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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贪侦查中的线人机制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2

  论文摘要 近两年来,无论是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星涉毒案件,还是路边猜瓜子诈骗的治安警情,因“朝阳群众”举报而被公安机关破获的刑事案件不胜枚举,大量实践表明,侦查“线人”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起到了发现犯罪、辅助破案的关键性作用。如何将“线人”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目前还存在诸多困难。本文将以一般刑事案件为参照,解析反贪“线人”概念,阐释当前运用困境,探索侦查“线人”制度构建。

  论文关键词 反贪 线人 侦查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智能化、同盟化、隐蔽化特点,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日益增强,被动的受理举报、移送线索已难以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检察机关亟需丰富侦查手段,以适应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发现犯罪、辅助破案的有力“武器”,侦查“线人”制度对于侦破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在个别地区,检察机关已经成功运用“线人”破获一些大案、要案。然而,由于我国尚无“线人”制度,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目前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一、 正确定位反贪“线人”

  (一)反贪“线人”的概念
  “线人”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英文翻译为“Informer”,即通过提供情报信息来获取利益的人。《布莱克法律词典》从外延上将“线人”定义为:“如果某人怀疑他人实施了违反实体法的行为,并且向执法机构提出了指控,这个人就是线人;如果某人秘密的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了违法犯罪的信息,这个不公开身份的人就是线人。”即通常意义上的举报人和情报员。目前,我国法律对“线人”尚无明确定义。笔者认为,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应将“线人”定义为“分布于社会各领域,与侦查机关合作,搜集情报、发现犯罪,并因提供情报价值而获取相应报酬的人”。
  (二)反贪“线人”的特征
  1.反贪“线人”具有专业性。线人通常是熟悉自身领域、具备行业专业资质的人,比如财务领域的会计、建筑领域的建筑师、企业的经济师等等,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相比于行业外人员,具有准确性高、可信性强的特点,有助于引导侦查方向。
  2.反贪“线人”具有隐蔽性。隐蔽性是“线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线人”的关键,通常对“线人”的选定以及“线人”的情报工作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对其实行单线联系,“线人”之间对相互身份并不知情。
  3.反贪“线人”具有证明性。“线人”可以是职务犯罪的胁从犯,也可以是从犯,甚至是主犯,能否成为“线人”关键不在于“线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从属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在揭发、检举过程中能否证明他人的犯罪事实。
  (三)反贪“线人”的分类
  职务犯罪案件的线人,根据合作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固定式情报员,也就是“特工”、“卧底”之类的专业“线人”,其实际上属于检察机关安插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情报人员,本质上属于检察人员,与侦查机关存在隶属关系。第二类是半固定式情报员,此类人员与侦查机关属于合作关系,其有自身职业,属于聘任制情报员,但目前尚未建立起相应机制。第三类是临时情报员,临时情报人员即通常意义上的举报人,这部分人不受隶属关系、契约关系的制约,提供情报具有随意性,但是从实践上看,此类人员占传统侦查线索来源的绝对多数。

  二、运用反贪“线人”的法律困境

  (一)反贪“线人”是否具有刑事豁免权
  “线人”通常是职务犯罪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者,其自身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属于英美法系所提出的“污点证人”。对于“污点证人”,我国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也存在“边缘法律”可以利用,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份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由于没有“刑事豁免权”的相关规定,“线人”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合作也仅仅处于松散状态,并未建立起规范、统一的情报网络。
  (二)反贪“线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反贪“线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无论其本身是否涉嫌犯罪,其所提供的证言均应作为证据使用。但鉴于固定式“线人”可能具有侦查人员身份,存在“钓鱼执法”的现实风险性,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由此可见,“线人”的证言可能由于在侦查中采用手段不当,从而导致证言被依法排除。尤其是作为关键性证据的“线人”证言,一旦被排除,将引发整个案件的连锁反应,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对于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将是沉重打击。
  (三)“线人”是否应出庭作证
  我国《刑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线人”作为秘密存在的情报人员,一旦出庭作证即暴露身份,从而失去“线人”属性。对此,我国《刑诉法》第62条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不公开真是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以及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等措施。但并不包含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即无法保障“线人”的隐蔽属性,甚至造成“线人”人身危险,不利于建立侦查机关与“线人”的信任关系。

  三、 我国反贪“线人”制度的构建

  (一) 反贪“线人”制度的必要性
  现如今贿赂犯罪的主体知识、身份层次高,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反侦查能力强。尤其是近些年来,群体性职务犯罪案件频发。面对复杂的“攻守同盟”,仅仅依靠内容空洞的报案控告以及自行侦查发现的传统手段,已难以获取实质性情况,从而突破案件。一些检察机关逐步开始重视“线人”作用,并为之建立起一套“线人”管理机制,从内部瓦解,成功破获多起大、要案,反贪“线人”作为法律上的“边缘人”在实践中的作用已初见成效。然而,“顶层”机制的缺失,致使各侦查部门各自为政,尚无统一的规范机制,并未充分发挥“线人”的真正作用,亟需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反贪“线人”管理体制。
  (二)反贪“线人”权力和义务的设定
  法律应该明确设定“线人”的权力和义务。“线人”除了拥有劳动报酬权、工伤医疗权、以及人身安全受保护权等内容,还应具有“刑事豁免权”。如果“线人”为取得犯罪嫌疑人信任,获得情报信息,从而做出“轻微”犯罪行为,应根据情报线索价值,从而适用“刑事豁免权”。因为“线人”本身与司法机关存在隶属或者契约关系,“线人”搜索情报的行为,已得到侦查机关授权,具有协助侦查人员从事公务的属性,因而免除“线人”刑事处罚符合契约精神。此外,作为“线人”还应履行不得诱惑犯罪、保护工作秘密以及适时出庭作证的义务。
  (三)反贪“线人”的管理
  1.建立反贪“线人”的选聘制度。选聘反贪“线人”的范围应具有广泛性,对“线人”的年龄结构、职级层次、文化水平、品德修养、工作性质等方面应有明确规定,,在审批时应着重了解“线人”的社会评价。
  2.建立反贪“线人”的联系制度。实现联系、侦查、档案相分离。由联系员负责联系“线人”,但除了联系方式,其对线人信息并不知情;侦查人员并不直接接触“线人”;档案员仅负责保管“线人”信息安全,无检察长批示不得接触信息内容。
  3.建立反贪“线人”的保障制度。一是设立专项资金,从物质上,保障“线人”在提供情报的同时能够获得等价的劳动报酬;二是建立秘密档案,对“线人”的人身和亲属的信息进行保密,保障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本文编号:8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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