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完善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5
论文摘要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体现的更为明显。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一系列的规范,但仍然存在立法相对滞后,执行力不高,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必须加快完善相关制度,这也是推动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建设的重要途径。
论文关键词 信息公开 法律制度 知情权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瑞典,当时的国王卡尔十二世去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议会权利得以扩大,瑞典进入了“自由时代”,并在1766年通过了《出版自由法》,这是世界首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至20世纪中叶,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和普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陆续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工作,例如美国1966年实施的《信息自由法》、日本1999年《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等近百部法律,这一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已普遍推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
通常提到信息我们会想到消息、资料等,而政府信息是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管理、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公众知晓、了解社会状况的一些重要的依据,而我们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的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公民了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获得信息资源的重要手段,对国家、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1.政府信息公开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权利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也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形式。其中知情权又是我们行使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如何知情,必须通过相应的途径和渠道,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最重要的方式,有助于公民知道、了解情况,参与国家管理和建设。
2.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提高政府公信力。 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既可以使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课可以互通有无,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和连续;又可以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公众更好的知晓和理解政府行为,接受行政行为后果,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发生,提高行政效率。特别在处理一些重大突发事件时,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也有利于危机事件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有力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四川的抗震救灾就是很好的例子。
3.有利于促进反腐倡廉和依法行政。政府管理这大量的信息资源,同时也通过制定决策,实施行政行为来进行行政管理,产生制造大量信息。而行政权力的运行又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强制性,这就容易造成公共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信息社会中就给腐败创造了温床,因此建立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设透明政府,从制度上保证了政府行为的公开与透明,例如三公经费的公开等举措,都能有效的进行制度反腐,这样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权力腐败,减少权力寻租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4.有利于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比如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比如,了解金融政策,可以理性理财;知道交通管制路线,就可以选择其他路线上班。这些信息都是需要政府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公民对政府信息充分知情,才能更好地安排生活和工作。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颁布实施,是信息公开立法领域里最重要的行政法规,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实施中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思想观念和主体意识方面的障碍
受我国历史和传统行政理念和模式影响,个别行政机关或者领导潜意识存在着思想障碍,不愿意或者不想公开政府信息,认为只要下行政命令,公众按之执行即可,无需知道依据理由,内心里不想使权力受到制约,担心影响政绩和地方形象,甚至影响乌纱帽。所以,为了尽可能减少“行政麻烦”能遮掩的就遮掩,争取所谓的舆论主动权和控制权,这些都是淡漠公民民主权利的体现。究其原因,既是受封建官僚思想影响,,个别部门法律意识淡薄体现,往往还伴随着工作存有瑕疵或者也包括社会大环境的制约。在这种模式下,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存在着新旧思想观念矛盾的斗争。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从200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我国开始涉及信息公开立法,通过十多年的努力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10余部,数量较少。其中,2007年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疑是我们在这一领域的最重要行政法规。虽然取得了进步,但问题依然突出:一是规定的内容上比较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例如《条例》中对信息的界定还不够清晰,会议记录、领导批示符不符合公开的条件,到底什么样的信息会危害社会稳定,社会稳定弹性较大。对于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界定也是仁者见仁。因此,此类信息公开尺度如何把握是个难题。再比如,虽然规定了相关主体的公开义务,但应该如何公开,什么时间,以什么样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很多没有细化的规定,导致信息公开有效执行体制的乏力。另一个方面,《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也缺失很多。
(三)信息公开质量不高
从具体的执行层面来看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远达不到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较多。政府机关应该主动及时发布的不按要求执行,消息滞后、不严谨。公众需要的信息申请进行公开的不按照法定期限给予回复,内容不准确,不按要求答复等。
2.信息公开的渠道不畅通。政务网站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网站常年没有人维护,发布的信息陈旧,意见和建议无人受理。个别政府机关申请途径过窄,一些申请途径形同虚设, 这些都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便民原则相违背,变相提高了申请公开的门槛。
3.存在无理由拒绝答复情形。一些部门简单敷衍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予理睬或者对拒绝理由不明确说明,笼统的以不在公开范围为由不予提供信息,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四)监督机制失衡
没有有效的监督就没有有效的落实,由于相关法规没有就信息公开问责制度做出明确、具体、有效的规定,导致公开不公开一个样,不公开也不追责。比如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不健全,考核评估多由考核个体内部进行,没有外部监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致使很多的部门甚至是领导干部,不把信息公开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去考量,信息公开也是搞形式化,走过场,应付检查,往往形成恶性循环,使得信息公开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有了基本的依据。但是,民主法治建设并非是一蹴而就的,是逐渐完善的过程,对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信息公开立法相对是比较滞后的,首先,《条例》上升到法律是必然的过程,《信息公开法》的法律位阶较行政法规要高,更有权威性,法律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更广,与其他法律协调也更为容易。其次,立法时应该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例如条例中规定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但是我们发现,大部分年度报告的公开内容仍然是粗线条的,表述内容都很笼统、原则化,怎么能让报告更规范具体,就要做出相关的细致要求,甚至出台范本。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规,促进政府各部门的相互协调。比如完善《保密法》相关规定,明确什么是涉及国家秘密等。只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证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二)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大众麦克风时代,自媒体时代,任何事实真相借助现代技术和媒体传到千家万户,倒逼公共理念,同时公民民主意识不断提升,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加强,公共服务意识不得不透明和公开,这已经是无法阻挡的社会潮流。所以我们无论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还是工作人员都应该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不能存在抵触情绪和侥幸心理,要积极的改变一些守旧的行政习惯,克服部门和个人利益阻碍。我们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素质、水平和能力,才能应对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我们建设法治、民主、现代化的政府不仅仅是硬件达标,官员的素养、能力以及现代化思想都是全方位检验着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重要指标。
(三)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我们应该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信息公开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获取想了解的信息。首先,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网。今年的政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其中互联网+政务也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对于电子政务网要加强管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定期进行网站的检查。其次,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人员专业素养;加强图书馆、资料阅览室的建设。最后,用创新精神开拓信息公开新渠道。比如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平台,更加灵活的发布信息,利用这类平台的互动性,广征民意,听取群众的声音,为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持,例如上海市政府的上海发布、北京市公安局的平安北京都进行了很好的尝试,效果显着,在政务信息公开上迈出了具有开创意义的一步,紧扣民生不玩花架子,力图打造成新时期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保证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有有效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也要更加的实效性和规范性,科学区分出优劣,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就要对现在的制度进行完善。首先,考核和评议的标准要更细化,责任追究也有更有操作性,有完善的流程,切实能起到监督和激励的作用。其次,提高透明度,要注重异地监督的重要性,将公众的意见也纳入考核内容,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考核的公信力。另外在个案的处理上要有畅通的救济渠道,如果公民的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能够找到便捷的渠道去维权,保护自己的民主权利。
(五)加强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力度
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往往都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面对此类事件时政府的态度,相关的信息公布可以说对政府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有着巨大的影响,处理得当,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我们必须做到以下两点:首先,及时公开,不能有意拖延。重大突发事件面前,政府要第一时间发声,做突发事件的“第一定义者”,这样才能让群众安心,了解事情真实情况。其次,全面公开,勿选择性隐瞒。特别是政府或部门经常是涉事一方,不能选择性、裁剪性的进行公开,发布消息的客观真实性和权威性应该得到保证,政府的公信力才能得到保障,能获得人民群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本文编号:8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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