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的严格概念与类型——兼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发布时间:2025-06-09 23:59
<正>我国通行习惯法研究大多基于不严格的习惯法概念。陈景辉教授在《法学》2018年第1期发表了《"习惯法"是法律吗?》一文(以下简称陈文),尖锐地批评了此种习惯法概念,他认为该概念错把其他范畴的规范视为习惯法;而按照严格的习惯法概念标准,习惯法将不可能存在,因此"习惯法"并不是一个有效概念。该文是国内对习惯法严格概念的一次重要探索,其方法和命题都具有示范意义。本文认可陈文对通行习惯法概念的批评,但指出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通行习惯法概念及其基本学说类型
陈文对通行习惯法概念的批评
严格习惯法概念的三个标准
(一)法律权威性标准:法律属性
(二)独立于其他法律类型标准
(三)习惯特有规范性标准:习惯属性
习惯法Ⅰ:作为其他法律类型效力来源的习惯法
(一)承认规则:一种合理的法律类型效力来源理论
(二)承认规则的法律属性
(三)承认规则的习惯属性
习惯法Ⅱ:作为独立法律类型的习惯法
(一)产生独立法律类型的“授权外造法”
(二)习惯法Ⅱ的习惯属性
(三)习惯法Ⅱ的法律属性
结语
本文编号:4050007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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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习惯法概念及其基本学说类型
陈文对通行习惯法概念的批评
严格习惯法概念的三个标准
(一)法律权威性标准:法律属性
(二)独立于其他法律类型标准
(三)习惯特有规范性标准:习惯属性
习惯法Ⅰ:作为其他法律类型效力来源的习惯法
(一)承认规则:一种合理的法律类型效力来源理论
(二)承认规则的法律属性
(三)承认规则的习惯属性
习惯法Ⅱ:作为独立法律类型的习惯法
(一)产生独立法律类型的“授权外造法”
(二)习惯法Ⅱ的习惯属性
(三)习惯法Ⅱ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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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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