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试析罪刑法定之价值基础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3

  论文摘要 罪刑法定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基本价值是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利。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是西方国家反封建的一种法律手段。二十世纪以后,其价值取向发生了转变。本文指出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在于,保障人权与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结合,在法的运行中,做到价值多元化,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所一直追求的目标。

  论文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社会保护 保障人权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一个明文规定的概念,对于它的含义,每个国家的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见解。罪刑法定,顾名思义,就是对罪行的界定以及对其进行的处罚,而如何界定和怎样处罚则是需要法律对其来进行规定。
  日本学者金泽文雄这样阐述罪刑法定原则,他认为如果没有法律提前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有关规定,那么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并且也不需要进行处罚。中山研一教授说:“罪刑法定,其实本质就是要对某种行为进行惩处。但是在该行为发生之前,应当有法律对其界定为犯罪行为并且标明要对其进行的刑罚的种类以及程度。
  我国的学者姜伟也曾在《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本书中提出了罪刑法定的相关概念,他认为,刑法根据罪刑法定来对刑罚权进行控制,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而且也对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犯罪行为实施刑罚。而综合以上所有内外学者对罪刑法定的理解,所谓罪刑法定,其本质就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让各种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达到提醒人们的目的,预防下一次犯罪。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也有着非常丰富的司法价值,在我国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有很多时候并没有对法律树立一个正确的认识,虽然明文规定的法律是我们开展司法活动的前提,但是仍然有个别在处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的时候,仍不得要领。扭曲法律的内涵与本质都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做出的错误行为,这样的行为不利于我们开展司法活动,也不利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但是罪刑法定原则让我们有法可依,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定罪量刑的问题,都能够在明文规定的条文中得以解决,这样对我们开展刑事司法实务有着指导的价值,能够帮助我们树立法律的意识,提高法律的权威,然后圆满完成司法实践,从而实现保障人权与保卫社会的目标。
  罪刑法定的司法价值远不止这些,其对提升司法能力也有很大帮助,而这些都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需要通过完善我们的立法来实现,完善了立法之后,又能使我们的司法提供明确的提示,按照这样明确的提示去完成工作,这对我国的刑事司法的水平同样有着提高的作用。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价值还体现在司法解释中,根据罪刑法定,司法解释会变得更加的完善,刑法条文有时候经常会出现因为范围太广,不能包含所有的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就很必要,它可以让司法权得到更好的执行。他代表了法律的精神,所以罪刑法定可以避免在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出现不合理的解释,这也是罪刑法定需要做的事。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一般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于启蒙时期,它呼吁对理性的呼唤,对人权的保卫,人权是什么,人权就意味着自由,意味着生存,在刑罚擅断的年代,人们没有主动权,也没有人格权,通常统治者的权威高于一切,这种权威使得一些罪行和刑法完全是统治者施加给人民的枷锁,定罪和量刑没有一个主要的标准,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就会触犯法律,所以基于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要在犯罪行为实施以前就预先明文规定犯罪的内容以及哪一些犯罪的行为是需要受到惩罚的,而立法者拥有这一种权利,以来确定哪一些行为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从传统观点来看,罪刑法定原则最初的价值表现是它使得犯罪以后受到法律惩罚有了确定性,这种规定是公开的,明确的,它强化了威慑的力量,是一种公开的透明的规则,既保护人民的自由的权利,同时又能惩罚犯罪,在某一点上来说,避免了对刑法的无理滥用,这便是在传统思想里面,罪刑法定原则究其根本,其本质的目标就是对人权的保障。强调的是一种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明确性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挡箭牌,那么是不是有了法律的明确性,公民的人权就能从根本上完全的得到保护呢?其实并不见得,因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只是体现了对法律内在价值的一种追求,也是法律应该有的必然追求,这只是在法律自身里的,但是法律很有可能作为统治者的一种武器。如果这样明确的法条与法律最初制定的目的相违背的话,那么这些明确的法律规范最终也将沦为统治者、主权者的一种工具,这些法律规范有可能是机械性的规定,代表着绝对的权威,一旦触犯这种权威,也许处罚会更加的残暴,那么这样的法条规定,也只是在维护统治者的专制权威而已,成为了不折不扣的恶法,这样的结果是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相违背的,不仅人权得不到保障,社会也得不到维护。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不能处罚明文规定之外的犯罪行为,但是在专制国家,法律只是专制统治着意志的体现,并不能真正的做到保障公民的自由的权利,这样的条文只是一种虚设的条文,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真正的价值并不在形式上面的作用,而是对公民的自由权利的真正尊重。
  那么,怎么样才能做到这样的尊重呢,本文认为,罪刑法定最高的价值,就在于它的民主性内核,它是合理的,是合情的,“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这表示,如果犯罪行为没有明文规定,是不能接受刑罚的。虽然这种要求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自由,因为在专制国家,这样的法条可以被任意的改变,专制国家可以任意采用刑法规制的手段来惩罚特定的行为,并把这样的惩罚行为解释成合法,不能去惩罚法律条文中没有的犯罪行为,这是对司法部门行使司法权的制约。这在专制国家,依然是不能起任何实质的作用,如同虚设。
  既然是这样,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可能不是人们追求的价值的最终点,在刑法中的作用也只是一个规范的作用,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可见这并不是它的根本性价值。那么,是什么在保护公民自由权利上面起了作用呢?本文认为,这是由于罪刑法定本身具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我们强调一个明确的制定法是高于一切权威的,如果刑法成为了“恶法”,那么罪刑法定原则也只是一个工具,供专制政府适用的工具,没有任何的价值。只有强调这种合理性和民主性,才能够做到真正的保障人民的权利。

