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现状实证研究——以374例一审判决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5-05-07 22:00
当前,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涵摄过宽、对入罪核心要素"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把握不准、以及刑罚裁量与缓刑适用没有统一标准等问题。本罪应该以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不能将行为的危险程度与行为的危害后果混同。合理厘定本罪的入罪标准、量刑标准、缓刑适用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大有裨益。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4043858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图一本罪样本整体的刑罚分布
为了更直观地看出刑罚分布,笔者不再区分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该图可以发现,本罪的行为人大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刑罚集中在32至38个月,刑罚呈现较轻的特点。(二)对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
本文编号:404385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4043858.html
上一篇:“正犯主犯化”:趋势、原因及启示
下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