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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的侦查协作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4

  论文摘要 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的侦查协作是打击跨境、跨区域犯罪司法协作研究的重要课题。实践证明,加强侦查协作对于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展与蔓延,提高侦查机关、部门整体形象和战斗力具有深远的意义。所以,建立跨境侦查协作机制十分有必要。本文认为当前侦查协作存在不少的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构筑打击跨境、跨区域犯罪的协作机制。

  论文关键词 跨境犯罪 侦查协作 公安机关

  随着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区域经济迅速发展、过境人员与物资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犯罪的空间范围,现代化的犯罪更容易跨越区域界限,进而呈现出内外合流、有组织犯罪、反侦查能力强等复杂多样的特点。
  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内地公安司法机关将不能回避地、经常性地需要来自港澳特区司法机关的侦查协作。在当前形势下,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侦查协作机制应当如何建设,协作方式如何改进,协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这是内地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提起重视、认真研究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侦查协作概述

  (一)概念
  内地与港澳特区犯罪案件侦查协作,是指内地地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就已经发生刑事案件或未发生的重大预谋性犯罪案件,运用司法手段追诉跨境犯罪行为,依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联合组织力量,建立情报互通机制,联合行动,运用各种刑事技术手段和侦查措施打击犯罪,充分发挥双方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便利的司法行为。
  (二)主体
  1.公安机关(警察机关):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刑事警务正式合作开始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港澳回归之前,国际刑警在内地与港澳之间协作发挥了巨大作用。港澳回归后,侦查协作主要通过双方警务合作进行联系。随着区际经济联系不断密切,目前,内地与港澳的合作内容大大扩展,情报信息的交流、相互调取证据、境外追缉、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沟通、联合指挥侦办重点犯罪等广泛领域均有所涉及,合作更加深入。
  2.检察机关:内地与港澳地区在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的个案协查合作开始较早,发展很快,但展开侦查协作时也存在一定的地域上的局限性。广东地区的检察机关依托自身地理优势,加上政策照顾,可以和港澳廉政机关直接展开侦查协作,内地其他的省级、市级检察机关与港澳廉政机关的侦查协作往往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或者在广东省检察院的调查人员的协助下调取证据,跨境追缉。双方目前的协作内容较为集中,体现在主要联合力量打击走私偷渡、互联网诈骗等经济犯罪。
  (三)侦查协作的原则
  1.“一国两制”原则:“一国两制”原则,是我国处理港澳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内地与港澳不同法域开展刑事司法协作的基本依据,具有基础性、方向性,全局性的重要意义。在处理内地与港澳特区侦查协作时,应当坚持“一国两制”的首要原则,将之作为主要的指导思想。
  2.简便高效原则:侦查工作必须坚持采取常备不懈、快速反应、以快制快的策略,这种特性决定侦查协作合作必须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并付诸实施,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突破案件,才能准确打击跨境犯罪分子,切实有效地控制刑事发案率,以获取控制犯罪的最佳社会效果。
  3.协商互惠原则:内地与港澳的侦查协作活动是一种双向的互助行为。必须在相互尊重对方的平等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沟通,在平等独立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刑事司法协助,尽量满足请求者的需求,积极提供帮助。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双方受益的协作局面,保障协作机制的长久性与稳定性。

