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6
论文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由计算机和各种电子设备整合而成的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沟通工具。通过网络,大量的电子数据不断地被制造、传递、修改、交换和存储。因此,电子证据的重要地位也日渐凸显,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已经成为了打击网络犯罪的有利武器。文章通过分析电子证据在收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信息技术 电子证据 网络犯罪
互联网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网络犯罪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空间。在这样一个网络高风险的时代中,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进入了一个电子技术证据的时代。当然,也就是在样的国内背景下,电子证据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在2012年成为了法定证据中的一种类型。
一、电子证据收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2013年虽然对电子证据收集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
(一)收集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难确定
近年来,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快速在中国发展壮大起来,网民的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网民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网络犯罪主要就是利用互联网来进行实施,被害的网民们多是在家中、办公或者是其他可以操作互联网犯罪的地方,而犯罪分子进行操作的地点往往和受害人受害地点相隔很远且没有一定的联系,有的甚至是跨省市、跨国家进行的。与此同时,网络犯罪的犯罪现场存在于一个虚拟的世界中,因此没有一个可感知的犯罪现场,和传统的犯罪现场相比,无法获取到一定的犯罪证据,常见的也就是电子证据,而从电子证据中获取犯罪现场也是困难重重。网络犯罪现场的较难确定,给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获取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电子证据取证的法律与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2012年已经将电子证据纳入到法定证据当中,这标志着我国立法上对电子证据的进一步完善与补充。但是对电子证据相关程序的法律规定还不够规范与细化。总体来说,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系列比较突出的问题。整体上,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条款比较零散,并没有形成一定的规范体系。而且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方面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此外,对于电子证据收集的手段和工具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没有按照合法规定来进行操作,就会使得电子证据受到一定的污染,最后不能以合法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电子证据本身又具有无形性、高科技性和脆弱性,如果在收集的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取证,就使得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电子证据取证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
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涉及多种知识和技能的运用,不仅需要具有最基本的侦查知识,还需要有一定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如今我国侦查机关对于基层人员缺乏系统的知识技能的培训,而且设备设施也比较落后,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网络犯罪进行有力的查处和侦查。因此,要想在一定程度上获取电子证据,往往需要数据记录人员、编程人员等专业人员的帮助。而对这些人员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还需要侦查人员进一步地鉴定和侦查,不能直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
(四)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投入不足
对于电子证据的鉴定工作,公安部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进行鉴定机构的构建,有的省市也积极的开展了相关工作,不过很多地方由于经济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于电子证据的鉴定仍然缺乏一定的机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电子证据认证机构的缺乏。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易破坏性和无形性以及高科技性,电子证据的取证往往需要一定的设备和相关的科技手段,不过从如今国内的情况来看,很少有部门具备比较专业的认证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明力。2.电子证据的取证实验室比较匮乏。对收集到的电子证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很多与案件有关联的线索,因此电子证据的取证实验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电子科技案件的侦破。在英国和其他技术发达的国家,三分之二以上的侦查机构都具备取证实验室,而我国由于资金严重投入不足,技术水平落后,实验室设立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电子证据的获取。
(五)电子证据取证容易侵犯公民权利
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往往需要利用相关的设备与手段从受害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终端设备或者是云端信息库进行排查与筛选,从往来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和网络页面的浏览痕迹等发现其中的蛛丝马迹,找到可以有效利用的信息作为电子证据。往往这些信息中承载了与犯罪有关的信息的同时,也包含了大量的受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图片、视频、聊天记录甚至是不方便透露的个人的隐私,亦或是一些商业机密等敏感的信息。这些电子证据一旦被取证的侦查人员获取之后,虽然与定罪量刑无关,不过仍然会被有关或无关的人通过个人有意无意的传播,这就非常容易对公民的隐私权利进行侵犯,并且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侵犯,给受害人的生活或者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非常不利于案件后续工作的开展,甚至可能陷入侦查僵局。
二、解决电子证据收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中所存在的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一定的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记录和保全证据
电子证据主要就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而言的,要想确定出犯罪现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相关证据进行记录和保全,就可以更加方便地确定出犯罪现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包括微信、MSN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服务者和终端服务器,需要强制性地要求这些单位对用户的姓名、电话、上网记录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信息进行提供。对于这些信息要保留三十天以上;与此同时,对于和犯罪相关的有利于侦查的信息比如上网的IP地址等则需要永久保存。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主要以电话详单、银行记录等为主。而对于电话详单的保存主要是由通讯公司,其一般保存一年左右。而对于银行的记录,由于各个银行之间的规定不同,保留的时间也不尽相同。这些不同机构间的不同规定给侦查人员在对其进行侦查时带来了很多的不便,使得很多电子证据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进行保全和记录从而丧失了有利于侦查的重要证据。因此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些网络服务者保存电子证据的时间、形式、分类等作出强制性地规定,为侦查人员提供便利并且给侦查人员及时获取证据提供一定的依据。
(二)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程序
1.确立电子证据取证中的基本原则。要想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首先要对其基本原则进行确定与规范,关于电子证据收集中的任何行为和手段都要严格的遵循这一基本准则和要求。而在收集电子证据中的基本原则除了基本的证据原则也就是说合法性和关联性之外,还需要注意非歧视的原则。2.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的具体程序运作。首先,要对电子证据收集中的具体运用程序的法律法规完整地进行制定,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得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法可依。其次,要对电子证据收集的准备阶段进行规范,包括收集电子证据的组成人员、工具设备的配备、犯罪现场的保护等,都要做出具体相应的规定。最后,对电子证据收集取证时的规范,也就是对电子证据的获取、储存和呈现过程中要进行详细地规范,防止证据被污染、受到损害,保证电子数据较为完整呈现在诉讼的过程中。
(三)规范电子证据取证主体
1.要建立电子证据取证主体的资格认证制。由于电子证据的取证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而主体的不专业往往会造成马上到手的证据丢失或者是受到破坏。因此,要对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要确定对人员进行审核和发放相关资格证书的机构;其次,进行统一的定期培训和建立严格考核机制,根据所从事的不同领域和行业,设置不同类型的资格证书。同时,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还要定期进行资格审查。2.完善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我国电子证据收集的专业人员比较缺乏,不仅没有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培养与训练,而且培养的渠道与方式也比较单一。建议警察学院应当开设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专业,使其能够在学校就很好地将侦查知识和电子证据的技术知识更好地进行融合,培养出复合型的侦查和技术型的人才。与此同时,也可以在普通院校开设有关电子证据专业,有针对性地培养更加专业的技术型人才。同时设立电子证据专家库,当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需要得到专家的帮助时,可以快速地得到援助。
(四)建立当事人救济机制
1.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侦查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相关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对被收集的相关内容知晓的权利。
2.申诉权。申诉权是指侦查人员在对电子证据进行获取时,如若相关人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可以向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等机构进行申诉,相关的机关应予受理。
3.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是指相关人员在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一定的赔偿。由于电子证据易受到干扰的特性,使得获取证据时稍有不慎就使得有关人员的财产或是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受害者获得有效赔偿可以有效地缓解国家权利的滥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公民的权益。
为了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全体公安部门的人员共同努力,不仅要从法律上对收集电子证据做出相应的规定,而且还要从制度上对收集证据的程序进行一定的规范,同时还要保障其中知情人的权益。只有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电子证据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进而保卫全社会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维护国家的安定,社会的稳定。
本文编号:8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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