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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践的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形成性评价体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7

  论文摘要 以及专业实习等活动实施相应的效果评估,而且还要构建实践教学模式整体的评估标准体系,如此以来,需要多样化的评价主体、评估指标、评价目标以及评价手段。

  论文关键词 法学 实践教学 质量评价体系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领域最近若年来逐步地改革相应的实践教学方式和评价模式,各方针对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以及所具备的重大教育价值获得了广泛一致。然而眼下我国法学教育领域就如何评价实践教学质量,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即重视理论教学而轻视实践质量,或者是注重实践教学水平,而未能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各个院校而言,其法学专业要准确地定位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建立和运用符合本校实际状况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能够更好地表现出专业化的办学思想、专业性的教学设施以及科学的专业教学管理等,假如上述特色能够被内化为这些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而且能够借助相应的质量监控机制,相信肯定能够增强本专业、本学科的教学质量。

  一、构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以及运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机制,旨在有效地健全法学实践教学的相关模式。这种机制应涵盖下列方面:具有可行性的规范、实践教学大纲、计划以及指导手册,此外也涵盖了综合考察实践教学质量的具体指标、如针对实践管理的具体量化指标以及学生如何评价实践教学的相关指标。
  (一)指导思想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机制侧重于质量评价、指挥体系以及控制机制,应该关注实践的具体以及过程实际效果,重中之重是做好过程控制,从而保证实践教学环节过程的实际效果,进一步提升实践教学水平,提高用人单位对广大法学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满意度。要坚持下列两个原则:首先必须全面真实地展示出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具体状态,而且还要通过判定实践教学环节的水平和质量,充分地暴露出实践教学环节中的薄弱环节以及相关问题。其次是在建立实践教学质量的形成性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要体现出较强达到科学性、针对性、以及有效性,最终目标是稳步提升法学实践过程的教学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指的是在设计质量评价体系以及设定实践教学的具体指标时,要能够吻合实践教学的具体特征和实际状况。所以,在制定各项评价指标的过程中,要开展科学论证,确保各个指标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能够有效地表明实践教学质量的具体特性,各个指标的概念以及名称要准确科学,最大限度地应用先进科技,定量判定和分析实践教学环节的水平与质量。
  2.系统性原则。要通过多种指标来全方位地体现实践教学水平,全方位评价法学实践教学质量非常棘手。在涉及形成性评价指标体系时,务必要确定评定目标,以此为基础决定主要观测点、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相关的评定标准。在制定形成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要体现出较强的系统性,各种评定要素之间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3.可操作性原则。在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时,务必要最大限度地关注指标的可操作性,明确指标定义,主要观测点以及一级、二级指标间要存在着固有的逻辑联系,评审标准要具有全面性和客观性,吻合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既定目标。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形成性评价体系的具体设计

  (一)评价主体
  在制定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形成性评价体系时,要明确评价主体,要注意到不同的实践形式会催生不同的评价主体。只要属于校内模拟实践教学的环节,评价主体重点涵盖了辅导员、授课教师、学生以及实践指导教师。如果属于综合性较强的实践教学活动,还要囊括院系的法学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在实施校外法学社会实践的情况下,不仅含有以上评价主体,而且还要涵盖带队教学的具体老师和实践单位的带教师资力量,如有可能还要关注社会整体反响。
  (二)评价依据和标准
  在建立实践教学质量形成性评价体系的过程中,重中之重是制定和实施实践教学评估标准,笔者充分考虑了毕业实习、模拟法庭、专业实习以及社会调查等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体系,设计了一个整体性的法学教学质量评估标准,涵盖了七项一级指标以及十九项二级指标,而且包括对应的评价标准以及观测点,以下是主要内容:
  1.实践教学文件。组织以及实施实践教学,要以健全的教学管理文件为前提,如何配股以及考场这个指标,可以对实践教学的计划以及大纲、教师实践教学以及学生实践的具体指导手册这四项内容进行考评,主要的评价标准的查验有关教学文件的具体内容的完整性以及全面性,有没有吻合教学要求,是不是达到了培育法学专门人才的准确定位。