  二、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侦查协作现状及困境

  (一)协作机制
  1.定期通报:在内地与港澳之间,为维护日常管理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双方可以建立定期情报交流机制,进行情报信息定期的通报,以便管理和控制,同时促进情报交流质量的提高。
  2.工作“会诊”:在侦查中,遇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在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内地侦查机关可以邀请港澳特区办理案件经验丰富或是在案件涉及的某方面有深入研究的侦查指挥人员前来协助侦办案件,解决疑难,围绕案件事实、调查获取证据和下一阶段如何侦查等方面进行工作研究。
  3.对口合作:内地、香港和澳门三地警方各归口联络部门,根据业务范围,进行相关业务联络。对口合作时情报信息的重要来源,为三地的情报交流提供了迅速、方便、快捷的直接渠道,保证了情报交流的及时性、有效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4.合作办案:这是一种新类型的协作机制,主要为了解决近年来日益严重的跨境涉黑、走私、贩毒、绑架、利用互联网诈骗等犯罪活动而开创的协作机制。内地与港澳实现合作办案,能够及时获取、传递和研判犯罪情报信息,有利于集中警力资源,实现精确打击,提高双方的侦查效率与效益。
  5.联合侦查:这是指内地与港澳的侦查机关对于犯罪活动成员构成复杂、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涉及面广的重大跨境刑事案件,集中各方力量,联合进行侦查的一种协作形式。针对犯罪向群体蔓延、跨区域作案的特点,联合侦查有利于统一指挥,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办案效率。
  6.跨境追缉:跨境追缉就是在港澳有关警察机关的协助下,对潜逃到境外的犯罪分子继续越境缉捕的一项侦查措施。有利于打破国边境界限的限制,有效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侦查协作中的困境
  1.侦查物质保障不力:侦查中的物质保障是侦破刑事案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内地与港澳的侦查协作中,侦查协作的物质保障不力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协作工作的展开往往还会涉及到交通车旅费用、人员接待等一系列费用问题,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协查机关与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侦查协作的难度。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发达地区或沿海地区,侦查办案资金比较充裕,有足够的办案经费外,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由于资金紧张,办案经费普遍不足,侦查协作物质保障跟不上侦查协作工作的需求,严重影响了侦查的效益。
  2.协作效率低:迅速及时是我国侦查实践中展开侦查工作的重要方针,在及时侦破案件,打击犯罪方面有重大意义。迅速及时是侦查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综观当下的侦查协作模式,自身管理模式问题十分突出,其主要表现就是及时性差、程序复杂,使得协作效率相当低。
  3.侦查资源利用性差: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必须科学化的利用侦查资源,才能实现的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成功率。在现行侦查协作的管理模式下,大量的侦查信息和情报使用存在局限性,常常都只是为了本地区及部门的侦查工作服务,没有实现与发挥这些信息与情报等侦查资源的最大价值,从而导致各类侦查资源利用的范围大大减小,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4.缺少良好的监督制度:任何机制的运行都离不开明确的、良好的监督体系。然而,在现行侦查的管理模式下,侦查协作没有配备一个具体而明确的监督制度,请求部门不知道向哪个机关投诉,无处投诉,而针对一些协作不配合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更不用说如何进一步追究责任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侦查协作活动由于缺乏良好的监督机制与程序上的保障,导致协作仅仅是停于表面,在内地与港澳之间进一步的构建深入而广泛的侦查协作机制仍需各方共同努力。
  5.侦查管理制度不完善:现行侦查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与局限性是导致目前内地与港澳侦查协作工作开展不利、侦查协作水平不高的一个关键原因。评价侦查工作的标准或方法过于死板、申请协作程序过于复杂等问题都为港澳特区的侦查协作带来巨大的副作用。并且,侦查协作意识不高,也是导致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构建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侦查协作模式的设想

  (一)提高认识,改变观念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素质主要为解决提高侦查协作水平的主体问题。由于公安队伍十分庞大,队伍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非专业出身的,侦查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加强公安队伍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对于区际侦查协作这样一个结合理论性与实践性的侦查活动,只有提高认识水平,改变观念,才能充分保障侦查协作的各项措施,实现侦查协作的工作目标。
  (二)提高物质保障水平
  侦查活动中的物质保障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率,是实现侦查工作的物质保障。在侦查协作中,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设立专款专用,实现侦查协作的专门化,提高物质保障水平。根据侦查协作的实际情况,间有限的物力、财力充分运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实现侦查协作的效益。
  (三)增强侦查协作的科技含量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是进一步打击和控制跨境、跨区域犯罪的坚实保障。在内地与港澳的侦查协作中,要积极推进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我国坚持贯彻落实“科技强警”战略,意味着需要增强侦查协作科技含量,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和发展。
  (四)建立并完善情报通报制度
  为了方便日常管理的需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内地与港澳之间建立情报互通机制,维系有关犯罪与日常管理情报与信息的沟通交流,根据侦查协作的需要,结合地理因素,设置情报对口联络点,实现情报信息资料共享和网上追逃,网上协查等,进一步在控制与预防犯罪中占据有利地位。
  (五)建立定期的考察、教育培训制度
  随着跨境犯罪的不断发展,必须坚持侦查协作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在现有的侦查协作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建立定期的考察、教育培训制度,互派代表相互学习交流,积极吸取借鉴区际协作、国际合作的丰富经验,进一步增进彼此交流,取长补短,将我国内地的实际情况与港澳、甚至他国优秀模式相结合,树立国际目光,创建出有中国特色的侦查协作机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新时期跨境犯罪呈现的突发性、跨国性、复杂性的发展趋势,导致当下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使侦查处于较大的被动性,不利于侦破跨境严重犯罪案件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基于目前侦查管理模式的局限性,内地与港澳特区之间的侦查协作的各项活动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随着不断的对我国的跨境侦查协作机制进行研究与创新,内地与港澳的侦查协作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因此在时代变化之中保持与时俱进,我们必须积极地推进协作机制。



本文编号:8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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