方把案件交给法院裁判,即相信作为第三方的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能够做出公正裁决,这是当事人信赖的基础,否则即使最后得到实体的公正也难以赢取当事人的信赖。
  (二)程序的平等性
  平等性包括这三方面的内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这里的当事人也包括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审判的各个环节均享有同等的辩论权、处分权等,同时必须履行各自对等的义务,不会因为是控方或是辩方而多享有权利或是多履行义务;法官对于弱势一方的诉讼支持,这也是所谓的“天平倒向弱者”的正义理念。
  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受到平等的尊重,充分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对司法产生信赖感。
  (三)公开参与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程序公开了,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司法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有学者说:“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
  程序公开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和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对当事人公开要求当事人能够真正有效地参与到审判当中,法官应当尽量避免缺席判决,保障当事人在诉讼各个环节能够参与进来,在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要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对社会公众的公开要求除法定不能公开,在审判前,法院应当公开当事人、案由、审判时间等;公开开庭审理,允许旁听和媒体报道;公开判决结果。
  (四)司法终局性
  “所谓程序的终结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法院对各种法律纠纷有最终的裁决权,即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二是司法程序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对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的通用力”。
  我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之一就是不能保证司法的终局性。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司法不能完全独立行使职权,受到众多因素的干扰,有时法院的终审判决并没有起到实际终审作用,甚至受到干预法院作出自相矛盾的两份判决,“重复起诉、反复再审现象比比皆是,民众信访不信法”。 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改变现状,改革司法体制,尊重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保证司法终局性。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选择司法途径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将会越来越越多,司法是社会正义和权利的最终救济者。司法的公正要依靠公正程序才能达到,程序公正不仅影响司法结果的公正,还影响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只有符合了程序公正的要求,社会公众才会逐渐形成对司法的普遍尊重和信赖。树立社会公信力是中国社会走向法治的重要一步。



本文编号:8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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