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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法律探析

发布时间:2025-07-03 04:04
   应收账款质押的实质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以第三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前提。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体系下,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尚不明确。笔者建议立法明确质权人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取债权的实现方式,并对这种质权在特殊情况下的成就提出了一些可供采纳的风险防范措施。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界定及其条件
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
    (一)一般实现方式
        1.一般实现方式的适用空间。
        2.一般实现方式的不足之处。
    (二)向次债务人直接收取债权的实现方式
        1.直接向第三人收取债权的含义。
        2.直接向次债务人收取债权方式的合理性分析。
三、特殊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风险防范
    (一)人的原因
        1.出质人或次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或无法偿还债务。
        2.出质人无处分权。
        3.出质后再处分。
    (二)应收款项自身的原因
        1.两债权偿还期限不一致。
        2.应收账款存在法定抵销权。
        3.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三)程序的原因
        1.登记申请方式的缺陷。
        2.审查机制缺失。
        3.未交付债权凭证或证明文件。



本文编号:405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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