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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8-04 08:32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力资源过剩,就业和福利、解雇等各个环节。
  3. 明确就业歧视的严格责任。目前我国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化,因此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这样一来不但对就业歧视现象起不到好的规制作用,反而使得被歧视的求职人员在屡屡碰壁之后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因此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施以严格责任是必要的,,通过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力度,强制用人单位消除就业歧视。在举证责任方面,由于求职者处于劣势地位,很难从实质上对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差别影响的举证方式,只要求职者提供表面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然后由用人单位对就业歧视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证明其不存在就业歧视,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被认定为歧视行为。对于受害者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保护受害者。
  (二)行政保障
  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成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可以在政府部门中设立单独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各地方设立相应的机构并实行垂直领导,该部门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由其全权处理有关就业领域的相关事宜。该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宣传推广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提醒用人单位对于就业歧视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宣传使公众了解就业歧视的危害。第二,监督市场就业歧视行为。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政策进行定期检查,明确行业用人准则,为司法部门判定就业歧视提供相应的依据。第三,受理劳动者的投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接到劳动者投诉,可以对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或者直接代为起诉。第四,审查法律法规,对现行或新制定的有关就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调研审查,涉及违宪条款可以提请全国人大予以撤销。
  (三)司法保障
  笔者认为,在司法上对就业歧视进行保障主要是从诉讼的层面上,由于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对劳动者在法律上予以倾斜保护是必要的。比如诉费的承担上,可以将该诉讼引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内,这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法律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主要是有好的执行机关予以实施保障。就业歧视现象的出现暴露了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缺陷,然而在弥补缺陷的同时也需要强有力的司法部门来捍卫法律的尊严,因此司法保障不仅需要提高公众的反就业歧视意识而且依赖于我国司法机关的保障实施。



本文编号:8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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