  2.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下设多少个实践教学基地、具体使用相关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情况、实践基地类别情况等均属于二级指标,侧重于评估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能不能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学生人数和所设立的基地数之比是不是适度,实践基地平均每年接受实习实践的学生人数,实践基地是不是拥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实践基地的类型的多样化,法律服务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等多种实践基地之间的比例能不能吻合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具体要求。
  3.实践内容与实施情况。重点评估下列三大领域:实践内容和法律事务以及专业课程的具体结合程度、实践报告(实践成果)以及实践过程记录等。重点观测点涵盖了实践内容是否和法律事务或者专业课程的紧密结合程度,有没有详细地记录参与法学实践的学生实践信息,有没有实现记录角度的多样化,指导教师是否认真批阅和交流,是否获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法学实践成果。
  4.实践管理。重点涵盖了两个二级指标:实践时间、实践教学效果与管理。重点考察法学实践教学流程中有没有规范化的纪律要求以及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化管理教师与否,纪律要求以及制度的具体执行状况,学生有没有事故发生或者有无违纪、实际的和计划的实践学时数之间的比例等。
  5.教师对法学实践教学效果和过程的综合评价。教师组织以及参与了实践教学活动,必须要充分地考虑教师对实践教学整个过程的影响和作用,而且将其列入到实践教学质量的形成性评价机制中。要重点考评教师教学的内容信息量以及实际水平,还要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对教学方法、内容设计、实际效果以及教学手段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进而评估教师的教学活动。重点分析教师在进行法学实践教学时通过第二课堂以及法律事务等形式,让学生在实践中反思专业理论知识。
  6.学生如何评价法律实践中的收获。这个方面重点是考场学生在法律实践教学过程中,是否巩固专业知识、训练了自己的实践技能训练、培养了优良的职业道德培养等内容,对自己在实践中的感悟和收获做出总体评价。
  7.实践单位对实习者的满意度。对毕业实习以及专业实习等专业性较强的校外实践活动而言,它的实施过程以及组织过程中最易于忽视用人单位(实践单位)对学生整体实践状况的具体反馈和建议。然而这种反馈却能够最大限度地表现出社会对院校培育专业人才质量的具体认同程度,所以要高度重视起来。笔者在具体的考评体系中,设计了三项不同的二级指标,具体涵盖了单位对实习学生所掌握专业知识、一般职业能力以及专业实践能力方面的满意度。这样以来,能够在此基础上对实践教学活动的实际效果和质量做出综合评价,而且将其当成如何实施课程设置、制定专业计划以及培育人才的具体规格的关键依据。

  三、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立与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按照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来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质量形成性评估标准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形成性评价体制的标准以及依据,在很大程度上是总体性的。因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着多样化的形式,不但存在着和专业课程相对应的课堂内的具体实践环节,而且还存在着综合性较强的模拟法庭审判;同时也涵盖了校内实训以及丰富多彩的校外实践。因此,在运用以上的形成性质量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要和实际上的实践环节结合起来,对主要观测点以及各项指标进行及时调整和优化。例如在对模拟法庭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评估指标要充分地关注给各个学生分配的具体实践任务的合理性、均衡性以及参与度等。
  (二)在评定法学实践教学水平和得出相关结论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关注诸多因素
  评价主体的多样化、从相关评价指标获得分析结果,决不能简单地统计、相加和公布相关信息或者数据、也不能草草公布,要开展详细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不但要分析实际效果,而且要看到所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科学地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具体原因,从而通过实践教学,最大限度地增强各位学生的专业技能。要对实践教学质量实施总体评定,不但要按照评估指标等多种客观标准,而且还要充分地关注课程结构、生源素质、实训(实践)项目、课时设置、实践部门以及实践单位的实际状况等,绝对不能武断地得出结论。
  为了更好地确保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实际效果,制定和实施形成性考核模式是重中之重。因此形成性考核模式的不同节点就应该事先设计好完备的考核方案,这样才能确保对学生评价的准确性,也为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形成性评价模式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牵涉到法学实践教学的不同环节和流程。因此不但要改革传统的考核模式,而且要进一步打破陈旧的思想观念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评价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立更切合实际情况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完善,逐步地完善形成性评价体系,在循序渐进的完善过程中取得更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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