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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藏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3

  论文摘要 本文指出西藏等少数民族聚集的偏远地区,习惯法回潮的趋势引起法律人的再度关注。“赔命价”作为西藏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典型代表,其产生、发展、社会功能及对国家法的调试都不可小觑,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透彻的研究必能为少数民族地区法治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论文关键词 西藏 少数民族 习惯法 赔命价

  我国自古就是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即使改革开放的春风早已使中国走上“复兴之路”,但是碍于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很多少数民族自身的习惯法依然被保留或者部分保留下来,特别是像西藏这样的偏远地区,这种表现更加突出,本文即从西藏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存在的现实情况出发,探究其在当下社会中的存在。

  一、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

  (一)习惯法
  从法的起源上看,习惯法是习惯到法律的过渡形态。它是一种行为规范,却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它具有强制性却又既非单纯的道德准则或法律,通常介于二者之间的却被大家普遍遵守。从习惯法的形成上来看,不体现阶级的意志而体现某一利益集团(部落或者氏族)共同意志,它不经由国家制定也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仅仅依靠该利益集团全体成员在共同的劳动和自然生活中自然形成。而在习惯法的运行过程中,首先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其次由社会舆论与部族首领的权威来保障实施。而且习惯法的适用范围也非常有限,如若非同一氏族、同一血缘、同一地区通常会排除适用。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
  1.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及特征:
  毫无疑问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是我国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的权威而俗成(自然形成)或约定的,主要调整该少数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与通常意义上的习惯法相比,少数民族习惯法更具有民族性、自发性和地域性。少数民族习惯法属于民族文化在社会秩序维护方面的反映,因为受所处地域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等影响,所以不同民族所存在的本民族的习惯法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特征:
  (1)民族性。少数民族习惯法属于民族文化在社会秩序维护方面的反映,因为受所处地域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等影响,所以不同民族所存在的本民族的习惯法也不尽相同。
  (2)自发性。以西藏边远地区依旧存在的藏族习惯法举例,在当前西藏地区的各类社会冲突中,草场资源纠纷一直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经笔者的走访调查发现原因主要是:第一,草场纠纷不仅多发易发,而且在一些地方反复发生,很难彻底根除,具有顽固性;第二,草场纠纷经常演变成为村落之间的群体性武装冲突,造成伤人、死人和巨大财产损失等恶性后果,严重破坏藏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草场纠纷在造成恶性后果后,当地公安和武警部门介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起到缓解事态继续扩大的作用。最终多由当地的头人,或者寺庙中比较有名望的僧人出面沟通协调解决,而这些头人或者僧人是由当地群众自发的推举出来的,这充分说明藏族习惯法中的自发性。
  (3)地域性。藏族人口约四百六十万,分布在西藏、甘肃、青海、云南、四川。而在不同地区的藏族村落,其保留下来的习惯法也有出入。
  2.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功能考量:
  正如苏力所言:“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在自己的生活范围内甚至只受自己信服的行为规范。其在国家法制尚未十分健全的建国初期,一度在调整少数民族关系上发挥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从法的价值和目的角度来看,其具有以下功能:
  (1)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最主要的功能是维护和稳定本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
  (2)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具有民族性,与每一个民族的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阶段、文化水平相关,由此少数民族习惯法较为集中地体现了个少数民族的民族观念,民族精神等,其习惯法的延续对民族文化的继承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二、西藏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典型:“赔命价”

  青藏高原深居内陆,气候恶略,,交通闭塞,自古与外界交流有限,所以藏区的习惯法保存较为完整。解放后,随着民主改革的逐步深入,藏族习惯法已经逐渐淡出人们视野。但随着近些年藏区经济条件的大幅度改善,藏族习惯法中最为典型的“赔命价”却开始回潮。
  (一)赔命价及其起源
  “赔命价”就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凶杀命案以后,受害人家属直接向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家属们索要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而侵害人或者是侵害人的家属也按照受害人的家属要求赔其金钱或者相应的财务作为凶杀案件的补偿,并且就此两方人达成和解的一种地方性制度。在这里“命价”就可以理解为和被害人性命等价的钱财。与“赔命价”性质相当的做法还有“赔血价”,即发生人身伤害案件后,受害者向侵害人提出伤害钱财赔偿。
  早在赞布时期引入印度佛教以藏区本土宗教苯波教之间的冲突和斗争直至融合孕育生成藏传佛教的过程,也正是藏区“赔命价”习惯法萌芽,形成,确立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许多年来的断续适用和曲折的历程,既有文化进化的因素更有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定所使然,是发现了赞布王权和苯波教冲突和斗争是直接导致自吐蕃藏区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生重大变迁的主要原因,而藏区“赔命价”习惯法是引领这场千年斗争史中的标志性法律符号。藏区“赔命价”揭示和反映了藏区社会法律的初始状态下社会的分层和等级制度,说明该习惯法是藏区社会控制和秩序形成的重要的制度性建构。


