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主犯化”:趋势、原因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5-05-07 02:59
主犯与正犯分别处于我国和德日刑法共同犯罪人的核心地位,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关系。在德日刑法史上,正犯的内涵经历了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的演变。随着重要作用说和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成为学界通说,正犯的认定标准倒向了实质客观说。德日刑法中的正犯与我国刑法中主犯的界限日益模糊,呈现出"正犯主犯化"趋势。该趋势的形成与哲学思潮由自然(实证)主义向新康德主义的转变有关;在刑法领域,该思潮的转向主要通过把刑罚的合目的性引入到犯罪论的方法,以化解犯罪论与刑罚论的冲突和消弭"李斯特鸿沟"。"正犯主犯化"趋势对我国共同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不能以德日刑法中的正犯、共犯概念代替主犯、从犯的规范用语;另一方面,不能割裂定罪与量刑的关系,引进所谓的"双层区分制"。对于外国刑法理论,应该在明确该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发展动向的基础上,回归到中国的具体现实,结合具体问题分析我国刑法的优劣,再做出坚持还是借鉴的选择。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正犯含义的变迁及趋势
(一)不同学说对正犯的理解
(二)“正犯主犯化”趋势
三、“正犯主犯化”的原因
(一)自然(实证)主义的没落
(二)“李斯特鸿沟”的消弭
四、“双层区分制”的检讨
结语:如何对待外国刑法理论
本文编号:4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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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正犯含义的变迁及趋势
(一)不同学说对正犯的理解
(二)“正犯主犯化”趋势
三、“正犯主犯化”的原因
(一)自然(实证)主义的没落
(二)“李斯特鸿沟”的消弭
四、“双层区分制”的检讨
结语:如何对待外国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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