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的法学需要保持知识的反思性传统
发布时间:2025-02-11 12:48
学术体制对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之"社会效益"的希求,不仅带来学术行为的功利主义趋向,也成为导致法学知识生产丧失自主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法学家的公众形象和社会角色变得模糊,在服务于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法学家的自我身份认同并未与学术的自主性有效勾连起来。不同形态的法学知识之间不仅未能找到作为知识的共同特征,反而常常有一种鄙视链存在。其实,法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决定了法学研究必须支持一种方法论多元主义。自主性的法学不仅仅意味着"中国问题""中国立场",还意味着法学向内反思的传统。法学知识无论是作为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技术,还是作为思想创造与学术传承的文化产品,都应该保持知识的反思性传统。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学:面对“社会效益”之问的羞愧
二、法学家的社会角色与公众形象
三、反思性:法学知识的内在品格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33288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学:面对“社会效益”之问的羞愧
二、法学家的社会角色与公众形象
三、反思性:法学知识的内在品格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3328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40332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