  (二)“赔命价”存在的历史原因
  在古代藏区发生社会纠纷、命案“赔命价”的产生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古代藏区物质匮乏,人们生活非常艰难,物质在当时就像人的生命一样贵重。同时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实现并且推进了“赔命价”的可能性。
  2.当时的人们对自身价值的意识处在一个很低的层次,古代藏区的人们认为人和物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
  3.“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混乱,不但造成了物质的极度浪费,同时也加深了人与人之间的仇恨。
  4.随着社会的发展,统治阶级需要寻找一种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命案纠纷,并且以此来稳定社会秩序。 毫无疑问,藏区“赔命价”的形成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它无论在何时,客观上都与藏区的自然环境或者说当地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相关,在主观上“赔命价”也适应了当地藏民族群众的心理因素,并且不排除传统的宗教、甚至封建的等级制度在此所造成的影响。

  三、藏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长期以来,由于部分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习惯法与国家法似乎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往往以前者为首选,在此不妨通过一个“赔命价”案例进行了解: 2002年的一天,扎西和尼玛因为言语不和演变成肢体冲突。扎西拿出刀子将尼玛连刺数刀,致使尼玛流血过多不治身亡。扎西和尼玛并未将此事告知司法机关,而是请当地一位地位较高,颇受敬仰的头人调节。经调解,头人让扎西家赔偿尼玛家50头羊,15头牦牛,以作命价。但不久后,尼玛家较有文化的亲戚游说他们要报案,起诉他们。结果事情传到当地司法机关,遂介入此案,立即逮捕了扎西。经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民事赔偿2万。在这个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说是尽职尽责。虽然案件已经因为民间调解而结束,但司法机关依然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权力,履行其职责,而司法机关也并无任何实体和程序上的瑕疵。由于国家司法权力的存在,凶手又被“绳之以法(国家法)”并判刑,他和她的家人无奈遭受了“二次司法”的严厉制裁,这是多元法律体制带给当事人最大的不公。
  而事实上,即便扎西投案自首,被害人尼玛的家属可能也不会就此罢休,甚至会在司法裁判之后,另行索要“赔命价”。这两种情况都可以说明,由于当地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并存而导致“二次司法”此类不公平的现象。即便犯罪人在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之后,并不代表着就此结束,还要接受来自当地部落习惯法的二次“评价”这对于犯罪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不人道的,对犯罪人及家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有害的。
  国家法强调的是在其空间效力上适用于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国家现行运行的制度下,全体公民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统一约束,司法机关强调法制统一。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经表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的重大决心,但是建设法治中国却必须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法治共识。凝聚法治共识,就必须深刻认识到国家法是治国之重器。加强公众的法治观念,让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国家法的权威则凸显出其必要性。从这个角度来讲,以“赔命价“为代表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弱化国家法的作用与效力。从现实来讲,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遇到刑事案件中将会寻求当地民族习惯法的帮助,而不是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国家公法。

  四、藏民族习惯法对国家制定法的调试

  藏区的现实社会中同时存在有两种运行机制:一是法理机制,二是习惯机制,两种规范机制的功能是相互交叉,共同协同作用的。在藏区,实施国家法也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比如在较为偏远的山区,当发生刑事案件时,被害人光报案就最少需要三四天的时间。即使公安机关迅速赶往犯罪发生地,那时犯罪人早就跑掉了。并且这样的案件在广大的藏族屡见不鲜,此状明显增加了司法成本,也不见得会有什么现实效果。相比较而言,私力救济在习惯法的帮助下却能使受害方及时得到补偿,在此种情况下就显示出习惯法的存在的合理性与现实价值。但是,笔者认为藏区部落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契合程度是可以通过实际的行动而加强的,提高藏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这种方式虽然收效慢但是却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当民众深刻地意识到国家法能够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选择国家法的情形才会随之逐渐增多。

  五、结语

  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社会法治观念的逐步深入人心,西藏各地区的人民群众,特别是占西藏人口总数最多,分布面积最广的藏族同伴们,会逐渐认识到少数民族习惯法存在的各种弊端,并逐渐自觉依靠法律程序解决冲突,国家制定的法律会成为解决冲突的主要途径。与此同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与先进法治进程内存在诸多冲突。事实证明,逐步摒弃少数民族习惯法,并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才是最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保障。



本文编号:8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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