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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发布时间:2016-08-04 08:32

   论文摘要 法的价值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领域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环境压力突出,因此针对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保护立法的价值向度至关重要,环境保护法应当具备道德上的正义价值,既要维护人类的现实利益,又要尊重和维护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本文通过对法的价值的分析,揭示我国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进而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路径进行阐述。

  论文关键词 中国环境法 法的价值 正义价值

  道德为法律提供伦理上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支撑,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会蕴含立法者一定的价值理念,因此,在环境保护立法中,立法者应当将环境正义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树立环境正义观首先要求在环境立法领域制定出一套公正的环境法律规范,为实现环境资源在分配中的正义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求把分配正义制度法律化为具体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为实现公正的环境资源利益和负担提供制度保障。因此,在立法阶段,制定环境法律规范应以尊重自然生态规律为前提,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实现和保证环境诉讼的正义是环境立法正义价值向度的应有之义。环境正义观既为和平地解决人与自然的冲突提供实体上规范和原则,又为公正的解决人与自然的冲突提供程序的保障。可以看出,环境法较之于传统越来越关注与人类共生共存的自然世界,其价值目标从最初以人类现实利益为中心到今天追求人与环境的和谐关系,反映了人类关于环境立法价值理念的进步。

  一、我国环境立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我国的第一部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于1979年,正式的《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同时,国家还先后颁布并实行了有关资源保护和防止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共同致力于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我国的环境法虽然在结构和内容方面相对完备,但是彻底的环境正义价值在法制体系上并没有得到体现,现行环境立法仍然是以追求人的现实利益为中心,这种立法理念是不符合现代环境伦理和环境正义要求的,因此,在环境立法阶段,我们应当破除传统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狭隘的环境法意识,树立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环境正义价值观。
  环境正义价值观是指人类只是自然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追求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尊重并保护自然世界中的其它生物的存在和发展,努力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正义否定将人之外的其他事物视为纯粹手段的做法。广义的人类中心主义遵循生态规律,并不排斥其他物种存在的客观事实,主张自然万物之间密切联系、共生共存。广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在逻辑上以人类自身利益为中心,但同时又承认和尊重人以外的其他生物存在的合理性,,树立的是二维的环境法正义价值取向:
  首先,在环境法中规定人类的权利与义务,既要赋予人类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又要规定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义务。现行的中国环境法具有功利主义的色彩,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发展的手段,这种发展模式会加剧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因此要制定现代健康的环境法,必须改变传统的将自然视为纯粹的工具的思想,树立环境正义价值观,追求人与自然世界的和谐共存,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确立实现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终极目标。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是自由王国,而实现人类的“绝对自由”必须以遵循人与自然关系上人类的相对自由为前提,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类的全面发展和人与自然世界的和谐,因此我们应当将这种环境正义理念渗透于环境保护立法和修改中。

  二、确立正义价值原则的环境立法原则

  根据法的正义价值取向理论,环境法的正义价值应当是以追求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的永续发展为目标。我国环境法的正义价值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原则
  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人类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自然环境恶化现象严重,生态压力加大,这些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迫切需要我们重新调整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制定相关规则制度规范人类的行为。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论在环境保护还是在环境法治建设中都起着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应当注重环境立法中关于正义价值的安排问题,树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理念,公正合理的解决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代际公正原则
  代际公正原则是对环境代内公正概念的延伸,突破了传统的以当代人利益为中心的法理视阈,将人类的整体利益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即在自然资源的利用方面实现代际共享。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属于自然世界的组成部分之一,要实现人类自身的持续生存和发展,首先要确保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的分配公平,保证人类共同体对自然资源的共享。根据法律价值理论,不同的法律在价值选择与预设上各有差异,代际公正属于可持续发展理论,而环境法主要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立法者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正确处理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
  (三)种际正义原则
  环境法中的正义原则应当明确人与自然世界的种际正义。种际正义是指人类同自然界的其他生物一样都是自然世界的组成部分,因此要求实现自然万物在享有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的平等。生态中心主义者将传统伦理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中,其主张正义具有必然性,突出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中的种际正义在促进环境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主张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一方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满足后代人的基本需求,实现自然世界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正义主张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全面发展,同时强调不同时代人之间的公平关系。当代人竭泽而渔将会剥夺未来世代人的资源环境权利,影响未来世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从整体上说,可持续发展观平衡了人类自身、人与环境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环境法正义价值的实现路径

  中国现行环境法在自身价值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在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没有充分体现出环境伦理与环境正义的理念,因此要修改和完善中国的环境法,必须同时加强法治理念与法律精神的建设,保证立法与执法的正义,以及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主动性。
  (一)实现立法的实质正义
  正义的立法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环境立法中渗透正义的立法意图。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蕴含和追求一定的价值,对于中国环境立法而言,首先应当树立正义的价值向度,即正确界定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的角色,坚持当代人自身的国际环境公正和国内环境公正、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代际正义以及人与环境的种际正义。
  其次,建立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尊重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环境法的立法并不仅仅是立法部门或者环境法执法部门的事情,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它包括决策参与、过程参与、实施参与。社会公众对环境状况的了解与认识是最直接、最真实的,因此保障公众对于环境法立法的参与更有利于促进环境法正义价值的实现。
  (二)确保执法的程序正义
  “正义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环境法亦是如此,环境法的执法行为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同时要求这种“看得见的方式”本身是正义的。对于环境法的执行部门来说,必须不滥用行政权力,保证自身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对于具体行政人员来说,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实现环境法执法行为的程序正义。
  首先,提高环境法执行部门的行政素养。在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其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遵守信息公开原则,接受公众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尊重公众环境建议和表达的权利。同时,环境法执行部门开展环境保护行为应当保持积极的态度,向社会提供真实的环境状况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其次,加强环境法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建设。环境法执法人员作为将抽象的环境法落实到实处的具体个人,其道德品质直接影响到环境法正义价值的实现,因此要求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同时具备公正、廉洁的道德品格。
  (三)树立公民守法的道德正义观
  作为守法主体的个人对环境保护规范的践履,对于环境正义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要求公民应当具备法律规则的基本素养和守法的道德正义观。在环境法视阈下,社会公民应当在理性理解的基础上对于环境法律规则认知熟悉,并最终将这种理性的认识扩展为公共理性,从而真正具备守法的道德品格。这种道德品格应当努力践履法律关于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在环境资源上的权利与义务安排,以及整个人类与自然世界的共生共存关系的规定。在环境法的正义价值中,我们应当摒弃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观,树立广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形成守法的道德感,实现人与生态的整体价值。正义感能够有效地指导个人的环境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将此种正义感进行拓展并建立守法正义的公共理性,追求和实现环境法的正义理念。
  (四)加强国际间环境信息交流与环保合作
  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体人类树立正确的环境正义观,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解决,这是实现国际环境正义的现实要求。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代际公平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这五项原则正是关于气候保护的国际环境正义理念的具体表述,因此将这些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进行体现对于实现我国环境法的正义价值并加强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编号:8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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