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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司法裁判分析——以15份公开裁判文书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5-05-07 21:3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准据法,标志着我国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创新性的规定适应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涉外物权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然而,自2011年该法生效实施以来,学者们关于意思自治原则能否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至今未有统一的结论。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15份公开裁判文书的分析,当前第37条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片面适用、缺乏说理、适用结果单一等问题,这似乎背离了立法意图。第37条的理论的分歧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因此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进行比较分析,并通过补充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明晰第37条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契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律适用法》第37条的司法裁判
    (一) 案例梳理
    (二) 涉外动产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法律适用法》第37条的理论之争与困境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二) 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三) 第37条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
四、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适用的若干建议
    (一) 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的创新
    (二) 明确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三)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加强释法说理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4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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