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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调研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5

  论文摘要 本文指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是相互依托、彼此推动的。环境质量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影响至关重要,但随着经济迅速的发展和人类日益膨胀的欲望,人类常有意无意地忽略环境保护问题。然而,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友好的环境形势,保护环境刻不容缓,我们应该兼顾环境与经济,共同发展。

  论文关键词 经济发展 环境保护 行政问责制

  日前,有报道称在举国均关注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之时,仍有部分企业依旧向沙漠直接排污。企业之所以冒如此大的风险顶风作案,终归是利益的驱使。这也说明了对于违法排污企业,政府的监管措施有诸多不足。本文将以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为例探讨政府行政问责制对环境保护的意义。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完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增强政府责任,推进环保事业的进程,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

  一、行政问责制相关理论的概述

  (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公务人员承担的各种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
  政府环境责任的问责主体指的是当政府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不正当履行环境职责时由“谁”来问责。问责的主体包括两方面,即行政系统外部的异体问责与内部的同体问责。异体问责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公共媒体等,同体问责包括人民政府,行政法治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行政审计部门等。
  政府环境责任的问责对象指的是当政府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不正当履行环境职责时向“谁”来追责。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对象既有当地政府,也包括相关的行政公务人员。一般来说,被问责的公务人员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元首、环保部门的相关领导及具有特定环保职责的其他部门的领导。
  (二)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责任形式
  政府责任的问责形式是指问责对象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问责对象不同,责任承担的形式也不同。
  一般来讲,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销违法、纠正不当、停止侵害、履行职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利益、恢复原状、赔礼道歉、通报批评、进行行政赔偿及司法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实例分析——以阿拉善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为例

  (一)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简介
  2014年9月,据相关媒体报道称,腾格里工业园区中有众多化工企业将污染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腾格里沙漠腹地。据调查,其中荣华工贸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在环保设施还没有完全建成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调试生产,私设暗管向沙漠排放生产废水。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6日,平均日排放生产废水971吨,累计排放271654吨,其中187939吨用于荣华工贸公司投资建成的荣生沙漠公路两侧树木绿化灌溉,83715吨通过铺设的暗管直接排入沙漠腹地。经无人机航拍和GPS定位,确定共有大小不等污水坑塘23处,污染面积达到266亩。
  (二)环境污染状况原因分析
  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一经曝光,举国震惊。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而破坏环境外,更深层的原因是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监督问责机制的不健全造成了这一后果。
  1.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小:实际上,这并不是第一次对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曝光。在2010-2014年间,该工业园区污染问题屡遭披露,治理效果却一直不尽人意。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许多当地地方官员秉持着唯GDP优先的论调,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明知当地许多企业为违法破坏环境,却放任不管,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2.政府对企业的审查、监管不严:通过对当地的走访调查,,我们得知,荣华公司向沙漠排污的行为,就发生在甘肃环保大检查期间。当地政府居然让企业提出的蒸发排污方式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可想而知,之前的审批、环评也仅仅是例行公事。据周围的村民反映,当地环保局很少进行监察活动,即使是去巡查也多是敷衍了事,对违规者处罚更是少之又少。
  政府对企业的初期审查不严、后期监管不力。政府失职,显而易见。
  3.异体问责有效性的缺失:行政问责包含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两方面,在实践中,我国一向以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的内部问责为主,这就使问责的主体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问责的不公平性。而异体问责制度的不完善,使公民空有问责的“权利”,却没有问责的实际能力。对于工业园排污的问题,曾有牧民向环保部门举报,但当地的许多官员在收到举报后不仅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与处理,还企图隐瞒众企业的违法行为,带媒体去过排污点的牧民也是屡屡被地方政府调查,导致当地人人都知道排污点,却没有人敢举报。
  4.问责的对象少、形式单一: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但即使是新出台的环保法对于追责的范围也往往限于环保部门的官员,很少有对地方政府领导问责的。且对于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仍然是处以党纪处分或是引咎辞职,并未给予更严厉的处罚。过轻的政府责任很难达到问责的真正目的。


  5.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滞后:在举国上下均为工业园排污事件哗然时,该区的环保安监局长在接受采访时却依然在用“人格担保”,极力否沙漠排污现象的存在。当登陆阿拉善盟环保局的官方网站时,我们看到许多重要信息仅有一个框架,却没有细则,且更新非常迟缓。而环当地保局的官方微博更是没有发布过任何一条信息。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程度着实滞后,以至于公众完全不能从官方的角度了解日常环境动态,参与环境保护。

  三、完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一)完善环境行政法规,提高政府自身素质
  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是导致环境问题久治不愈的重要原因。新环保法的出台使我国环境法律日益完善,这也就要求着急需与之配套的环境行政法规填补行政方面的漏洞,使想要违法的官员无隙可寻。许多政府官员为了自身政绩,秉持着放任破坏环境,优先经济发展的理论,这就要求政府官员应该提升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能,将重视环境保护的思想深入脑海。
  (二)加大异体问责的力度
  我国采用的问责主体主要是同体问责,但众所周知,异体问责在领域内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沙漠排污事件就是由牧民首次发现,又经媒体首度曝光从而大白于天下。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在“阳光下”履行职能,所以强化公众与新闻媒体等的异体问责势在必行。
  (三)明确行政问责的对象
  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对象,除了当地的环保部门外,各级政府与具有特定环保职责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该成为问责的对象。只有明确问责的对象,才能全面落实责任,避免某些官员规避责任。
  (四)加大政府环境问责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对于违法官员的处罚方式除了党纪处分,最严厉的也就是引咎辞职了。若想从源头处遏制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除了提高自身素质外,还应增加处罚方式,加重处罚力度。例如增设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让官员了解到若违法乱纪,必有重刑相依。
  (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主动或被动地将其掌握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所谓主动地公开信息是指政府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如我国的《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等),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如果政府信息对人民过分保密,就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违背;同时人们不能知晓政府信息,就不能很好地监督政府,就不能有效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
  在现今全民网络的时代,新浪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用户与日俱增。政府除了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外,还可以通过发布微博或微信的方式向公民传达信息,方便与群众交流。尤其是如今的微信推出了定向发布信息的业务,只需缴纳一定的费用,便可以向特定区域内的用户发布信息,这些功能不仅能提高政府公开信息的效率,还便于公民与政府更好的进行交流。

  四、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却是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近年来,全国频频被曝出此类事件,加重了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担忧。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其实是我国许多地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一个缩影。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日益剧烈的矛盾中,保护环境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政府作为推动环境建设的主导力量,更是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政府应该增强队伍素质,完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做到防与治相结合,全面建设环境法治,做到持续发展,科学发展。



本文编号:8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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