  三、罪刑法定主义价值的新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有着丰富的价值与内涵,如果单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的角度来看,其最大的价值就是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和对人权的保障。然而,早期的罪刑法定最主要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权,保障人的自由,在价值存在上,并非各种价值目标的结合。时代在不断变化,当个人本位不断向社会本位靠近,法律也开始受到影响,开始产生社会化运动。例如,美国法学家庞德就曾批判,十九世纪倡导个人自由,但那种自由只是一种观念,一个口号,并不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所具有的社会利益。在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中,注重的是社会秩序,通过社会规范最终获得最大的社会利益。社会本位价值观的确定,对罪刑法定是一种严重的威胁,因为罪刑法定的价值观是基于个人本位。在这样的形势下,形式实证学派也开始萌芽并发展,它基于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衍生出社会防卫论。
  例如,菲利就根据社会本位提出社会责任论,与形式古典学派提倡的个人责任论相对立,在他看来,如果要对犯罪人实施处罚,除了需要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的因素外,最主要的是需要考察诱发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各方面的条件,,要从社会中去寻找犯罪的动机,这样对犯罪人的处罚责任就落到了社会的身上,由社会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然后回归社会。他们的根本观点是为了让犯罪人最终回到社会,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运行,罪刑法定主义的终极价值则是应该体现在对社会的保护上。如此一来,新的问题就出现了。罪刑法定主义是能够顺应时代潮流继续发展,还是需要退出历史舞台?如果要继续存在,那么其是否可以和社会保护功能共存。
  本文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一种刑事法治原则,它所表述的内容和意义绝不是单一形态存在。它的意义是深远的,价值是丰富的,它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但同时也可以对社会进行保护。如上文所述,罪刑法定原则开始出现的时候就是建立在个人价值上,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由于人是身处社会当中,因此必然具有社会属性。根据马克思提出的观点,个人自由需要从现实的社会出发,通过个人在社会中所建立的种种关系才能科学地划定人的自由。这从根本上说明,人们对于自由和秩序,对于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有了很好的结合,这是罪刑法定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从来都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值得重视的命题,它是富有动态性、开放性以及鲜活性的话题,有着丰富的实验经验,能够把刑法在国家及社会上的保障功能用更加完备的形式呈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从而去影响和改变人们现在的生活。罪刑法定原则体现出来的多元化价值正是其发展方向。



本文编号:8406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406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647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