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县域群体性事件分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7
论文摘要 随着城镇化和,抓好在家庭和学校这两个重要的社会化场所进行诚信观教育,形成社会信任的价值规范。另一方面进行信任机制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社会各主体信用信息的分享,加大各社会行动者在交易过程中的违约成本,为社会信任提供制度保障。
(二)推动制度创新,完善公民与政府行为的引导机制
无论是作为社会资本内容的规范还是制度,都是由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组成。所以对公民和政府行为的引导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公民法治精神的培养;二是政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使公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树立起法治的信仰。一是加大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工作,弘扬以法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把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紧密结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二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深化政府部门依法治理的模范带头作用,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中介作用,民众依法治理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各行业行业规章规范的积极作用,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切实感受法治。另一方面推进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机制。完善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体系,补充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程序,以及责任主体等。同时建立起对政府各部门负责主体分工协作,抓好信息收集、行动指挥、责任追究等机制,使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有一套相应程序机制和工作机制。
(三)培育社会组织,搭建公民与政府的沟通桥梁
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网络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将民众的利益诉求汇集,传递给政府,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符合民众的需求,同时也拓宽了民众利益的表达渠道,避免了民众利益无处申诉,相对提高了民众相对于政府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是民众社会化的重要媒介和场所,民众可以通过参加社会组织的活动,了解和学习一些社会规则和技能,培养与他人相互信任、合作的精神,为参与政治生活打下基础。
首先,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宏观引导与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和财政资金支持等方式实现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经过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使其向社会公众展现其形象从而赢得公众、企业以及海外的帮助来解决自身的发展问题。其次,改革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管体制,改变我国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对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使政府放松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与干预,实现政策主体和经营主体相分离,尽量实现社会组织的独立自主。再者,社会组织要设法实现自身发展,提高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凝聚能力和利用能力,以组织自身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目标,,积极开展各项活动,获取政府与公众的认可与支持,不断促进自身的发展与壮大。
本文编号: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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