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制”能够成为规范性概念吗
发布时间:2025-02-09 16:33
<正>地方法制要想提供对于法治的独特理解,前提在于"地方法制"能够成为一个规范性概念。但"地方法制"的实体论定义解释力不足(独特性不明显),且必然要以"法治"的概念为前提;而作为方法论之"地方法制"的诸多要素最终都来自于特定版本的法治观念。目前,"地方法制"至多只是一种非理想的规范性概念,"地方"仅具有经验色彩。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什么是“地方法制”
(一)“地方法制”的含义
(二)一种可能的规范理论证成?
三、“地方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关系
(一)法治的概念与观念
(二)作为实体论的“地方法制”概念能否独立于“法治”的概念
(三)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能否独立于“法治”的概念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32535
【文章页数】: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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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什么是“地方法制”
(一)“地方法制”的含义
(二)一种可能的规范理论证成?
三、“地方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关系
(一)法治的概念与观念
(二)作为实体论的“地方法制”概念能否独立于“法治”的概念
(三)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能否独立于“法治”的概念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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